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立法研究的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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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我国旅游立法研究的文献综述 姓 名: 黄铮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旅游管理 班 级: 旅游管理41班 学 号: 2224132 指导教师: 秦淳霞 职称: 讲师 2007年6月3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我国旅游立法研究的文献综述旅游管理专业学生 黄铮指导老师 秦淳霞摘要:由于我国旅游立法不甚完善,旅游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旅游法千呼万唤仍不能出台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旅游法的许多根本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当然更说不上深入研究。本文通过对中国旅游立法现状的分析,探讨了中国旅游立法的相对滞后给旅游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旅游立法的研究文章进行

2、了综述。最后参照国外旅游立法体系提出了思考的几点方向,以作为以后研究此类问题的思路。关键词:旅游立法;问题;滞后Review of Chinese Tourism LegislationStudent majoring in tourist management Huang ZhengTutor Qin ChunxiaAbstract: Because of Chinese tourism legislation is not very perfect, the development of Tour industry is subjected to be certain influence.

3、 The basic reason why Chinas Travel Law still fails to come into being is that we are not correctly aware of many fundamental problems, let alone an in-depth research. With the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for Chinas tourism, the thesis discusses our lagging legislations disadvantageous impac

4、t on the tourism.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lawmaking system of the abroad tour to put forward a thinking of what time direction, with thereafter study this kind of problem of way of thinking.Key words: tourism legislation; Problem; lagging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旅游市场对外开放将逐步扩大直至完全开放。面对这样的形势,我国旅游业存在很多的不适应,其中首要问题

5、表现在中国的旅游立法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旅游市场开放的需要,从而制约着我国的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了规范我国的旅游市场,适应旅游市场开发的需要,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强我国的旅游理发工作,完善旅游立发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资料主要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检索了19932006年之间的学术论文。共搜索了144篇,重点选择了20篇作为主要参考。一、建立健全旅游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首先,曹星星、曾铮(2004)认为: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并实现良性发展的保障。健全旅游立法,不仅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需要,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入国际旅游业市场竞争的需要,同时

6、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健全旅游法规是旅游业健康发展和旅游消费者人权保障的关键。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开放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以法治完善为前提或保障。1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已逐步深刻认识到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仅在政策层面上给予了旅游业高度重视,制订了一系列加快旅游业发展步伐的措施,在完善旅游立法,健全旅游法制方面也做出了一定努力。林长榕(1996)、曹杨(2000)、姜润山(1995)、孙维佳(2000)等对尽早出台旅游基本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他们的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第一,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牵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旅游

7、部门又是一个求人多,管理“硬手段”少的部门,各地旅游质监所处理投诉难度大,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和缺少必要的旅游法律可依,因此必须尽快出台一部综合旅游法律;第二,我国旅游业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以促进和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旅游业具有综合性强的特点,只有尽快出台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业与其它行业的关系。多年的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第三,中国入世在即,我国应尽早制定旅游法,建立完整的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旅游法的制订将有利于从法律角度全面规范旅游业的发展前景,

8、使之有利于消解因市场开放而带来的负面冲击,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开放的优势,趋利避害,使旅游业不失时机地发展。2二、中国旅游立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中国旅游立法的总体概况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送审稿,并几次易稿。尽管学术界,旅游界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出台旅游大法的呼声很高,但由于种种原因,旅游法至今未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范围。董红梅(2005)认为: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国的旅游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看到中国旅游立法工作取得成就的同时,他也指出必须认识到目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第

9、一,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旅游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上存在一些问题。体系不完整,存在空白。体系中也存在互相矛盾的规定。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强调纵向法律关系,忽视横向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旅游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有些法规的内容已过时。法律法规的内容应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而且不少法律和法规制定的不够详细。以及旅游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缺乏足够的权威。第三,部分法规缺乏透明度。由于立法缺乏透明度,造成执法的任意性,不严肃性,这状况一方面易引起不公平的竞争,另一方面易滋生腐败现象。第四,国内法尚未实现与国际接轨。旅游业面对的市场是全球性的。开放的市场,有关旅游业的立法,必须符合

10、WTO规则的要求,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实现国际接轨。目前国内现存的旅游法律,法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要尽快地予以清理。3韩玉灵(2004)认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第一,旅游基本法尚未出台,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速度及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对社会的贡献不相适应,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有距离。第二,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制建设的立、改、废不力。第三,重公法轻私法,与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第四,现有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严谨的现象。4(二)突出的立法滞后性问题公学国(2005)认为:从目前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现有的旅游

11、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不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求。有的行业没有专门立法。有关旅游行政部门对某些法规条例的修订、完善的节奏太慢,致使这部分立法相对滞后,不利于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不利于有效地加强行业管理。第二,至今中国没不利于有效地加强行业管理,至今中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其中既有旅游业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定模糊、难以规范的因素,又有部门、行业管理职能、利益交叉等原因,还有相关法规的衔接复杂,需要理顺统一的问题。但不能因为难就不去做,毕竟中国旅游基本法可以使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旅游业各部门具体法规的制定工作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5

12、念富强(2005)除了提到旅游基本法与单行法的缺失也提到了: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以及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6祁颖(1997)、姜润山(1995)、曹杨(2000)、吴承涛(2001)等也从不同角度对我国游立法滞后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分析,现综述如下:第一,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立法层次太低、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不少法律法规一些内容已过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有的与旅游业发展不相协调,甚至起了阻碍作用。有的行业(如酒店业)至今没有具有权威性的专门立法;第二,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有限,加上缺乏程序性规定和专门的旅

13、游法律可查处导致宏观调控乏力,执法困难重重。第三,我国旅游立法法制长期停留在部门立法,没有实行部门回避,各部门有争相为自己创设权利,规避义务的嫌疑。第四,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旅游业至今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尚未形成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多是调整纵向法律关系,即政府主管机构与旅游业之间的关系。而调整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横向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明显不足,对旅游者义务的规定则是空白。关于上述的第五点公学国(2005)也谈到了:旅游业的三个基本要素普遍存在理发滞后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对旅游者而言,立法的滞后不利于对旅游

14、者利益的保护和对旅游行为的约束。第二,旅游企业。旅游立法的相对滞后不利于旅游企业的建立和经营,不利于旅游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第三,旅游资源。不完备的立法不利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资源的保护。(三)旅游专项立法中的缺陷1关于旅游饭店立法李力(1996)从饭店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出发,论述了我国酒店业立法的重要性。并对酒店法制定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他认为:1987年颁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饭店对社会的治安责任,真正涉及主客关系安全问题的不仅内容少,责任也不明确。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品经营者在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与这种适

15、用所有商品经营者的一般安全义务不同,饭店对客人的安全义务不仅指其直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侵害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从治安、消防、设施和卫生等方面保证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了饭店的安全义务,但由于缺乏专门的饭店法,有关部门只追究直接肇事者主体的责任,而无过失责任原则基本不承认。所以应有专门法律明确规定饭店的安全义务和免责的范围。72关于旅行社立法窦群、崔凤军(1997)就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颁布对行业发展及管理带来的变化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条例的实施明确了行业管理的一些核心概念,扩大了管理范围,放宽了行业准入的行政标准,增加了对管理人员和资产制约的条件,

16、强化了对旅行社的企业和行业管理及对旅行社管理者的监督,同时新的旅行社资质评定标准有可能呼之欲出。8刘敢生(1997)通过案例分析,对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属于法人与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还是属于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旅行社对其职员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目的在于引起大家对旅游业立法滞后现状的关注。9张建梅(2000)等通过对中日旅行社管理之法律法规进行比较,指出我国旅行社行业组织的运作尚不成熟,需要借助国家法规来增强行业中的影响和凝聚力。只有走法制化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道路,才能使旅行社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10杜江(2000)等从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和微观规

17、制、监督体系与运作机制等方面对中外旅行社发展的制度环境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市场开放条件下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的建设提出了放松微观规制,加快旅游立法,加强法制性规制,积极培育旅游市场,加强旅游行业协会功能等对策和建议。11蔡家成(2001)认为:旅行社在旅游产业中起龙头带动作用是公认的,而中国旅游业的这个龙头不强是一个明显的事实。其主要表现在投资不足,机制陈旧,行为不规范和短期化,行业组织化程度低,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竞争能力不强。其根源是我国旅行社业没有率先基本完成市场化。只有市场化,才能解决投资和机制问题,才能实现专业化!规范化,才能不断改进企业及人员素质,才能增强能力,规范运

18、作和长期稳定发展。而要实现市场化,就必须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总体进程,进一步调整和制订政策和法规,实现旅行社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品牌化、市场业务专业化、组织体系结构网络化和集团化、国际化等。12吴波(2000),钱炜(2001)等认为:入世后,要使中国旅行社业免遭恶性冲击,就必须调整旅行社经营体系,完成旅行社内部的改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改变思路,行业协会的角色也应重新定位,鼓励多种形式的联合或并购,发展跨国旅行社集团而要实现这些目标,也必须借助于旅游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和完善。133关于旅游合同立法旅游合同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业所签订的旅行及游览合同而言,广义的旅

19、游合同则包括狭义的旅游合同及旅客定送合同,旅店住宿合同。张嵩,宋会勇(1998)对世界旅游合同立法的发展状况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合同内容以及旅行社的特殊责任制度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旅游业是当今世界第一大产业。我国连旅游基本法都没有。我国的旅游合同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旅游合同的专门性规定,很难适应旅游合同的特殊要求,希望即将出台的新合同法弥补这一缺憾。14葛宇菁(2001)认为,旅游合同与旅游给付具有服务性、地域性、时间性和综合性等特点。新的合同法确立的合同领域无过错原则使旅行社承担了更大的经营风险,因而旅游合同立法变得相当迫切。另外,合同

20、安全保障是发展旅游业法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旅游合同的安全,应以立法形式确立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以及旅游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他还对旅游合同的界定,合同安全的保障措施以及立法形式进行了探讨。15曹治国(2001)分析了旅游合同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旅游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同时通过对旅游本质精神损害赔偿本质以及其适应范围的分析,指出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旅游合同立法对旅行社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日本、法国、瑞士等国家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均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英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认了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一些国际性的立法文件中也有所规定。16可以说,违约精神损害

21、赔偿已成为一种趋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较多,如关今华的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胡兰玲(1993)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探讨,韩世远(1998)的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王洪亮,李静(1996)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定法,等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4关于其它旅游专项立法孙维佳(2000)认为,应根据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按照服务贸易协定(GATS)的要求修改现行法律中与其相抵触的部分,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落实在法律条文中。根据实践的发展适时研究制订新的部门法律规定,以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如对旅游电子商务的立法,对分时度假的运营规范应尽快出台,旅游住宿管理

22、条例的制订则应更多地着眼于消除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真空,统一国民待遇。17吴承涛(2001)提出应制定风景名胜区法,以理顺国家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成立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并赋予独立的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能力,解决风景名胜区的“软规划”问题,明确违反规划进行资源开发的法律责任;制定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将目前停留在法学领域的“旅游逗留权、旅游监督权、旅游知情权、组团权、索赔权、人格与民族习俗受尊重权”等落实到条文中,并大胆对“旅游精神赔偿”作出界定;制定旅游经营类的法律,包括饭店法,旅行社法,旅游运输法,以明确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的注册设立,等级评定的程序,解除一些禁锢,促进旅游的多元化投资,细化量

23、化服务标准。18三、我国旅游立法问题的解决(一)关于立法模式所谓旅游立法模式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立法是采取综合立法还是奉行单行专门立法。前者是指把旅游合同法与旅游业法放在一部综合法里面去规范;而后者则把旅游合同法与旅游业法分别对待立法。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文化和立法传统不同,在立法模式上有很大差别。我国目前旅游立法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或专门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游立法模式的另一层含义,是指中央集权立法还是地方分权立法。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半集中半分权立法模式。所谓半集中半分权立法模式,主要是指在旅游立法分工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分

24、别有相应的立法。即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中央和地方性两个层面的法规体系。万国华(2006)主张我国旅游立法模式采用集中综合立法模式,即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的、涵盖旅游业基本业务或活动的旅游基本法,名称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他认为理由在于:其一,我国的立法法、立法传统和宪政体制决定集中综合立法模式;其二,旅游业和旅游市场涉及面十分广泛、内容十分复杂、牵扯到的行业部门和领域较多。没有一部权威的综合立法,很难协调各部门之间,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其三,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旅游业采取的还是综合集中立法,即集中统一综合立法模式还是多数国家或地区旅游立法实践的首选

25、。19另外董红梅(2005)认为:在旅游基本法指导下制定并颁布一些新的旅游法规,弥补现有体系中的空白,并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梳理,对已过时的法规进行修订,对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统一协调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韩玉灵(2004)以为:根据我国发展旅游业的战略与现有管理体制, 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 应当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龙头、单行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作配套、相关法律作补充的旅游法律体系。他建立以旅游基本法为龙头的旅游法律体系是有必要的。以下是他提出的模型:见图一,图二。图一表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图二是对旅游专门法的设计,表明在宪法指引下的我国旅游

26、法的层次。图一图二(二)关于立法宗旨所谓旅游立法的宗旨是指我国未来的旅游立法,尤其是旅游基本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万国华(2006)建议:我国现行或者未来旅游立法的宗旨宜单元化或集中化,即只应规定为“保障旅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了。如果这个目的实现了,旅游立法的其他的目标或宗旨就会自然达到了。他之所以这样认为,基于以下几点理由:首先,旅游立法的宗旨为“保障旅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的命题可以包含与旅游行业相关的所有当事方或主体之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其次,从经济法理论上讲,“保障旅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的命题既涉及私权利(权力)也包括公权利(权力)。再次,从立法技术上讲,“保障旅

27、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之宗旨的命题,并不排除在其下设分命题。设分命题的方法可以是演绎,也可以是归纳。最后,也为今后我国旅游监管部门的改革包括法律地位和职能的改革奠定基础。董红梅(2005)认为:首先必须明确中国旅游立法要把从国情出发作为其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再次,在立法过程中,还要注意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使中国的旅游业与国际接轨。(三)关于监管模式监管模式,即对旅游业或旅游市场之监管是以政府的行政监管为主导还是以民间性质的行业协会监管为主导。万国华(2006)认为要想彻底解决我国的旅游行业协会尤其是地方旅游行业协会中存在的问题,创建旅游市场监管新模式,需从理念,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入手。首先

28、,从公权力角度要树立要放松管制的理念。树立“有效监管”新思维,放弃“管理或主管”的旧思维,才能从根本上树立放松管制的理念。其次,加强或完善协会体制建设,确立协会的主体监管地位,与“旅监会”一起构成我国旅游市场的监管体系。而要达此目标,就必须做到:第一,要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职责。第二,接受政府授权,相对独立开展工作。第三,积极发挥自律监管作用。第四,要立法先行,营造尊重旅游业自律组织权威的社会和法治环境。(四)关于法律协调统一即地方旅游立法的发达给全国旅游法规的协调适用带来的问题。(五)关于市场准入从国际层面看,主要是外资进入我市场和中资进入外国或境外市场的问题。从国内层面看,旅游行业或旅游

29、市场准入主要是指旅游经营者或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万国华(2006)认为,那些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安全的企业,需要政府特许审批外,一律实行登记准则主义。而显然,旅游行的经营者及旅游经济实体不属于那些事关国计民和经济安全的企业。所以,逐步放松甚至最后取对旅游企业市场准入的审批制度应是大势所趋。四、外国旅游立法的借鉴与思考(一)外国旅游立法框架1以旅游基本法为依托的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颁布“旅游发展法”或“旅游促进法”等旅游大法,并对旅游业的政策扶持、旅游市场主体地位、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原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同时和其他旅游立法,如旅行社的立法、旅游资源的立法、旅游饭店立

30、法、娱乐业立法等多项立法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旅游立法体系。以日本的旅游立法为例。1963年6月,日本即颁布旅游基本法,其中规定了日本发展旅游事业的基本方针,对旅游者的保护、旅游设施的配备、行政机关及有关旅游的团体等内容。在此基本法之下,日本有关旅游的立法主要是对旅游企业、协会、从业人员、民间资金使用旅游资源的立法,如国际观光饭店整备法。1952年,日本颁行了旅行联络法;1971年,日本制定了旅行业法;1995年,日本对旅行业法进行修改,并于1996年4月1日得以贯彻执行;随后又相继制定了国际观光振兴会法、运用民间资金整修旅游设施临时措置法、综合疗养地域整修法、翻译导游法。综上所述,日本

31、形成了以旅游基本法为支撑,76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相当完备的旅游立法体系。旅游法在日本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本旅游法的特点是有完整的体系,而且根据需要适时地立法和适时地对实施的法律进行修改,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20从总体上看,在日本旅游相关法律与法规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有完整的体系并相互制约。日本的旅游法规相当齐全,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旅游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第二,涉及面广并且数量多。第三,突出重点同时针对性强。第四,实施期较长并不断完善。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判例法是其主要特点。在1969年颁布实施了旨在促进英国旅游

32、业发展的英国旅游发展法;1985年制定了旅行批发商条例和旅行代理人条例,并根据欧盟的相关法令颁布了英国包价旅行、包价度假、包价旅游的规定。此外,英国还在旅游饭店、导游的管理、旅游景区的开发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规定。2其他模式实行该模式国家的共同点是不以旅游基本法为龙头法,在法律体系上采用两种形式:一是由一系列单行旅游法律构成其体系;二是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做出规定。主要代表:西班牙是以入境旅游为主的旅游发达国家,但该国并没有建立以旅游基本法为龙头的旅游法体系。西班牙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治理。该体制下中央政府与各自治大区政府之间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协调与合作关系。自治大区有较大的自主

33、权,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级旅游立法,调整纵横法律关系的健全的旅游法律体系。 五、结束语实践表明,没有强健的旅游法制,就不会有有序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进入世界公认的旅游发达国家行列。我们需要大量的旅游法律法规,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职能清晰,旅行社管理执法如山,游客权益能得到保障,导游资格审核层次严明。另外国外旅游大国在旅游立法执法方面的经验也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写进我国宪法,“法治”观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旅游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旅,依法兴旅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要使我国旅游业在

34、世界旅游业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式下健康有序地发展,使我国尽早步入世界旅游强国的行列,就必须不断完善我国旅游立法,健全旅游法制。我国旅游立法滞后,旅游立法研究也相对薄弱,学术界还应不断加强旅游立法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研究,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旅游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律环境多提供理论指导。参考文献:1 曹星星,曾铮.关于我国旅游立法的思考J.旅游规范,2004(4).2 伍 鹏.完善旅游立法健全旅游法制-我国旅游立法研究综述J.思想战线,2002(2).3 董红梅.中国旅游立法现状与对策J.大众标准化,2003(3).4 韩玉灵.浅析我国的旅游立法J.法学杂志(旅游法学),2004(3).5 公学国.旅

35、游立法滞后对旅游业的影响J.中国科技信息(经济管理论坛),2005(4).6 念富强.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J.人大研究,2005(11).7 李 力.试论酒店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兼论酒店立法的必要性J.旅游学刊,1996(3).8 窦 群,崔凤军.旅行社管理条例给行业发展和管理带来的变化J.旅游学刊,1997(3).9 刘敢生.论旅行社侵权的民事责任J.旅游学刊,1997(4).10 张建梅等.法制化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旅行社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J.旅游学刊, 2000(4).11 杜 江,戴 斌.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比较研究J.旅游学刊,2000(1).12 蔡家成.我国旅行社业的当

36、务之急C/中国旅游论坛交流论文集(成都),2001.13 吴 波.冲击、推动与对策浅析加入WTO后的中国旅游业J.国际市场(沪) 2000(7).14 张 嵩,宋会勇.试论旅游合同立法J.法学,1998(4).15 葛宇菁.旅游合同立法初探J.旅游学刊,2001(1).16 曹治国.旅游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法律问题思考J.旅游学刊,2001(4).17 孙维佳.对“入世”前景下中国旅游业的法律思考J.旅游学刊,2000(5).18 吴承涛.时代呼唤旅游大法J.旅游学刊,2001(3).19 万国华.论我国旅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旅游学刊,2006(3).20 Peter S. Valentine, Peter Arnold .Tourism ManagementJ.2004,52(6): 647-655.专业文献综述成绩评阅表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旅游管理姓名黄铮题目我国旅游立法研究的文献综述指导教师意见(包括选题是否恰当、文字表达水平、论文的难度和创新性、参考文献质量、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请使用钢笔书写或打印)论文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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