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犯罪人刑罚措施新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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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处罚措施研究摘 要:青少年犯罪现象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传统处罚措施对青少年犯罪人处罚着重于惩罚性而忽略青少年是生理与心里特征,不利于青少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去传统处罚措施弊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利用社区矫正这一新的理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青少年犯罪人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为我国的和谐社会创建作出贡献。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处罚措施 研究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述青少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目前困扰世界各国的一大社会问题,一个国家的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水平如何,“不仅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程度,而且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前途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一。1青少年犯罪是一般是指二十五

2、岁以下的人犯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虽然曾一度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仍很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失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 “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比例最高,青少年犯罪总数己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六岁以下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2青少年不仅有突出的、典型的犯罪行为,而且发案率常常是人生各个年龄阶段中最高的时期。研究发现,在成年累犯中

3、,在其青少年时期已经有违法犯罪者,较青少年时期没有违法犯罪者多7倍。许多研究者在对成年累犯、常习犯的研究中都发现,早年发生违法犯罪的人远比年龄大些以后才发生违法犯罪的人多。3 “青少年”作为人的生命周期中的一个个性形成的相对有限期,由于年龄方面的不足而导致的在身体发育与心理成熟方面的尖锐矛盾,以及实施犯罪的原因的可控性方面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由此决定了对青少年人犯罪的刑罚措施,在实体法中既不能像成年人犯罪那样同等地规定,在程序法上也不能像成年人犯罪那样适用普通的刑事司法程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强调以人为本理念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着眼于青少年犯罪的自身特点,对中外青少年犯罪

4、刑罚措施进行比较,并借鉴国外先进青少年刑罚措施理论,促进对青少年刑事规制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完善,其现实意义实属重大。二、中外青少年犯罪处罚措施比较(一)现阶段我国对青少年犯罪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及其弊端我国刑法在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上,与成年人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和人身危险性较严重的成年犯罪相比,青少年罪犯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够成熟,也不够均衡,非常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所以,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除了要保护社会利益,更重要的在于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预防和矫正,以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实现对社会和青少年的双向保护。我国刑法在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

5、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1.管制。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它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只是侧重与限制青少年犯罪人的行动自由,但没有从思想上,从内心上,使得青少年发生改变。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青少年被监禁在一定场所中,与社会隔离,使其自身发展与社会的进展相脱节,无法实现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容易导致有偏差的犯罪青年错过“再社会化”的机会,结果就会事与愿违。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主要措施就是对青少年实行劳动教养,经过多年实践,劳动教养制度虽然也发挥了一定作

6、用,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实践中劳动教养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够正当、设定期限过长、适用标准不统一、执法随意性较大等弊端突出,社会对于劳动教养的指责也日益高涨:一是劳动教养的期限超过了剥夺自由刑罚的较短期限;二是劳动教养的这种以近似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处遇方式,无法与监督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模式相区分;三是根据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实际表现确定执行期限的调控机制,是一个个案化的、标准不易确定的实证性技术难题。而实践中基于对青少年实施保护的政策,针对青少年实施的劳动教养也越来越少。4.罚金。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是否能适

7、用罚金,在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分歧,对未成人犯罪适用罚金, (1)部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已经有工作并有固定的收入,对这一部分人当然可以适用罚金(2)部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对这一部分人仍然可以适用罚金。 由于青少年很多是消费者,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出现了罚金对象是青少年,而承担者则是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结果,这与通过设立罚金来惩戒青少年,防止犯罪行为再发生的目的相违背。除上述几个处罚措施以外,还有司法警告、具结悔过、家长监管等处罚措施。(二)国外青少年犯罪处罚措施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设立

8、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而我国直到1984年才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办第一个少年法庭。美国在处理少年刑事或罪错案件时,同时兼顾对罪错少年保护和矫治的原则和罪行相当原则。他们认为把少年送进监狱只是最后的选择,且是不得已的办法,同时,与社会隔离的时间要尽量短。其主要处罚方式有:(1)判决由父母监督,即家庭监禁。 家庭监禁也称作House Arrest或Home Detetion,就是在少年的家庭环境中对起实施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家庭监禁一般由少年法院保护观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内容包括每天与违法少年见面,每天与少年的家长、老师和雇佣者见面。4除了上学、工作及其他事先取得许可的事情外,少年通常被限制

9、呆在家中。少年不在家里的时候都要受到家长和保护观察机构的严密监管。(2)保护观察,保护观察是一种并不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虽然法院判决或宣称少年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但只要该少年不再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并能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即可对少年判处保护观察,赋予其一定条件的人身自由。对于那些初犯、危险性不大的少年,一般无须进入审判程序,而被施以保护观察;对于那些较为严重的违法少年,则须经过法庭审理,最终作为设施内监禁的替代措施,对其进行保护观察。保护观察的基本功能是对少年法庭和家事法庭中的案件进行甄别和筛选;在处置和判决前对少年进行调聋法院指令保护观察员对违法少年进行监管。由法院作出的对少年监管的保护观察

10、令,一般要求少年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在社区范围内活动、夜间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不得外出等。法官有权力限定上述条件。保护观察机构中,有些对那些刚从监狱中释放出来的少年进行监管,有些则负责执行少年拘留,或者管理当地的居住性设施和其他一些矫治措施。 保护观察自其产生时起就被认为是一项很好的措施,直至今日,也很少受到司法审查;(3)判决少年对受害者以补偿,或为社区服务特定时间(法庭根据罪行的轻重对罪错少年处以8至2000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社区服务的主要内容是让青少年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少年法院通常根据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对少年判处赔偿损失。方式之一是法官根据在

11、判决听证(Sentencing Hearing)中违法少年与被害人的陈述决定赔偿的金额;方式二是法官根据内心确信直接判定违法少年应当赔偿的金瓤方式三是将被害人和违法少年召集到一起,共同协商并决定赔偿的数额,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罚金则是由法院判处由少年或其家长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罚金很少单独作为一种处置方式,通常情况下,罚金与其他处置措施如保护观察等共同适用。(4)判决少年脱离家庭,放到一个合适的寄养家庭;(5)送公私教养机构接受矫治;(6)送少年监管中心进行监禁,限制其自由,但一般不超过该少年的21岁生日。英国开展少年司法实践也很早,在1908年就制定了儿童法,并在治安院内设立了少年法庭。巩

12、固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更加细分化。一是缓刑令,适用于16周岁以上的犯罪人,期限为6个月以上3年以下。适用缓刑令的目的是保障犯罪人的改造与修复,防止其再次犯罪并保护社会免受危害。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一名缓刑官负责被告人的刑罚执行,缓刑官应当与犯罪人进行经常性的会见。缓刑令可以规定犯罪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居住在固定的私人住所内。如果犯罪人的家庭环境较差,不利于其改造,法院也有可能要求其住在监管中心,加强对这类犯罪人的监管力度,以便增强对社会的保护。二是社区服务令,要求犯罪人在社区内提供无偿劳动的社区矫正刑。法院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具体的劳动时间。所有的劳动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全部完成,犯罪

13、人完成判决要求的所有劳动时间后,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监督机构负责管理社区服务令的执行。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参加预定的劳动,经缓刑监督机构查证属实的,给予一次警告,如果再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则认为违反社区服务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宵禁令,是高度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一种社区矫正刑。宵禁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将服刑人员限制在家里,防止他们在夜间外出,从而减少、控制某些形式的犯罪。根据规定,治安法院、王座法院以及少年法庭都可以适用宵禁令。宵禁令的适用对象是10岁以上的任何犯罪人,但犯有谋杀罪的除外。四是毒品治疗与检测令,这个制度于1998年开始试点,在2000年的法案中得

14、到立法确认的一种社区矫正刑。毒品治疗与检测令可以由治安法院、王座法院以及少年法庭对满足以下条件的16岁以上的犯罪人适用:犯罪人依赖毒品、或有滥用毒品的倾向,其依赖性或倾向性比较严重以至于需要接受戒毒治疗。毒品治疗与检测令的服刑期限应当在6个月以上3年以下。五是出席中心令,由法院、王座法院或少年法庭对10岁以上、20岁以下的犯罪人适用。当这些青少年犯罪人实施了对成年犯罪人可以判处监禁刑的犯罪,可以对其判处出席中心令。这些中心通常由警察、监狱管理人员和教师等志愿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或少年宫等场所举办。目的在于使这些青少年犯罪人牺牲一部分业余时间,作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惩罚。六是监督令,把青少年

15、交给地方当局的社会工作者监督,或交给缓刑官监督。监督令是专门对10岁以上、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适用的社区矫正刑。监督人的职责是“建议、帮助和亲近被监督人”。监督应当在监督令生效后五天内开始,最长刑期不得超过90天。大洋州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特色在于采用“家庭联席会议制”,以家庭联席会议的形式先行对青少年形式案件进行合议和处理,除非非常严重的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及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案件才由少年法庭来处理。这种处理的方式源于新西兰传统的毛利文化。家庭联席会议由一个少年司法协调员牵头,包括青少年犯罪,以及他(她)的家庭成员或同学、朋友、老师;并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代表再加上一个警方的代表。会议的目的是对少年

16、刑事案件讨论定罪并决定如何处理。青少年犯罪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通过大家的合议最终达成一致的决议。依照决议,犯罪人有可能向受害人道歉、参加社区劳动、或为受害人承担部分工作以示补偿。非洲的许多国家由于其自然条件的限制,采用的是乡村法院的形式。乡村法院由当地的乡村领导人、社区成员及一个专职处理青少年事务的书记所组成。青少年犯罪案件由乡村法院直接受理,在一审中允许由犯罪人的邻居、朋友和受害者的邻居、朋友参加,根据他们所提供的情况和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来确认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后由乡村法院合议做出处罚结论,具体包括责令道歉、责令恢复原状、处以罚金等,但不包括羁押和监禁性判决。(三)国外青少年犯罪处罚措施

17、对我国制定青少年犯罪处罚措施的意义。首先,正视法律的严肃性,提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通过干预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和矫治,增强其法律意识。但是,在量刑上又要区别于成年犯罪人,在使其承担责任的同时,尽可能不脱离主流社会。其次,增加对犯罪青少年适用的刑罚种类,大量适用非监禁化、社区化的处罚措施,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使他们尽可能在一个与社会相似的环境下生活、学习、改造。此外,改进和扩大审判主体,除单独设立少年法庭由专门人员审理各类青少年犯罪案件外,引入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案中审理和案后处罚的过程中去,以使更充分、详实地了解到青少年犯罪的具体情况,并由此采用合理、适度的处罚措施。温情的

18、社区处罚措施比残酷的监禁性处罚措施更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的改造。三、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处罚措施社区矫正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坚持以人为本,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指导,借鉴各国先进刑罚理念,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刑罚措施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为实现社会的和谐提供条件。(一)社区矫正的内涵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又称社区处遇,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5 1

19、9世纪中后期在美国形成的缓刑制度是社区矫正的起源,20世纪在西方国家普遍盛行,它是刑罚个别化、社会化、人道化的体现,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一百多年来,西方国家在社区矫正包括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上已经有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理念、原则、法律和制度体系,例如对于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有赔偿和社区服务、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养育家庭、小组之家等成型的做法。6社区矫正蕴涵了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行刑制度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体现在行刑的谦抑和宽和。社区矫正的出现,正是得益于行刑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思想的深入人心。社区矫正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深刻的人权保障思想,符合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本质要求,不仅保

20、护了罪犯的基本人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对罪犯的改造。(二)我国实行社区矫正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意义1.实行社区矫正的法律上的保证我国的社区矫正的直接依据是2003年7月“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做出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该通知做出后,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开始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社区矫正的理念是重新与社会结合。该理念在犯罪青少年方面具体体现为:努力使犯罪青少年能够与社会的发展和矫正的需要产生同步变化,促使犯罪青少年融入社会生活。也就是说,社区矫正的任务是重新构建犯罪青少年与社区之间的纽带,通过保持家庭联系、就业、教育使其融入社会生活的主流之中。在实务中,社区矫正一改监禁矫正的封闭

21、压制的模式,使犯罪青少年适用管制、缓刑、假释以及其他监禁刑替代方式。这些方式不阻断青少年与家庭及社会的联系,能够保持青少年有学习和生活的较为宽松的环境和氛围。2.实施社区矫正,是“以人为本”理念在青少年犯罪措施上直接体现社区矫正是贯彻行刑社会化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既具备应有的矫正效果,又能很好的实现使罪犯复归社会的目标。正如蔡墩铭教授所指出的:“社会性可谓人生活于社会上应有之人格属性监狱只有一方面设法除去人犯之反社会性,另一方面重视人犯之社会教育与训练,方可使出狱之人犯获得社会性,真正适应社会,不再为非作歹。” 7 (1)能够避免青少年犯罪过早贴上犯罪的“标签”标签理论认为,当社会对犯罪进行反

22、应时,当社会给某种行为贴上标签并把某些人作为罪犯时,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负面后果。一种后果是促使这些人再次扮演犯罪的角色并拒绝重新进入守法的社会,他们会逐步形成犯罪的自我概念并继续与其他罪犯交往。贴标签过程中的一个最严重的后果是被贴上标签的人继续溶入犯罪文化,或溶入不法行为的群体中而倾向于中断守法的角色。8而社区矫正措施恰好可以减少因“标签”作用而带来的负面效果。(2)社区矫正能避免青少年受到交叉感染,更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认为,刑罚的份量以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犯罪性),使之重返社会所必需的处理期间为标准(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刑罚的目的莫如说是使人自身得到

23、改造、预防犯罪更为重要一些。9青少年往往是由于个人思想的不够成熟加之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教育感化而痛改前非。因此,从教育、挽救青少年人的目的出发,对青少年犯罪采用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能使青少年犯罪既受到一定的惩罚,又在社会的关心、指引和帮教下,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养成适当的社会生活方式,最终达到保护青少年人的目标。(3)对青少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刑罚的谦抑性,是指司法者应该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达到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刑罚谦抑性是实现轻刑化的重要内容,必须对刑罚的启动持审慎的态度,刑法须作为具有法益保护最后性质的补

24、充性、非处处介入市民生活的片段性以及非一切不法行为均须以刑罚加以制裁的宽容性等性质。10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就是指要把罪犯当作人看待,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保证罪犯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证。11因此,对于青少年犯罪实施社区矫正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体现。(三)社区矫正措施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根据青少年犯罪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这样,法律对待犯罪青少年不应该是打击和惩罚,而应该予以积极的保护,以挽回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最终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

25、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相关立法。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立法首先应在刑法中确立这一行刑方式。对于青少年犯罪属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未成年犯等要明确规定适用社区矫正。刑法还应当对社区矫正的原则、条件、范围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与公平。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对社区矫正的滥用、放纵犯罪。其次是在监狱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的行刑目的、原则、机构、人员以及针对未成年服刑人的特别规定等。第三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系统规定青少年犯罪案件处理的特别诉讼程序。此外还应由国务院或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法规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做出规定。2.建立社区矫

26、正立体式组织社区矫正立体式组织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包括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他们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

27、育和矫正提供条件。通过建立社区矫正立体式主体,实现地区资源共享,具体包括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共享。3.采取正确的矫正方式与矫正项目社区矫正时针对不同的青少年犯要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和使用适当的矫正项目。整合我国传统的青少年犯矫正项目、引进国外先进的矫正项目是直接关系到对未成年犯矫正效果的两条必不可少的途径。(1)心里辅导以教育、监督、救助、保护的内容体现出对犯罪青少年的责任感和人文关怀,教育使他们增强认知力,监督使他们坚强意志力,救助使他们从犯罪浓重的阴影中走出来,保护从全防卫上关注他们的健康成长从而使之正常社会化成年化。 12坚持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

28、,尽快建立起从接收到解矫前阶段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治疗等,尽快消除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2)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指法院判令被告人在社区及公益机构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无薪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社区服务刑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于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它不仅避免了监禁的负作用,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社区服务令”的对象是暂缓判决、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被告

29、人,执行时间从1个月到6个月不等。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试行“社会服务令”一年中,有21位少年领到“社会服务令”,目前没有一人重新犯罪,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3鉴于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社区服务”并取得了很好的办案实效,应当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把“社区服务”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在青少年犯罪的处置上引进社区服务刑。增加社区服务为管制、缓刑、假释、暂缓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青少年罪犯的义务,将其置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下,通过参加社区劳动服务,体验劳动的辛苦,感受劳动的快乐,以触动其心灵,转变其劳动态度,矫治其行为恶习,培养他们的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30、(3)学习文化知识技能,真正实现再社会化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对青少年矫正对象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因此,必须促使青少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就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滑向犯罪的深渊,鼓励其自谋职业或者推荐就业,完成未成年矫正对象回归的“软着陆”。劳动部门对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使其多学习掌握一些劳动技能;注重对他们关于敬业、守时和信用的培养,为他们进入社会做好准备;14鼓励自谋职业,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就业。对于青少年矫正对象复学后或者就

31、业中,不愿意让周围同学、同事知道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的,从有利于矫正工作开展出发,矫正机构、学校、社区和相关部门在工作中既应当注意保密范围、工作方法,又要严防矫正对象因读书、就业发生脱管、漏管现象。(4)教育训练基地BootCamp原意是指海军训练新兵之营地。美国阿肯色州引用训练营地项目使矫正对象在严格的要求下完成为期120天的训练,目的是培养矫正对象的自律性并帮助其重塑人格。15我们认为,现阶段应充分发挥工读学校在青少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方面的作用,科学整合我国现有的工读学校资源,将工读学校改造为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的青少年犯进行矫治和教育训练的基地。扩大工读学校的职能,在原有的承担对有不良行为的未

32、成年人进行矫治和教育的工作外,再承担原少年教养管理所负责的对少年劳动教养人员和少年收容养育人员进行矫治和教育的工作,以及对青少年犯的集中矫治工作。这一扩大工读学校职能的设计符合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事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青少年回归社会后的发展。四、结束语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解决社会各种问题和冲突的过程,也是一个调节各个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关系顺畅的过程。青少年犯罪处罚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这是我们在营造和谐社会中必须解决的难题。在建立社区处罚措施过程中,需要投入一定社区资源,包括社区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社会上的志愿工作者,这样既能发挥社会成员的相互作用,又能促进社会成员的互

33、动,有利于犯罪青少年的人性化的矫正。同时,犯罪青少年的特点决定了他们需要适合自己的不同于成年人的矫正手段,他们需要家庭和教育,需要帮助和扶助,需要在一个有关爱的、有活力的环境中生活。因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推动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的过程,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会带动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成功实现。参考文献:1邵磊.略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及司法对策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一期,76页。2转引自:中国社会学网.http/www.sociology. .3王牧.犯罪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179-1804 Ronald Ba1f,Ronald Huff,and R

34、obert Li11y,House Arrest and Correctional Policy;Doing Time at Home(Newbury Park ,CA;Sage Publications1988), pp46-47.5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03-316.7蔡墩铭.矫治心理学M.台北:正中书局, 1988. 6488刘强.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180.9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196-197.10日大谷实.刑事政策讲义M.日本:成文堂,1994. 8911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534.12张秀玲.犯罪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分析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5,(2):32.13 2005年4月7日解放日报第三版。14 李赞. 2005-10-26 16:02:18来源:东方法眼。15 张冰,王顺安. 2005年07月04日10:41,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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