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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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摘要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学校安全注意义务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对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仍有探讨的必要。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不仅涉及到幼儿园、小学、中学,也涉及到大学。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是一种危险的防止和制止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有着相当防范的内容。具体包括:因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而产生

2、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教育设施、设备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因外部不安全因素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文希望通过对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进一步研究,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发展,为学生创造一个更安全的学习环境,也为学校更好的开展教育工作,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关键词:学校; 安全注意义务; 责任目 录引言 4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概念 4二、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 4(一)制定法的规定 4(二)契约的约定 4(三)学校自愿承担 5三、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 5(一)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6(二)学校因教育设施、设备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7(三)

3、学校因外部不安全因素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7(四)学校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8四、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赔偿 8(一)财产损失赔偿8(二)精神损害赔偿 8五、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学校注意义务的现实考察家校责任归属不明法条规定相对模糊司法判例难成范例 关于学校注意义务的教育法思考细化学校的“善良管理”标准开展务实高效的法制教育实行校内安全注意义务分配协调家校之间安全注意界限 13参考文献 15致谢 16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引 言 近年来,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屡屡发生,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同时也给学校和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由此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随之

4、也成为当前民事案件中一种居高不下的新型案件。然而,由于在这方面的立法并不是很完善,导致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司法不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为此,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所以,为了减少类似的悲剧,为了减少悲剧发生后学生家长心灵上的痛苦,为了使学校时时刻刻绷紧安全管理这根弦,有必要讨论一下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概念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

5、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基于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法所产生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这种过程是为了“达成促使学生能够得到健康发展的教育目的,其中,自然包括身体免受伤害”。这种描述恰当体现了我国教育实践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即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应为一种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6、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学校注意义务的现实考察处理学校事故的重要原则是做到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既要保护学生的安全,使学生能够拥有身心健康的学习生活,同时,又要保护学校工作的积极性,保障学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却往往发生责任归属纠纷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家校责任归属不明从法理上看,在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中,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处理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学校注意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与学生监护人之间往往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的状况。这种争议的产生正是由于家校监管学生的

7、责任区间分配不明、家校之间缺乏信任感造成的。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有原因的。当学校伤害事故发生时,社会舆论有时会在未辨明是非曲直的情况下,偏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和家长,导致学校注意义务加重,增加了学校管理者的压力。而家长则在痛失亲人之后,基于心理等众多原因,往往会把责任归咎于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责任的校方。事实上,对于学校过于苛刻的要求,被动的不仅是学校,其实质应该是伤害了正常的教育关系,伤害了家校之间的信任关系。学校为了方便管理而追求形式上的秩序,如减少或取消校外活动和实践活动,然而这种做法恰恰伤害了正常的教育教学关系。反之,当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被要求承担更多注意义务时,容易导致其对学校教育管理能力

8、的信赖缺失。因此,责任归属不明既是造成事故发生时权责纠纷的主要原因,也是破坏正常教育管理关系的重要因素。法条规定相对模糊在英美法上,一方面,其侵权行为法理论中非常注重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几乎所有的文明国家的法律都有明文规定,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容侵犯。在英美法中,对侵权的认定是非常的宽泛的。另一方面,自19世纪末期以来,英美契约法上便产生了大量的示条款。对契约方当事人人和财产保护,就成为了契约示条款的一项。墨示条款,最早出现在摩尔考克案中。那时美国法院认为,契约的一方只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侵害事故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在契约领域国家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干预,

9、以平衡双方利益。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尽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义务。但总体来说,由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很多法律规定还是显得比较单薄,主要表现为法条高度概括性和责任划分的模糊性。比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条只规定了应该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比例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划分责任,但在司法实跋中,各方的过错程度

10、如何确定?行为的违法性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关性有多大?都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再比如,关于注意义务的标准,罗马法把注意分为“疏忽之人”应有的注意和“良家父”应有的注意;前苏联学者把注意分为“中等标准说”、“高标准说”和“中等偏上标准说”。而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但是何谓“善良管理人”?它与西方的“良家父”标准相比哪个对注意义务的层级要求更高?具体应注意到什么程度?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司法解释也不够详尽。然而,这恰恰是划分学校事故责任、明确各方责任最需要的。因为,如果把学校注意义务标准定得过低,不利于学生在学校生活的人身安全,而定得过

11、高,“要求学校对学生尽到无可挑剔的注意义务,要求学校预见到自身所有的行为后果,甚至要求学校预见到学生所有的行为后果,并对避免这一后果的消极性可能采取完美的措施而不出任何差 错,这对于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固然是有利的,但对于学校来说,无疑过于苛刻”。司法判例难成范例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随着信息社会的迅速发展,有些新型法律案件类型的频频出现,使现有法律条文无法适应其需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事实上也参考了英美法中关于判例的做法,例如,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个别指导等,都有与判例类似的作用。具体到教育司

12、法实践领域,由于我国教育立法起步比较晚,法律规定也存在许多空白之处,有待补充。然而,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上升到最高法院进行批复或指导,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比较大。各级各地法院在处理学校伤害案件时,或因法官自身法学素养不同,或受社会舆论的影响,或受法学专家的意见左右,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时因地因人差异很大。差异大示范性就差,长此以往,形成的“判例”很难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例,也致使学校的注意义务难以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化的标准。 六、关于学校注意义务的教育法思考基于以上论述,确定学校注意义务的明确界限,明确家校双方及相关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是顺利预防及解决各类未成年人伤害纠纷的保证。

13、关于注意义务的理论,西方有些国家的解释已经相当完备,但各国国情不同,贸然参考只会出现水土不服的尴尬局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明确学校的注意义务界限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细化学校的“善良管理”标准学校的注意义务可以划分为法定的注意义务和酌定的注意义务。法定的注意义务根据相关教育法规而来,包括保障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存在瑕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当活动、及时救助生病或受伤学生的义务。而酌定义务包括因特定承诺、特定场景、特定课程和特定活动而产生的义务。尽管这样的划分已经对法律起到了补充解释作用,但仍然缺乏具体可行的标准。例如,在法定注意义务里,“不组织或安排学生从

14、事不当活动”,其中的“不当活动”的范围具体如何?笔者认为可细化到诸如:不带领学生参加与其身体条件不相适宜的体力劳动、野外探险活动或是其他实践考察活动等。鼓励在学校举行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但是要制定详细的安保措施。如配备足够的带队教师 可以设立具体的师生人数比例 ,在学生队伍里安排责任小组长,并做好活动前的安全教育等。有了具体的参考标准,学校才能安心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而不至于因噎废食,为了不背负过多的责任而对学生实行禁足,取消所有的校外活动。开展务实高效的法制教育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和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般认为,学校法制教育包括法律知识、法制思想理论和法制观念的普及,还关

15、系到对学生日常行为的引导。笔者以为,以未成年学生为对象的法制教育,应以日常生活安全的具体法律行为指导为先、为重。理由是:相对于法制教育,多数学校更加重视升学率,重视抓学科教学,没有多余课时开展更多的法制教育。其次,目前担任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老师,除了偶尔由校外法官作讲座指导外,多数仍由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政治教师担任,学生缺乏学习热情。再次,有些学校将法制教育的对象仅界定为学生,这是对法制教育的一个误读,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的教师,更应该受到专业的、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那么,具体如何开展务实有效的法制教育?笔者以为,找到了当前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存在的症结,也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良药。如,

16、针对学校重视学科教学、忽视法制教育的现状,可以考虑从改革教育评价制度着手。联合教育界与法律界之力,共同制定一套有效的教育法制评价制度。针对法制教育教师不够专业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教育行政干预的办法,要求学校聘用专门的法制教育教师,并且应该拥有专业的教材和教学实效考核制度等。这些措施看起来似乎是加大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但从长远来看,当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尽到了足够的责任,作足了充分准备,对于有效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实行校内安全注意义务分配在细化学校注意义务标准,开展有效法制教育的同时,需要在学校内部实行安全责任分配。学校是一个拥有严格规章制度和完善管

17、理体系的法人,如果能够将学生安全保护责任具体分配到相关责任人身上,则能有效减少注意区间空白,并避免当伤害事故发生时,发生相互推托责任,导致发生受害学生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遗憾。例如,学校的注意义务多数时候是由学生的直接管理者教师来执行的。因此,教师的注意义务在学校注意义务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那么,相对于学校而言,教师的注意义务该怎样界定呢?我们认为,教师注意义务“可界定教师基于职业性质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防止学生的身体和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分割的义务。”具体说来,判断教师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主要考察教师有没有违反在学校管理职责之下的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为善良管理人,教师是否能够预

18、见到可能产生的伤害;伤害产生后,教师行为是否符合及时救助与行动注意标准。这里的“教师”既指从事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也包括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和辅导员等担任其他职责的教师。实行校内安全注意义务分配,能够明确各岗位教师的职责,既是对学校注意义务的有益补充,又是顺利解决事故纠纷的保证。协调家校之间安全注意界限前文提到,在强调学校责任的同时,联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纽带家庭 或家长 责任,是不容易忽视的。只有学校与家庭双方就未成年学生的安全问题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和协调,尽可能明确双方在保护学生安全问题上的注意义务,划分责任范围,才有可能从实质上保障未成年学生时时处于注意安全监管范围之内,从而

19、避免出现一些安全管理上的“空档期”,给意外事件或者故意伤害制造机会。笔者以为,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借助于家校双方在教育教学上的合作便利,将学生安全问题也纳入家校合作的计划,由家校双方,甚至可以吸收未成年学生参与,共同商讨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实施细则,明确家庭和学校的责任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达到减少学生伤害、密切家校关系的目的。? 七、结语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活动中所应当承担的,在其合理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使学生的人身权益免受侵害的义务。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制度主要为未成年学生而设,但不排除大学对成年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只是其标准更低一些罢

20、了。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当然也可约定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即可。学校也有可能自愿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值得说明的是在发生可不抗力时,学校仍然要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还要赔偿一定的损失,包括财产的赔偿和精神的赔偿。本文希望通过对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进一步研究,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发展,为学生创造了一个更安全的学习环境,也为学校更好的开展教育工作,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参考文献l 美: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

21、学出版社,1998年版。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黄松有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黄松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3。 法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1999.419一427 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上卷 ,张新宝译,2001年12月,第1版。 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卷 ,焦美华译,2001年12月,第l版。l0 梁慧星主编: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11、刘士国著:中国民法典制定

22、问题研究一兼及民法典社会基础及实施保证,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l1 刘艺工、陶广峰主编:比较侵权行为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年2月,第1版。l2 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l3 潘国龙、程开源:侵权行为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l4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l5 王泽鉴:侵权责任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l6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致 谢通过这一阶段的努力,我的毕业论文终于完成了,这意味着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大学阶段,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的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开题报告,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友。写作毕业论文是一次再系统学习的过程,毕业论文的完成,同样也意味着新的学习生活的开始。我将铭记我曾是一名学子,在今后的工作中把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感谢各位的指导批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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