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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简易程序民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和建议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永恒主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做到审判公正、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定公正、依法执行。而简易程序的设立就是要体现立法者的追求,进而实现宏观的司法公正。2010年全年,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90件,占全部案件51.85 %,平均审限28天;2011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106件,占全部案案件63.7 %,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1.85个百分点,2012年全年审理民事案件2
2、32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96件,占全部案件的84.48%,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0.78个百分点,平均审限28 天。从近三年来的审理案件情况来看,适用简易程序占全部民事案件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上升的原因1、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行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2、法官根据民事案件的特点,在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实行普通案件简易审,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积极受理了一大批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三费案件”即房屋租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纠纷、拖欠供热费、供水费、有线电视费纠纷等。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好处1、适
3、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保证了质量,提高了效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于不受答辩、举证、庭审等程序特定期限的限制,缩短了审理期限,同时在立案、送达、审理及裁判文书的制作上采取了简便的方式,使案件迅速审结。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降低了诉讼成本。我院在审理案件上均实行繁简分流,流程管理、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从立案、审理各环节简化程序,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省了审判资源。同时审判人员可投入主要精力,更好地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三、适用简易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共有5
4、个条款,其规定也很抽象、笼统,其它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内容也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了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上做法不一致,认识不统一,存在无序性和随意性。2、适用简易程序仍然没用了普通程序的模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当一部分属于独任审判的普通程序,审理中没有体现简易程序的特点,从立案、送达、庭审程序及裁判书、该简化的没有简化,如法律规定的可以口头起诉,立案后即当庭审理以及不受开庭公告期限及庭审程序限制等简易程序经济、便捷、高效地审判特点,在审判实践中没有充分地体现和发挥。3、适用简易程序上缺乏创新。在审理方式改革中,特别在对简易程序的探索和研究上,与举证制度改革,庭审方式改革所投入
5、的精力和重视程度相比,显然缺乏力度,存在“等规定、靠习惯”的依赖思想。因此,在适用简易程序上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富有新意的做法。四、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几点建议1、全面适用,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在审理案件中要从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入手,对诉讼程序中应当简化和可以简化的条件,严格执行,做到能简则简,当简必简,立案和审理要紧密衔接,做好繁简分流,要准确把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选择权、举证权和释明权。2、灵活掌握,部分原则可试用普通程序。针对简易程序的一些原则和具体做法,在与法律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普通程序中适用。如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留置送达的,被邀请的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绝和相关组织代表不到场见证的事由等,可以留置送达。3、注重实效,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一是要加强监督,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的案件,各级领导要放权但不能放任,特别是新的简易程序规定实施后,要加强审判的监督指导和司法文书的审查把关,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二是审判人员应当转变观念,树立为民、便民的司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和质理意识,切实保障当事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