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犯罪发展历程中的家庭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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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名称:青少年犯罪发展历程中的家庭、个体影响因素及其预警指标体系研究课题批准号:EEA060199课题级别:教育部青年专项学科分类:德育课题负责人:屈智勇,副教授,北师大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主要成员:张秋凌,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蒋 索, 温州大学心理系王晓华,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张玉荣,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摘 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又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智能化等新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本研究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考察了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点、发展轨迹以及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的

2、关系,以期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理论支持。问卷调查的被试为普通中学、工读学校和少管所的740名青少年,访谈对象为18名青少年和6位家长。研究工具包括,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自我报告问卷、青少年成长中的负向事件问卷、家庭氛围问卷、父母监控问卷、价值观描述问卷、自我控制问卷。结果表明,各问卷的内部一致性信度和结构效度均符合心理测量学的要求。在自我报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少管所、工读学校和普通中学青少年有显著的差异,少管所青少年最多、工读学校青少年次之、普通中学青少年最少;但是普通中学和工读学校中,少部分青少年也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刑事犯罪以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性犯罪等类型为主。青少年在发生刑事犯

3、罪之前,约有2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史。从青少年成长历程中负向事件的发生情况来看,少管所最多,工读学校次之,普通中学最少;按照成长历程中负向事件的发生年龄从小到大排序,从家庭和学校两个分析角度,把犯罪青少年的发展轨迹归纳为两种类型:1) 有“常被父母打骂”经历者的发展轨迹是:常被父母打骂常与同学打架逃学结交不良伙伴(看黄色录像)离家出走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被派出所拘留。2) 有“常与同学打架”经历者的发展轨迹是:常与同学打架逃学结交不良伙伴(看黄色录像)离家出走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被派出所拘留。父母离异的比例,少管所和工读学校青少年显著高于普通中学青少年,中等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两组青少年显著高于无违法犯罪行

4、为组;父母的受教育水平,少管所和工读学校青少年显著低于普通中学青少年,中等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两组青少年显著低于无违法犯罪行为组;少管所青少年父母的职业主要以农民和个体户为主,父母职业为公务员、公司职员或企业管理者的比例显著低于普通中学青少年。在家庭氛围上,与普通中学青少年和工读学校青少年相比,少管所青少年家庭的矛盾性高,亲密度、情感表达、文化性、知识性和娱乐性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组在道德宗教观维度显著低于无违法犯罪行为组。少管所青少年、工读学校青少年受到的父母监控显著少于普通中学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越严重的青少年,受到的父母监控越少。在价值观上,与无违法犯罪行为组青少年相比,严重违法行为组在道

5、德观维度得分显著低、需要表达维度得分显著高。青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随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升高而降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组青少年具有高冲动冒险性和自我情绪性的特点。从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的作用关系来看,自我控制是对青少年犯罪解释率最高的变量,它也是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中介变量;自我控制对价值观、父母监控的中介作用不显著;家庭环境对父母监控、自我控制有显著的预测作用,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之间存在父母监控、自我控制等中介变量。本研究结合相关理论和已有研究的发现进行了讨论,并指出研究结果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应用价值。最后提出未来研究中需要进一步考察的问题。关键词: 青

6、少年犯罪 家庭环境 父母监控 自我控制 价值观1研究问题1.1研究目的与意义目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不仅在于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犯罪性质日益严重,更在于它意味着社会教化的失败,甚至无效。很多研究者从不同侧面对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进行了理论阐释,并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考察。本研究拟在考察犯罪青少年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轨迹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自我控制等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以期发现影响青少年行为变化的关键因素,为验证和发展相关理论、预防青少年犯罪做出贡献。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社会

7、改革不断深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快速发展。这为广大未成年人了解世界、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但是“与此同时,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成为社会公害;一些成年人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也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引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2月26日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少数未成年人精神空虚、行为失范,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据统计,未满25周岁青少年的犯罪

8、案件和犯罪人数每年以14的速度增加。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约为10左右,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且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出现了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不断增加。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需要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对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轨迹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是预防和干预青少年犯罪非常必要的先导性和预备性研究。从理论上看,目前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大多是立足于社会控制理论。有关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主要考察青少年和家庭的“联系”(如父母控制、亲子关系、教养方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本研究关于“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探讨,一是立足

9、于“低自我控制理论”,是对低自我社会控制理论的验证和发展;二是源于生态系统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关于“个体环境”相互作用的思想,从理论整合的角度考察“环境因素”与“个体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综合作用。这不仅是对“控制理论”最新发展的验证,也是对犯罪理论整合与发展的探索。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中采用的青少年犯罪自我报告问卷也将为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国内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尚未采用自我报告的测量,本研究首次采用自我报告的方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为犯罪测量和预防犯罪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实践上看,本研究对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和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考察将为弄清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和影响因素

10、提供有力的证据;对青少年犯罪发展轨迹的考察,将有利于发现青少年行为转变的关键点,从而为今后的预防、干预工作找到好的切入点。这些工作都将为预防、干预青少年犯罪的实践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1.2研究问题与假设本研究将重点考察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及犯罪青少年的发展轨迹,并深入探讨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以期提供新的青少年犯罪测量方式,寻找青少年犯罪行为发生变化的关键点,揭示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丰富犯罪心理学和发展心理学的理论,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有意义的指导。本研究拟探讨的具体问题如下:(1)不同类型青少年自我报告的违法犯罪行

11、为的差异和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关于青少年犯罪特征的描述,国内已有很多研究。比如2002年出版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中,详细描述了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但是,国内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测量需要新的发展。目前,国内研究对青少年犯罪现状的描述主要采用的是官方数据,以公安部或法院公布的数据为基础。国外很多研究表明,官方数据只是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冰山一角,还有大量的“犯罪黑数”是官方数据无法获得的。用自我报告的方法测量青少年犯罪,可以发现很多官方统计无法发现的问题,在预测和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国内还没有研究采用自我报告的方法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本研究将采用自我报告的数据比较不

12、同类型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差异,从一个新的角度测量青少年犯罪。(2)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轨迹。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展轨迹的考察,是寻找预防或干预切入点,选择干预方法的基础。以往考察青少年犯罪原因和影响因素的研究中,缺乏对犯罪青少年发展轨迹的研究。虽然很多研究都发现家庭教养方式、同伴等因素对儿童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很少有研究考察犯罪青少年在成长历程中会经历哪些负向事件,这些事件在年龄上的发生顺序是怎样的。(3)不同类型青少年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和自我控制特点的差异。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是,关于青少年犯罪影响因素的研究中还存在

13、以下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国内关于自我控制、父母监控与青少年犯罪的实证研究还是空白。从所检索到的文献来看,国内研究者还没有关注自我控制这一变量,缺乏对犯罪青少年父母监控特点考察。第二,有很多研究是经验总结式的,具有良好设计的实证研究还比较少。关于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的文献中,大多数是从经验总结和文献分析的角度论述家庭环境的作用,没有实证性的数据。论述价值观与青少年犯罪的文献中,还没有实证性的研究。第三,在已有关于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的实证研究中,绝大多数研究的被试群体单一,主要是少管所青少年,缺乏可比的对照组。(4)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的作用关系。主要考察哪些变量是

14、中介变量,哪些变量是独立发挥作用的变量,变量间存在怎样的路径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考察,主要是希望从理论整合的角度出发,深入挖掘变量间的作用关系。几十年来,国内外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出现了多个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理论。这些理论之间存在着很多分歧和争论。比如,控制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的争论一直从90年代初持续到今天。在这种状况下,更加需要理论整合性的研究。其次,犯罪学领域的理论需要充实新的元素。近10年来,青少年犯罪理论的发展都是原有一些理论的修正和充实,没有引进新的视角。比如,低自我控制理论的提出并没有脱离“社会控制理论”和“抑制理论”的基本思想,只是在变量上的更新。本研究将以发展心理

15、学中的生态系统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之一,以期为青少年犯罪研究提供新的理论视角。针对以上问题,本研究设计了4个分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研究1,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发展轨迹研究。考察不同类型青少年自我报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犯罪青少年的年龄、性别、犯罪类型等基本特征,描述犯罪青少年的发展轨迹。假设1、不同类型青少年自我报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显著差异,少管所青少年最高,工读学校青少年次之,普通中学青少年最低。假设2、青少年犯罪具有显著的性别差异,男性高于女性。假设3、不同类型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经历的负向事件数量有显著差异,少管所青少年最高,工读学校青少年次之,普通中学青少年最低。研究2,家庭环境、

16、父母监控与青少年犯罪。重点考察犯罪青少年与普通青少年家庭环境、父母监控的差异,以及家庭环境、父母监控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预测作用。假设1、不同类型青少年在家庭结构、父母职业、父母文化水平和家庭经济水平上有显著差异,犯罪青少年的往往处于不利的家庭环境中。假设2、家庭氛围与青少年犯罪有显著相关,少管所青少年和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的家庭氛围显著低于普通中学青少年和无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假设3、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犯罪具有显著的预测作用,父母受教育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氛围越好,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越少;父母离异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正向预测作用。假设4、父母监控与青少年犯罪有显著的负相关:父母监控越

17、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越多。假设5、家庭氛围显著预测父母监控,父母监控在家庭氛围和青少年犯罪之间有部分的中介作用。研究3,价值观、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重点考察犯罪青少年与普通青少年价值观、自我控制特点的差异,以及价值观、自我控制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预测作用。假设1、不同类型青少年在价值观和自我控制能力上有显著差异。少管所青少年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具有非主流的价值取向和低自我控制的特点。假设2、低自我控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假设3、价值观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显著的负向预测作用。假设4、自我控制在价值观和青少年犯罪之间有部分中介作用,即使控制了自我控制的预测作用,价值观

18、对青少年犯罪仍有显著的预测作用。研究4,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中介作用的考察。综合考察了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明确对青少年犯罪发挥作用的中介变量和独立变量。假设1、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之间存在中介变量,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犯罪的作用主要是间接作用,当中介变量加入后,其作用将不显著。假设2、自我控制是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个体价值观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中介变量,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价值观、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存在图2-3-1所示的路径关系。1.2核心概念青少年犯罪:本研究采用广义的界定。从内容上看,不仅要考察触犯刑法的青少年犯罪行为,还要考察

19、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和其他问题行为;从年龄上,主要考察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家庭因素: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有两大类: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很多研究者都认为家庭因素和儿童的个体因素是儿童犯罪的最重要的预测因子。目前,对家庭环境(family environment)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研究的内容来看,家庭环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一类研究主要关注家庭环境中的“结构性”变量,如家庭规模、父母的行为或犯罪记录、家庭结构、家庭经济状况、父母教育程度等。有的研究(Leflore, 1988; Bischof, 1995; Barton, 2001; 吴宁,2003)则认

20、为家庭环境是指Moos家庭环境量表(FES)中所测量的方面,包括成员关系、个人发展和组织维持等,把家庭环境定义为包括了领导模式、控制与稳定性、规则、协商方式、角色关系、规则的稳定性等,家庭环境会受到领导角色和规则变化的影响。个体因素:这里着重考察自我控制、价值观等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罗克奇(1951)则认为价值观是指一般的信念,它具有动机功能而且不仅是评价性的,还是规范性的和禁止性的,是行动和态度的指导,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现象。Shaffer(2004)在情绪情感发展中对自我控制进行了讨论,认为自我控制是个体对自己情绪和情感的控制和调节能力。2文献综述2.1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20多年

21、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改革开放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一个较高的增长态势;而近10年来,犯罪总量有所下降,但又在质上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变化(郗杰英,2002)。从1990年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25岁以下罪犯在全部刑事罪犯中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占25岁以下罪犯的比例却逐年上升(关颖,2004)。从1997年到2001年(见表1-1-1),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这里呈现的只是对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法律且受到法院受理的犯罪行为的官方统计。据专家估计,官方对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应该只是整个青少年

22、犯罪行为的冰山一角,还有大量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并没有被发现。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2002)的资料显示,近年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1)犯罪成员日趋低龄化 犯罪成员低龄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犯罪成员低龄者越来越多,二是犯罪年龄越来越小(杜航伟,2002)。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年龄有所提前,一般是1012岁出现劣迹,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417岁进入违法犯罪的高峰期,18岁以后,成为犯罪的主要人群。有关调查发现,90年代青少年初次违法的高发年龄为12-15岁,比80年代提前了12岁;初次犯罪的年龄为1417岁,也提前了12岁(郭翔,2002)。表1-1-1 19

23、90-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年份刑事罪犯总数(人)不满18周岁(人)1825岁(人)青少年犯罪数(人)青少年占刑事罪犯比例不满18周岁占青少年罪犯比例不满18周岁占罪犯总数比例19905802724203329049533252857.3112.647.2419915072383339223481426820652.8812.456.5819924928173339921686325026250.7813.356.7819934499203240819590322831150.7414.197.2019945432763583221155924739145.5414.486.60

24、19955422823838822945426784249.3914.337.0819966655564022022952926974940.5314.916.0419975263123044616876619921237.8515.285.7819985283013361217446420807639.3916.156.3619996023804001418113922115336.7118.096.6420006398144170917927222098134.5418.876.5220017463284988320358225346533.9619.686.68注:表中数据来自:关颖,城

25、市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2)团伙化犯罪突出 据统计,从19911995年,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单独作案比例减少了,而共同作案、团伙作案的比例增加了。单独作案在5年中的比例依次为44.2、38.8、34.5、35.1、37.0;共同作案在5年中的比例依次为55.6、61.7、65.5、64.9、62.9;团伙作案在5年中的比例依次为25.3、30.0、35.5、32.4、31.0(戴宜生,2002)。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0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些少年犯罪大多数是以侵害财产、人身伤害为主要犯罪动机和目的,以结伙

26、抢劫、盗窃、绑架、敲诈为作案手段。有的团伙有自己的帮规、有会徽、有纪律、有分工,已具有黑社会的性质(迟滨光,2002)。(3)抢劫类犯罪明显增加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中,增长最快的是抢劫,由1985年仅占0.82猛增到1995年的17.2,作案人员的绝对数量已从1985的916人增加到1995年的26154人,年递增率70.86,尤其是90年代之后,呈直线上升趋势。与成年人贪财性犯罪相比较,未成年人的贪财性犯罪有一显著特点:犯罪并非出于谋生的考虑,而是贪图享乐,即属于享乐型、高消费型的犯罪。据专家预测,抢劫及团伙犯罪将成为20012005年期间未成年人犯罪中最严重的类型(戴

27、宜生,2002)。(4)犯罪手段成人化 、暴力化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类型几乎涉及所有领域。以北京、上海、广州、天津为例,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包括传统的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而且吸毒、强奸、侮辱,敲诈、勒索、强迫卖淫等类型犯罪也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中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倾向高于中、老年人犯罪,暴力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对1996年、1999年两年入狱罪犯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在被调查的青少年罪犯中,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分别占30.6%(1996年)、51.6%(1999年)。而中老年罪犯使用暴力的比例分别为27.2%(1996年)、38.6%(1999年)(刘守芬,孙晓芳,2000)。以天

28、津为例,1999年青少年使用暴力手段的犯罪达到51.6,比1993年上升22,明显高于全体罪犯的43.9(丛梅,2002)。根据2000年6月27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家禁毒委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吸毒者的年龄进行统计,多数为17-35周岁的人,占吸毒总人数的85.1%,其中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吸毒人数占60%以上。(5)犯罪方式智能化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有些已经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并采用现代化的一些技术手段和方法实施犯罪。具体表现在犯罪嫌疑人伪造证件、信用卡,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和盗用他人密码窃取钱财、制造电脑病毒等。还有的青少年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学技术制造电匕首、电击发手枪、麻醉剂等等。以北京

29、为例,每年查获上述违法犯罪青少年人数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10左右(迟滨光,2002)。(6)在校生犯罪数量增多 以上海为例,1992年约有120名小学生实施违法行为,1997年小学生违法行为人数已超过270多人,是1992年的2倍多,2000年,小学生占少年违法比例的50.4(王良,2002)。以北京为例,从北京市某法院2000年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在校生占的比重增多,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1%(迟滨光,2002)。 重庆市2000年在校学生犯罪人数达2648人,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15。2.2青少年犯罪的界定什么是青少年犯罪?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应该如何表述?未

30、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应如何表述?这是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1.2.1国外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界定在国外,青少年犯罪的界定有两个标准:年龄界限和性质界限。由于对青少年年龄段划分的标准不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没有对“少年”年龄做出硬性的划分,仅做了描述性规定“少年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人”。并在说明中指出“少年的年龄规定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规定,要充分尊重各国本身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王大伟,2003)。有些国家只规定上限年龄,如日本少年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谓少年,是指未满二十岁的人;成人指20岁以上的人。

31、”印度1960年中央少年法第一章中规定:“少年,指未满16岁的少男和未满18岁的少女。”英国青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青少年是指那些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规定:“本法所称少年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1974年9月7日对此定义加以修正,关于少年的概念,除不满18周岁的人外,还包括被指控犯有少年违法行为按本章规定予以起诉和处置的不满21周岁的人)。该法还规定,本章所称“青少年”是指犯罪时不满22周岁的人。有的地区和国家对“儿童”、“少年”、“未成年人”、“青年”分别进行规定。香港地区青少年犯罪条例规定:“儿童是指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人。”“青少年是指14岁以上,16岁以

32、下的人。”新加坡儿童与少年法第三条规定:“所谓少年,一般是指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所谓少年犯罪者,是指限于法律上没有反证,法院判断7岁以上未满16岁的男女;关于被雇佣或者使之从事雇佣参与公开表演者,少年指满16岁而未满18岁的人” (王大伟,2003)。有些国家为了将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则用新的概念来指称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比如,英美国家一般只把犯罪(Crime)这一概念用于成人,少年犯罪则叫做“少年罪错”(Juvenile Delinquency)。还有的国家对青少年的年龄不作规定,而只是根据某些重要特性做出笼统的描述。有的国家根据不同法律,对青少年做出了不同的定义。总而言之,按

33、照世界上不同国家青少年法规的规定,少年犯罪这个概念包括的内容极为广泛,它并非完全指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也不只是违法行为,而且还包括了有可能走向犯罪道路的不良行为。2.2.2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界定在中国,青少年犯罪尚未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社会学或犯罪学研究中使用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是学术研究中的概念,比如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其目的是研究并预防犯罪。从这一角度出发,有研究者认为(康树华,2000),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定为625岁,内容界定分为三个层次:青少年所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和其它的不良行为。康树华认为,从年龄上说

34、把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定为已满6周岁不满25周岁是适宜的。具体原因如下:一是适应犯罪向低龄化发展趋势的需要。根据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查,我国青少年犯罪初次有劣迹年龄为6周岁,高峰年龄为817岁。二是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角度看,将青少年的年龄下限定为6周岁,体现了20多年来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取得的一个共识,即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抓早、抓小。三是以6周岁为起点,是因为6周岁儿童一般正式进入小学,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特别是信息社会传媒的发展,使得儿童成熟期提前。一般说,我国儿童11周岁13周岁是从儿童向少年过渡的关键年龄。这是国际上公认的危险期。四是将青少年年龄定为625周岁可以保持研究的连续性。25周岁

35、以下的青少年,基本上还是处于不同程度的“不成熟”状态,男性到25周岁,女性到23周岁发育才完全停止。狭义的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刑法中的概念,是为了定罪量刑。它通常是指已满14岁不满26岁的青少年实施了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其中,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犯罪称为未成年人犯罪或少年犯罪。所以,通常意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既包括1825周岁的年轻成年公民犯罪,也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但是,按照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这里规定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犯了上述规定

36、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岁的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等均不视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康树华(2000)认为,狭义的青少年犯罪可以表述为: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个概念有两个突出的涵义:一是犯罪行为的主体是青少年;二是青少年中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并需要予以刑事处罚的人。本研究属于学术性的研究,采用广义的界定。从内容上看,不仅要考察触犯刑法的青少年犯罪行为,还要考察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和其他问题行为;从年龄上,主要考察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3青少年犯罪的测量从测量的角度讲,青少

37、年犯罪行为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前,有关青少年犯罪行为的资料通常来自于官方记录(如学校,警方和法庭),研究者主要依靠官方统计数据作为因变量,衡量青少年的犯罪行为;Short and Nye(1958)开始用自我报告的测量方法研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此后研究者越来越多的开始采用自我报告的测量方法来研究青少年犯罪(Farrington,1996)。由警察所记录的官方统计数据是最容易接触到的犯罪率信息。目前很多国家都会发布犯罪统计信息。在这些官方记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公众报告后,警察才发现并记录在案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被警察记录在案。因此,最终公布的官方统计数据取决

38、于官方机构的行为。从研究的角度来看,以分析官方记录测量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被试群体局限于那些已经受到拘捕的青少年。如何利用官方记录依赖于研究所要考察的问题。例如,如果只是要区分“有过暴力行为的”和“没有过暴力行为的”个体,只需简单地依照官方提供的资料上是否有暴力行为的记录对每一个体进行编码。而如果需要进一步获知个体的暴力行为水平,则必须进行进一步考察。例如Wood的一项研究中的做法是让8位熟悉青少年犯罪的专家依照被试的官方记录对被试的暴力行为水平在14点量表上进行评定。这8位专家评定分数的平均分即是该个体的暴力行为水平(Blackburn著,吴宗宪等译,2000)。目前,自我报告的方法是国外青少

39、年犯罪研究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与分析官方资料相比,自我报告法有两点显著优势:一是研究者可以考察任意一个他所感兴趣的研究问题,而不必局限于官方资料的有限内容;二是自我报告法不仅可以应用于那些已经受到拘捕的青少年,也可应用于其他青少年。有研究者提出,依据官方资料研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存在偏差。因为有许多父母社会地位较高的违法少年,由于警方的偏袒、父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干预等因素,并没有受到拘捕;因而受到拘捕、具有官方记录的青少年是犯罪青少年群体的一个非代表性样本,他们是犯罪青少年群体中父母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一部分。因此,自我报告能发现很多警察不知道的犯罪。比如,一项对美国13-16岁青少年的调查发

40、现,有88的人承认在过去3年中参与过至少1次可起诉的犯罪,但只有9的人被警察抓住过,只有3的犯罪行为被警察处理过(吴宗宪译,2000)。自我报告与官方统计数据虽然有很多差异,但是有研究发现,二者之间存在中等程度的相关,相关系数在0.5左右。那些在自我报告中得分高的人更有可能被逮捕,官方有记录的少年犯得分比普通少年要高。Frringtong & West(1973)的研究发现,16岁时自我报告分数高的人,几乎有一半的人有过一次正式定罪记录,分数低的人中只有11的人有过一次定罪记录;剩下50得分高的人,到21岁时有44的人有过一次定罪记录,分数低的人中则只有15的人到21岁时有过一次定罪记录。不过

41、,二者之间的高相关还不能得到一致认可。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所研究的23名少年中,20人报告说在过去3年中曾经有20次或者更多的犯罪行为,但是只有1人因犯罪被逮捕过(吴宗宪译,2000)。效度和信度问题是测量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有研究者认为自我报告量表的短期再测信度为0.85-0.99。对自我报告测量的效度考察,主要通过对照官方记录,使用测谎仪、社会愿望量表等方式进行考察。有研究发现自陈量表对青少年犯罪测量的同时效度较高。但是,自我报告方法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没有标准化、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没有考察,简单化的量度会使结果严重偏态,采用回忆的方式进行测量会削弱信度等等。关于效度问题,也有研究者指出自我报

42、告会受到反应定势的影响,有人会隐瞒或忘记犯罪行为,有人则会夸大自己少年时候的犯罪行为。与官方统计相比,自我报告可以发现更多的犯罪行为和那些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官方统计则能发现严重的犯罪行为(吴宗宪等译,2000)。自我报告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可以对青少年进行早期的预防性甄别测量。总的来看,由于研究者主要关注对青少年犯罪影响因素的考察,所以对测量方法本身的研究还比较少。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对青少年犯罪测量的方法学研究逐渐增加。其实,来自不同渠道的信息相互补充和印证,共同组成了关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科学描述。目前,中国大陆发表的研究报告中,基本上都是采用官方统计数据作为青少年犯罪变量,比如比较犯罪青

43、少年与普通青少年家庭环境的不同、人格特点的不同等。未见采用自我报告方法测量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研究。但是,有关青少年问题行为的研究采用了自我报告或家长、老师报告的测量方法。2.4青少年犯罪的相关理论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行阐释的理论中,影响较大的有控制理论(Control Theory)、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权力控制理论(Power control theory)、生态系统理论(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多元犯罪原因论(Pluralistic Etiology of Crime)等。下面对这些理论做一介绍。2

44、.4.1控制理论 控制理论是犯罪学研究中有巨大影响的理论之一,有研究者(Britt & Gottfredson, 2003)认为,目前关于犯罪行为成因的争论主要是社会控制理论内部的争论,而非社会控制理论与其他理论的争论。可见该理论在部分研究者心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控制理论的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上个世纪50、60年代开始,以Hirschi和Walter Reckless分别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和抑制理论(containment theory)为代表,第二阶段从上个世纪90年开始,以Gottfredson和Hischi提出“犯罪的通用理论”(A

45、General Theory of Crime)为开端,以“低自我控制”理论为主要观点。早期控制理论的代表人物是Hirschi和Walter Reckless。Hirschi所著的少年犯罪的原因(1969)一书是70年代研究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文献。在该书中,Hirschi清晰的阐述了其理论,被称为“社会控制理论”或“社会联结理论”(social bond theory)。在少年犯罪的原因的开篇,Hirschi引用了法国著名社会学家Emil Durkheim(埃米尔迪尔凯姆)的一段话“个人对群体的归属感越微弱,他对群体的依赖就越小,就会越多的仅仅依靠自己,进而会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不考虑其它的行为

46、准则。”这正是Hirschi社会控制理论的核心思想。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安分守法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的联系(bond),当这种联系薄弱或者破裂时,就会发生越轨行为;只有个人与社会之间具有了密切的联系,个人才会使自己的行为适于社会的规范。由于这种联系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因此社会联系可以被分解成多个控制点(point of control)。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主要有四个控制点组成:(1)依恋,这里的依恋不仅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依赖关系,也包括个人对家庭和社会组织的依赖关系;Hirschi还指出,个体将社会规范内化(即良心或超我)的实质在于个人对他人的依恋。(2)承诺或投入(commitment),主要指个

47、人将时间、精力和自己投入到某种活动中,如接受教育、工作、获得好的声誉等;如果一个人要去从事越轨行为,他必须要考虑这种越轨行为的代价就是失去在传统行为中已经付出的投入。(3)参与或卷入(involvement),是指个人对正当或传统的社会活动的参与,社会控制理论假设参与或卷入传统活动的人,受到职位、最后期限、工作时间的约束,以致很少有机会进行越轨行为。由于他全身心的投入传统活动中,他就不可能考虑越轨行为,而“无所事事才是罪恶的温床”。(4)信念(belief),社会或群体存在一套共同的价值体系,犯罪行为违反了这套价值体系中的行为规范。如果越轨者奉行的价值观与传统社会的价值体系不同,那么越轨行为的

48、产生就很容易理解。但是,如果越轨者也认同传统的价值体系,那么他为什么还会越轨呢?社会控制理论认为这有两种可能的原因:一是越轨者对社会规范内化不足;二是越轨者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所以他们既能够实施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又可以维持自己对传统行为准则的信念(Hirschi,1969)。Reckless提出犯罪是由于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在控制因素缺乏造成的。他提出抑制(containment)的概念,认为犯罪的原因就是缺乏抑制,因此,被称为“抑制理论”。他把产生抑制作用的力量来源分为两类:内部抑制因素,包括自我控制,良好的自我概念和超我,高度的挫折耐受力和责任感,积极的目标定向,寻找代偿满足的能力,降低紧张和压力的能力等。这些内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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