共同犯罪和实行过限的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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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和实行过限的概述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共同犯罪和实行过限的概述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各个共同

2、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

3、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在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我国刑法规定为,由共同犯罪人共同承担。实行过限的概述(一) 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对于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问题,与共同犯罪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同时又有别于共同犯罪,那么究竟何为实行过限,如何认定实行过限呢?笔者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以后得出如下的结论: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了超出共同犯罪谋议的行为。虽然学界存在着很多的版本,但是基本上就是表述上不的不同或用词上的差异,基本涵义是一样的。笔者既然采用了这样的一个概念,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实

4、行过限具有以下的特征:首先,实行过限是一种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尚未发生的行为则无所谓过限。其次,这种行为发生在共同犯罪谋议之罪实施过程中。再次,该行为是由实行犯实施的,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最后,这种行为超出了共同谋议的范围。可见实行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而发生的,同时又与共同犯罪有着本质差异,这种差异直接体现为刑事责任承担者范围的特殊性质上。由于实行过限是由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无行为,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应由过限行为人单独承担,其他犯罪人对此不承担

5、任何责任。(二)实行过限的认定在国内外的研究概况既然知道了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那我们就来研究一下如何认定实行过限,这也是本文的重点之所在。以往的学者的观点是,对于这个问题,日本刑法学理论将之归为共同犯的错误的范畴,意大利刑法学理论将之归为共同犯罪的偏离,这种偏离被放入刑法总论的罪过一章之中加以研究,而俄罗斯学者将其称为实行犯过度行为,即实行犯实施了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的犯罪。英美刑法理论则将其称为共同犯外行为,即主犯实施了共同犯罪外的其他的共同犯人不能预见的行为。针对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人的承担上各个国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基本是统一就是由实施过限行为实行犯承担,但是在对

6、如何认定实行过限这个问题上就存在着一些分歧和不同。在我国国内来说,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问题,理论界的争论也只限于探索性的探讨,并没有形成共识。在我国国内来说主要由以下几个主张:第一,对实行过限的认定应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几个犯罪人区分不同的犯罪情况;在认定实行犯实行过限的时候,应该区分临时起意的犯罪,如果根本不知情,则其本身就无罪过,临时起意者实施的行为即为过限行为,在组织犯组织其成员犯罪的时候,如果集团的成员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计划范围的行为,则为实行过限,对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犯实施了超出教唆范围的犯罪的则为实行过限,对帮助犯而言,无论被帮助者是否利用了帮助犯的帮助,只要其超出帮助故意的范围,都属于实行过限。第二,主张的是以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为标准,认为实行犯实施了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就是实行过限。第三,也是国外大多数学者主张的,实行过限实质上是一种共同犯之间意思联络不一致的问题。意思联络不一致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就是一方误解了另一方的犯罪意图,其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正犯实行了超出原来预谋的、故意的过限行为即实行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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