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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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批准少年儿童用产品安全技术规程的令2009年4月7日第307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2011年2月4日第44号审订)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技术调节法通过决议:1.批准随附的少年儿童用产品安全技术规程(下称技术规程)。技术规程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俄罗斯联邦政府令2011年2月4日第44号审订)2.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应会同联邦技术调节和计量署,经与相关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协商,制定国家标准清单,这些国家标准包括使用执行技术规程以及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必需的检验(试验)测量的规程和方法,以及样品抽取规程,并按照规定程序在不迟于技术规程生效前6个月内将清单提交

2、俄罗斯联邦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基米尔普京2009年4月7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307号令批准少年儿童用产品的安全技术规程1. 总则1.本技术规程对少年儿童用产品(下称产品)的安全性要求做出了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少年儿童的生命和健康,防止产品购买者误用。2.下列各类产品属于本技术规程的技术调节对象:儿童护理用品(奶头、橡皮奶嘴、器皿、餐具、卫生保健品和日用小百货、牙刷和牙床按摩器);玩具;服装、纺织面料、毛皮和皮革制品、针织品、成件的纺织成品;鞋和革制服饰用品;儿童推车和自行车;出版物(教科书、书籍、杂志)、电子类教学出版物和学生文具。本技术规程的要求针对附件1清单所列出的产品。本技术规程的

3、作用不适用于旧的或者个别定制的产品,亦不适用于被其它技术规程作出了安全性要求的产品。为医学用途而研制的产品;儿童食品;美容化妆品;体育用品和设备;家具;学生练习本。3.本技术规程中使用的概念如下:“生物安全”产品没有因微生物学、毒理学、物理和物理化学属性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损害使用者健康或者威胁其生命的令人无法容忍的风险的状态;“生物安全出版物”阅读过程中保证用眼活动的最佳条件、不会导致与文字视觉认知、视敏度紧张、眼部调节和运动有关的眼疲劳的出版物;“有害物质”产品材料中含量浓度超出限量的、并在使用产品时可能对使用者的健康状况造成消极影响的化学物质;“产品流通”产品从制造商、销售商或者外国制造商授

4、权人员的仓库发出,或者不经仓储发运,或者出口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儿童”18岁以下的产品使用者;“毒性指数”有害物质作用的完整指标,对试管中的细菌微生物进行测定得出;“机械安全性”产品机械和几何属性以及性能的数量指标的综合,可以保证降低使用者健康受损和生命受到威胁的风险;“新生儿”出生28天(含)以内的婴儿;“少年”14至18岁的孩子;“产品使用者”亲自使用产品的少年儿童,系本技术规程的对象;“产品购买者”欲订购或者购买产品的、或已购买产品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化学安全性”产品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因对使用者有害的化学物质浓度超标而损害使用者健康或者威胁其生命的令人无法容忍的风险。4.产品应当

5、保证对于使用者的化学、生物、机械、防火、防电、防热和放射安全性,保证防爆安全性和辐射安全性。本技术规程对产品化学、生物、机械、防火、防电和防热安全性方面的规定了强制性安全要求。产品的辐射、防爆和电磁兼容性安全指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产品的放射安全性指标应当符合原子能利用领域联邦标准和规定的要求。2. 儿童护理用品的安全性要求5.儿童护理用品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性的安全要求:在水介质(蒸馏水)中测定出的毒性指数应当在70%至120%(含)的范围内,在空气介质中为80%至120%(含)。水浸液pH值变化不应超过+-1.0。6.乳胶、橡胶和硅酮弹性材料制成的奶头、奶嘴和卫生用品应当符合化学和机械

6、安全性要求。有损健康化学物质的析出量不应超过下列标准:硅酮聚合材料制成的奶头、奶嘴试验中:铅不得检出;砷不得检出;甲醛不得检出;甲醇不得检出;丁醇不得检出;三甲基硅烷醇不得检出;酚不得检出;锌不超过1.0毫克/立方分米;抗氧化剂(盐酸甜菜碱2)不超过2.0毫克/立方分米;乳胶、橡胶制成的奶头、奶嘴试验中:铅不得检出;砷不得检出;抗氧化剂(盐酸甜菜碱2)不超过2.0毫克/立方分米;N亚硝基胺(氯化亚甲基提取)不超过10微克/千克;N亚硝基产物(人造树脂提取)不超过200.0微克/千克;福美锌(二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不得检出;邻苯二酸酐不超过0.2毫克/立方分米;酚不得检出。奶头和奶嘴内外表面应

7、当平整光滑,在蒸馏水中煮开5次后不应发粘。奶嘴应当有护罩。奶嘴环和奶瓶接合的强度应当不小于40牛顿。儿童护理用的橡胶卫生制品应当经得起5次消毒并保持其外观完好,不应发粘。装满液体的制品(热水袋和其它类似制品)应当密封良好,不应漏水。橡胶卫生制品应当符合附件2的化学安全性要求。7.如果没有规定产品的功能用途,塑料器皿和餐具不应当有尖锐的(割手的、刺人的)边缘。支承面上不得有浇口凸起。产品的保护装饰层应当耐湿。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应耐1%的醋酸溶液和碱性肥皂溶液,可以加热至60+-5,在65至75水的作用下保持外观和色泽,不变形不裂纹。瓶盖和其它类似产品应当保持其密封性,不漏水。产品的强度应当达到:产

8、品装满水从120厘米高处坠落5次后无永久形变,裂缝、缺口和破损。与食品接触产品的水浸液不得有气味、味道和颜色的改变。塑料器皿和餐具应当符合附件1的化学安全性要求。8.与食品接触的儿童商品中不得有1、2级危险性化学物质(包括铝、钡、硼、镉、钴、砷、铅)的迁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方法进行测定时,这些物质的迁移应当低于检出限量。玻璃、玻璃陶瓷和陶瓷器皿中有害物质的析出量,在化学和机械安全性指标上不应高于下列数值:铬0.1毫克/立方分米;锰0.1毫克/立方分米;铜1.0毫克/立方分米;钛0.1毫克/立方分米;锌1.0毫克/立方分米。盛热食的器皿和餐具应当耐热,温差957020时不应破裂,儿童饮食用的瓶

9、罐温差95至45时不应破裂,奶瓶温差65至25时不应破裂。彩釉陶瓷产品的耐热性不应低于115,非彩釉陶瓷产品不低于125。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内表面涂层应当耐酸。玻璃器皿的内表面不得涂覆装饰涂层。产品上不得有缺口、切口棱角、沾有玻璃碎片、切割和散落颗粒、透光切口和周围有裂缝的异物。产品把手和装饰部件的安装应当牢固。玻璃产品把手承受的载荷应当相当于1分钟内提起把手时的产品容量。抓住把手抬起时,陶瓷产品把手一次承受的质量载荷应当两倍于加满水的产品的质量。与食品接触的金属器皿和餐具的有害物质析出量不应超出下列标准:抗蚀钢器皿和餐具:铁0.3毫克/立方分米;镍0.1毫克/立方分米;铬0.1毫克/立方分米;

10、3价锰0.1毫克/立方分米。铝制器皿,有蚀刻、石英和抛光内表面,包括有防焦结层钛0.1毫克/立方分米;铁0.3毫克/立方分米;铬0.13毫克/立方分米。铝制器皿和餐具,有不锈钢包覆面:铝和铅不得检出;铜1.0毫克/立方分米;锌1.0毫克/立方分米;铁0.3毫克/立方分米;镍0.1毫克/立方分米;铬0.1毫克/立方分米。白铜、锌白铜制成并有银或者金涂层的器皿和餐具:铅不得检出;铜1.0毫克/立方分米;锌1.0毫克/立方分米;镍0.1毫克/立方分米;铬0.1毫克/立方分米;锰0.1毫克/立方分米;铁0.3毫克/立方分米。搪瓷铁器皿:硼、铝、钴、铅和砷不得检出;镍0.1毫克/立方分米;铬0.1毫克/

11、立方分米;锰0.1毫克/立方分米;锌0.1毫克/立方分米;钛0.1毫克/立方分米。9.金属卫生制品和日用百货制品有害物质的析出量不应当超过:铁0.30毫克/立方分米;铝0.50毫克/立方分米,铅30.03毫克/立方分米。金属卫生制品应当耐腐蚀。其把手和装饰部件、配件和涂层应当牢固固定。10.如果产品的功能用途没作规定,塑料卫生制品和日用百货制品不应当有尖锐的(割手的、刺人的)边缘。在65至75的水作用下卫生用品应当保持外观和色泽完好,不变形不裂纹。擦拭产品时涂料不应被擦掉。把手应当牢固固定,承受的静态载荷应当不小于制品容纳质量的2倍。儿童浴盆灌水高度为四分之三时宽度变形不应超过1.5%。塑料卫

12、生制品和日用百货制品应当符合附件4的化学安全性要求。形状外观上与食品用制品相似但不用作与食品接触的制品应当有标志“非用于食品”或者标明其具体用途。11.牙刷、牙床按摩器以及类似整个口腔的护理产品应当符合附件5化学安全性要求。牙刷应当柔软。牙刷毛的固定强度应当不小于19牛顿。牙刷柄截面最小处应当能够承受不小于0.40焦耳的载荷。牙刷工作部件的硬度应当在45至70(含)标准单位之间。牙刷、牙床按摩器、一次性卫生用品和类似的口腔护理产品应当符合附件6微生物安全性要求。牙刷、牙床按摩器、一次性卫生用品和类似的口腔护理产品应当符合附件7的生物安全性要求。12.一次性儿童护理卫生用品应当符合附件6微生物安

13、全性要求。含凝胶吸湿材料的卫生用品在24小时之内不应发生敏化压缩作用。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析出量不应高于:丙烯腈0.02毫克/立方分米;乙醛0.2毫克/立方分米;丙酮0.1毫克/立方分米;苯0.01毫克/立方分米;正乙烷0.1毫克/立方分米;对甲酚0.004毫克/立方分米;间甲酚0.04毫克/立方分米;甲醇0.2毫克/立方分米;丙醇0.1毫克/立方分米;甲苯0.5毫克/立方分米;酚0.05毫克/立方分米;甲醛0.1毫克/立方分米;乙酸乙酯0.1毫克/立方分米;铅0.03毫克/立方分米;锌1.0毫克/立方分米;砷0.05毫克/立方分米;铬()和()(累计)1.0毫克/立方分米;多层产品吸收层吸收10

14、0毫升试验液体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秒。3. 玩具的安全要求13.安全要求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这里的玩具指专为玩耍而制做的产品。安全性要求不适用于与其用途不符的产品、新年枞树装饰物、成人收藏用的装饰性洋娃娃、游乐场中供集体使用的器材、装置、玩具、体育器材、气枪、烟火装置、刺发雷管、弹射器和掷石器、用弓射击的器材(箭为金属头)、电炉、熨斗和其它额定电压大于24伏的产品、包含加热部件用于成人在场时教学目的的产品、有内燃发动机的交通工具、带蒸汽发动机的玩具车、体育比赛用自行车、道路用自行车、旅游用自行车、带有荧光屏的额定电压大于24伏的电子游戏机、水中救援设备、包括充气救生衣、救生圈和其它类

15、似的产品、体育运动用防护用具、包括游泳眼镜、太阳镜和其它护眼用具、自行车头盔、滑板运动的头盔(游戏用的仿制品除外)、飞行玩具、包括借助橡皮引线起飞的火箭、飞机、射箭用的弓(不拉紧的状态下长度大于120厘米)。玩具和及其制造材料应当外部洁净,无虫吃、铁锈和其它类似损坏。目测材料表面的洁净度。3岁以下儿童玩具不得使用毛皮、皮革、玻璃、起绒的橡胶制品、硬纸板和纸以及厚度小于0.038毫米的聚合物膜、有虫眼和小枝杈的木材、赛璐珞、3毫米及以下且无内套的填充颗粒、含坚硬或者锋利异物(钉子、针、金属刨屑、刨花、玻璃或者塑料碎片以及其它类似产品)的填充材料、可燃性气体和液体、类似拨浪鼓的其尺寸在潮湿环境下会

16、增加50%以上的玩具填充物。如果为了实现玩具功能必须要在玩具中安装玻璃,那么三岁以上儿童的玩具中可以安装玻璃。14.设计和制造玩具时应当考虑到机械性安全要求。玩具的边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可接触到的边缘不应当是锋利的,不应有毛刺、裂缝和豁口,可以接触到的金属边缘应当弯曲、卷起、包起或者用聚合材料层予以保护;玻璃部件的可接触边缘应当钝化或者予以防护(显微镜的载物玻璃片和盖玻片除外);冷兵器(刀、马刀、花剑、斧子)的复制品不应当有功能性的锋利尖端和边缘;木制玩具或者部件的表面或者可以接触到的边缘应当没有豁口。隔绝材料制成、完全包头的面具和头盔应当有不少于两个的通风孔。两个通风孔面积不小于1300平方

17、毫米。遮盖脸的硬性材料(保护镜、头盔和面具)不应当有锋利的边缘、端头或者未固定的部件,即便断裂后也是如此。击剑用的面具开孔的大小应当小于花剑或者重剑剑头的直径。两部分组成、用环扣连接的玩具装配好时,小门或者顶盖任何位置的部件边缘之间的空隙应当小于5毫米或者大于12毫米。上弦的钥匙或把手的头与玩具外壳间的缝隙应小于5毫米或者大于12毫米。小孩不应接触到紧固件的锋利端头。可接触到的紧固件不应有毛刺。嵌入式紧固件的头不应突出玩具的表面。可接触到的螺栓和螺钉末端不应突出超过3毫米或者应当嵌入不少于0.5毫米(积木除外)。可接触到的电线的尖头应当圆化、钝化、用盖帽加以保护,或者应当有保护盖。电线和导线应

18、当柔软并坚固。有尖头部件的玩具的外壳应当坚固,能承受冲击。玩具外壳上突出的坚硬部件应当加以保护。折叠式和可滑动的装置应当配备防止玩具自行滑动的限制器或者锁,或者归置在一起,间隙不小于12毫米。使用者不应接触到玩具的驱动机构。对于3岁以下儿童,通电状态下驱动机构的反作用力不应超过4.5牛顿(使用直径小于1.5毫米的传动线时)。如果各种位置下两个相邻的弹簧圈之间的距离大于3毫米,使用者不应接触螺旋弹簧;40牛顿的拉伸力作用下如果两个相邻的弹簧圈之间的距离大于3毫米,使用者不应接触拉伸弹簧;如果非工作状态下压缩弹簧两个紧挨的弹簧圈之间的间隙不小于3毫米且使用过程中对压缩弹簧施加40牛顿或者更大的力,

19、使用者不应接触压缩弹簧。如果上述情况下使用了特殊的保护部件,应当固定这些部件,以承受等于玩具质量或者60牛顿的拉伸力。对于10岁以下的儿童,不得焊接组装积木和模型。软充填玩具的接缝应当严实,可以承受70+-2牛顿以下的拉力载荷,以避免使用者接触到填充物。15.对3岁以下儿童用玩具提出机械安全性方面的补充要求。可拆卸部件的尺寸应当做到:任何位置下(试验时)可拆卸部件都不会进入直径为31.7+-0.1毫米、用来计算尺寸的圆筒。不可拆卸部件应当牢牢固定于玩具上或者安装得使使用者无法用牙或者手指抓住这些部件,从玩具上取下时不可拆卸部件不应当有锋利的边缘和尖头。在用旋转、拉伸、坠落、敲击或者加压方法试验

20、后,3岁以下儿童用玩具不应有直径小于31.7+-0.1毫米的部件脱落,哺乳期婴儿的玩具应当保持完整且无锋利的边缘、尖头或者未固定好的部件。用于拖拉玩具的线绳不应当有滑动部件或者形成滑动部件的环扣。3岁以下儿童玩具的绳直径应当不小于2毫米,线绳末端应当有球形、圆筒形把手或者类似部件。对于哺乳期婴儿拨浪鼓的质量应当不超过100克。拨浪鼓的表面不得有装饰物和绘饰。填充液体或者其它填充料的玩具不得有泄漏。16.接触使用者嘴的玩具部件不应当进入直径为31.7+-0.1毫米、用来计算尺寸的圆筒,如果与嘴接触的出气孔可以含进嘴里,部件不应当在10千帕压力下空气吹吸变换时穿过孔而脱落。17.可以容纳使用的玩具

21、应当有门、顶盖或者类似的装置,而且应当保证门、顶盖或者类似装置关闭时处于通风状态。不得使用纽扣、拉索或者类似的勾扣。向外打开门、顶盖或者类似装置的力量应当不超过50牛顿。18.直接通过踏板或者电力驱动装置驱动、承担使用者体重的双轮儿童玩具车、整轮自行车、汽车及类似产品应当符合机械安全性的要求。对3岁以下儿童用玩具进行载荷35+-0.3千克试验、对3岁至8岁儿童进行载荷为80+-1.0千克试验、对8岁以上儿童进行载荷为140+-2.0千克试验时,玩具应当具有静态和动态强度。玩具应当有制动装置,使用者用手或者脚、或者通过机械传动支配玩具动作的玩具、无负重速度不超过1米/秒且座位低于300毫米腿可以

22、自由活动的电动玩具除外。施加50+-2牛顿力时玩具移动不应当超过5厘米。电动玩具应当有自动断电的开关,这种情况下玩具不应翻倒。链式传动玩具应当有护板,护板固定应做到:只有借助工具才能摘除护板。链条的保护装置中不应有大于5毫米的缝隙和孔。直接用踏板驱动的玩具的轮子应当完整,其孔或者缝隙要小于5毫米。玩具轮子在任何位置时轮子和外壳或者部件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5毫米或者大于12毫米。驾驶柱的结构应当保证前轮从直线运动位置向两侧转弯的角度能达到90+-5度。电动玩具的最大速度不得大于8千米/小时。19.承担使用者身体重量、非用于行走的玩具(摇椅、儿童滑梯及其它类似的玩具)应当符合机械安全性的要求。对3岁

23、以下儿童用玩具进行载荷35+-0.3千克的试验、对3岁至8岁儿童进行载荷为80+-1.0千克试验,8岁以上儿童进行载荷140+-2.0千克试验时,玩具应当具有静态和动态稳固性。 对3岁以下儿童玩具进行载荷25+-0.2千克的试验检测、对于3岁以上儿童玩具进行载荷50+-0.5千克试验时,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功能上具有不稳定状态的玩具,比如说摇椅、皮球、软玩具以及其它类似产品除外)应当稳定而不翻倒。摇摆木马或者类似玩具的摇摆底座应当有运动限制器。玩具(儿童滑梯以及其它类似产品)的结构应当保证可以从玩具中排水。20.悬吊的秋千以及其它类似产品应当符合机械安全性的要求并坚固可靠。自悬吊点距离地面

24、最大距离为120厘米的悬吊秋千试验载荷为63至69千克时、其它秋千试验载荷为195至205千克时不应当损坏。绳索、链条的直径和皮带的宽度应当不小于10毫米。链条上孔的大小不应超过5毫米。悬吊秋千的挂钩弯曲角度应当不小于54度或者有弹簧锁键。秋千应当牢固可靠。对于3岁以下的儿童,秋千应当有将儿童锁扣在座位上的装置。对于5岁以下的儿童,座位应当至少有4点固定并有防止儿童跌落的装置,比如说距座位200至300毫米高度上的横杠。21.起动自由飞行的玩具应当符合附件8的机械安全性的要求。22.水中玩耍用的充气玩具上的孔应当用塞子塞住。这种玩具应当有止回活门,保证玩具的密封性。玩具的接缝应当结实可靠,拉伸

25、载荷为70+-2牛顿时不会毁坏。在充气状态下,塞进去堵孔的塞子不应高出玩具表面5毫米以上。取出的塞子应当不会完全放入直径31.7+-0.1毫米、用于小部件的圆筒中。 23.玩具应当防火防爆。在试验试剂组中不得使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以及试验过程中产生这种化合物的物质。功能用途上用于点火、燃烧或者发烟的玩具部件不应点燃玩具的其它部件。尺寸大于150毫米的软填充玩具、与使用者身体接触的狂欢标志、化妆舞会服装以及内部可以容得下孩子的游戏装置进行试验时,火焰传播速度不应当大于30毫米/秒。火焰传播速度大于20毫米/秒时从这种玩具、狂欢标志、服装以及游戏装置上不应脱落着火的残片。带有绒毛、纤维、毛发和

26、其它从表面突起不少于50毫米的辅助材料的头上固定的游戏活动用品进行试验时,火苗熄灭后的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秒。最初长度150毫米及以上的,没有烧掉的最长绒毛、毛发或者辅助部件应当不少于50%,最初的长度小于150毫米的不少于25%。有热源的玩具在最大消耗功率时不应起火。与儿童手部接触的玩具部件(手柄、控制按钮和摇杆)温度玩具的金属部件不应大于25,塑料和木质部件不应大于35,瓷和玻璃部件不应大于25。其它可接触到的玩具金属部件温度不应大于45,非金属部件温度不大于55。24.电动玩具的供电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4伏。玩具不应成为火源或者过度加热源,保护壳应当有绝缘耐压强度和机械强度。3岁以下儿童电动

27、玩具应当可变压。水中使用的电动玩具应当耐潮湿。电气安装导线不应接触到玩具的运动部件,玩具电接头的插头部分与日常生活电力网接线器插座部分不应吻合。化学电源的固定应当无需焊接并且应当避免电源使用时自行脱落或者移动。电源隔舱结构应能保证元件的安装不违反电气图。元件负极输出连接接触片应当为弹簧式并嵌入绝缘材料中,嵌入深度0.5至1.0毫米。接线和配电触头应当用合金制成,保证其使用时不会被氧化。抑制无线电干扰的元件(装置)应当用焊接或者熔接法固定于玩具内部。飞行类玩具(风筝以及类似产品)应当使用非金属线绳。25.玩具应当根据其种类符合生物安全性的要求。光学玩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投射在屏幕上的光学玩具焦点

28、的物品图像高度应当不小于2.8毫米;不允许光学玩具随视力矫正而自行调焦,不做视力矫正时望远镜镜片的平面图和平行图不得有偏差;移动光学系统的体视显微镜必须有保证改变中心距的装置;幻灯片放映机目镜放大倍速不小于6(倍速);未作视力矫正时光学玩具中眼睛至观察物体的距离不小于250毫米;有移动光学系统的体视显微镜的中心距为50至64毫米;散光玻璃的透光率不小于0.5;光学玩具中盖板朝向眼睛的一侧应当为深色且不透光。盖板至眼睛的距离不小于15毫米,不大于30毫米。有声响玩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岁以下儿童的调谐音乐玩具、吹奏和打击乐器的当量音强(体育比赛用的发脉冲声的玩具模块除外)应当不超过60分贝,对于

29、3岁以上的儿童不超过65分贝;室外玩耍玩具的音强不应当超过75分贝,发脉冲声的玩具不超过95分贝。26.玩具应当符合附件9的化学安全性要求。1千克任何玩具材料(塑泥和手指涂覆的颜料除外)所含有害物质的析出量不应超过下列标准:锑60毫克;砷25毫克;钡1000毫克;镉75毫克;铬60毫克;铅90毫克;汞60毫克;硒500毫克。1千克塑泥和手指涂覆颜料中所含有害物质的析出量不应超过下列标准:锑60毫克;砷25毫克;钡250毫克;镉50毫克;铬25毫克;铅90毫克;汞25毫克;硒500毫克。有保护装饰层的玩具应当耐唾液、汗水和湿处理的影响。金属、非金属无机油漆层与玩具表面的粘接性应当不超过1级。与使

30、用者嘴部接触的玩具(小牧笛、喇叭以及类似产品)表面不应上漆。拨浪鼓表面不得上漆和有绘饰。玩具应当符合玩具毒性指数的要求。在水介质(蒸馏水)中毒性指数应当为70%至120%(含),而在空气介质中80%至120%(含)。27.玩具应当符合附件10玩具微生物安全性的要求。4. 服装、纺织材料制品、皮革、毛皮、针织产品以及成件纺织品的安全性要求28.根据功能用途衣服和产品可以分为第1层、第2层和第3层衣服和产品。直接与使用者皮肤接触的产品属于第1层衣服和产品,比如说贴身内衣和床上用品、紧身胸衣和沐浴产品、帽子(夏帽)、长短袜、手帕、头巾以及类似产品。与使用者皮肤有限接触的产品属于第2层衣服,包括连衣裙

31、、女式衬衫、男式衬衫、裤子、短裙、女士套装、绒线衫、套头羊毛衫和其它类似产品。大衣、短大衣、夹克、雨衣、套服(有衬里)以及类似产品属于第3层衣服。对于1岁以下儿童(身高范围62至74厘米,胸围40至48厘米),纺织面料制成的衣服、针织品和纺织成品,应当符合生物性和化学性安全的要求。第1层衣服纺织材料制成的床上用品、针织和纺织缝纫制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吸水性不低于14%;透气性不低于150立方分米/平方米秒,对于法兰绒和单面呢绒产品可以不低于70立方分米/平方米秒。不得有游离甲醛。在洗涤、汗液和干摩擦作用下,着色的色牢度不低于4级。第2层衣服针织制品和纺织缝纫制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吸水性不低于1

32、0%,透气性不低于100立方分米/平方米秒,对于法兰绒、单面呢绒和弹力线料制品可以不低于70立方分米/平方米秒。游离甲醛不超过20微克/克。洗涤、汗液和干摩擦作用下的色牢度不低于4级。第3层衣服针织制品和纺织材料制成的缝纫制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吸水性(衬里)不低于10%;透气性(衬里)不低于70立方分米/平方米秒。游离甲醛不超过20微克/克。面料着色对洗涤、汗液、干摩擦和蒸馏水的色牢度不低于3级,衬里着色对洗涤、汗液和干摩擦的色牢度不低于4级。对于1岁以上少年儿童针织衣服和缝纫制品应当符合附件11的生物和化学安全性要求。制衣的纺织材料应当符合附件12的着色色牢度要求。新生儿的内衣产品应当只用含

33、有天然原料(棉花、亚麻、毛、真丝)的材料。新生儿内衣制品的锁边针脚应当做在表面。早产儿的制品中对其头部或者身体可能有压力的地方不应当有针脚,纽扣、摁扣不应当接触身体,而且不允许生产套头制品。合成材料做成的外部装饰部件(花边、绣花、缝饰、针脚及其他类似部件)不应当直接与婴儿的皮肤接触。没有衬里的且制作材料透气性小于10立方分米/平方米秒的第3层衣服,应当设置结构性部件以保证空气流通。纺织材料应当符合附件13的化学安全性要求。根据材料的化学成分和产品的种类确定检测的化学物质的清单。第1层、2层衣服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在水介质中进行测定,而第3层衣服(新生儿和1岁以下儿童制品除外)在空气介质中测定。新生

34、儿和1岁以下儿童用第3层制品的有害化学物质在水介质和空气介质中进行测定。在水介质中试验的毒性指数应当为70%至120%(含),在空气介质中80%至120%(含)。涂浆纺织材料中所含挥发化学物质的析出量不应超过附件14的标准。衣服、帽子和皮革饰品所用的皮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游离甲醛的质量比不超过20微克/克;皮革中不得有水可冲洗出的四价铬;干摩擦作用下皮革着色的色牢度不低于4级,湿摩擦作用下皮革(五指手套和连指手套用的皮革除外)的色牢度不低于3级。皮衣和皮帽中的纺织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纺织材料的生物和化学安全性要求。1岁以下儿童的皮毛衣服、包被、帽子、五指手套、连指手套以及其它类似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

35、求:皮肤组织和毛发中不得有游离甲醛;皮肤组织和毛发中不得有水可冲洗出的四价铬;皮肤组织水浸液的pH值不低于3.5;毛皮的皮肤组织熔接温度不低于50;对毛发进行干摩擦时的色牢度不低于4级,对皮肤组织干摩擦的色牢度不低于3级。用狐狸和犬类皮做的毛皮成品在寄生虫学指标上应当是安全的,不应包含棘球绦虫六钩蚴,应当通过寄生虫学检测来确定。1岁以上儿童的毛皮衣服和制品应当符合附件15的化学安全性要求。毛皮衣服和制品中的纺织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纺织材料的生物和化学安全性要求。5. 鞋和皮革服饰用品的安全性要求29.根据使用材料着色是否耐干摩擦、湿摩擦和汗水,以及析出的有害化学物质浓度、物理机械综合性能(质量、挠

36、度、鞋底部件牢固性、脚趾和鞋后跟变形度、皮革服饰用品把手固定部件的断裂负荷)来评估鞋和皮革服饰用品的安全性。鞋里不得有:开口的鞋后跟部分对于7岁以下的儿童,临时穿着的鞋除外;封口鞋中的人造和(或者)合成皮革制成的衬垫。鞋用皮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岁以下儿童鞋里不允许有游离甲醛,1岁以上儿童游离甲醛的质量比不超过20微克/克;不允许有水可冲洗出的四价铬;着色对干摩擦的色牢度不低于4级;着色对湿摩擦的色牢度不低于3级;着色对汗液作用的色牢度不低于3级;鞋应当符合附件16的生物和机械安全性要求。皮革服饰用品应当符合附件17生物和机械安全性要求。公文包和学生背包前面、侧面和上盖应当有带反光器件的部件和

37、(或者)配件,制造材料应当为颜色反差大的材料。低龄学龄学生的背包应当配备不易变形的靠背。鞋和皮革服饰制品制造材料中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含量不应超过:对于皮毛其标准根据本技术规程附件15的化学安全性要求;对于皮革针对鞋、衣服、帽子和皮革服饰制品规定的标准;对于纺织材料其标准根据本技术规程附件13的化学安全性要求;对于化学和聚合材料其标准根据附件18的化学安全性要求。在水介质中测定1岁以下儿童鞋所含的有害物质析出量以及家用鞋、沙滩鞋、五指手套和连指手套、小型皮革服饰制品所含的有害物质析出量。在空气介质中测定其它类鞋和皮革服饰制品中所含有害物质的析出量。6. 儿童推车和自行车的安全性要求30.在水平面和

38、斜面上(角度为10度)儿童推车均应当平稳,还应当有制动和闭锁系统。儿童推车与使用者接触的边缘、部件和零件不应尖锐。不应当有直径5毫米至12毫米之间的开口、裂缝。敞棚的童推车应当有预防使用者从童车上摔落的装置(安全带、围护和其它类似的装置)。童车靠背应当不易变形。童车上的使用者不应接触到童车的制动和联锁系统,或者这些系统的打开关闭应同时由两只手完成,或者借助专门工具。活动的(折叠把手)和可拆卸部件(车体)在工作状态下不可自发起动。童车的纺织材料应当牢固可靠,着色对摩擦的色牢度不小于3级灰阶标准。童车封闭车身的外包覆材料应当防水或者有防水罩。车把、安全带、提手和其它用于移动童车的配件,应当能承受3

39、0千克的载荷。安全带,包括调节器和锁扣的强度应当不小于150牛顿。制造童车使用的纺织材料应当符合附件13的化学安全性要求,而化学和聚合材料应当符合本技术规程附件18的化学安全性要求。童车的结构应当保证可以安装反光镜和信号部件。31.学龄前儿童自行车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自行车车座的高度为435毫米至635毫米之间),学龄儿童和少年的乘用自行车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自行车车座可调高度为635毫米以上)。这种情况下骑车的少年质量应当不大于50千克,骑车的小学生质量不大于40千克。链条传动的自行车应当装备制动系统(多个制动系统)。不得出现链条绕到链轮轮齿顶部和脱链的情况。自行车应当配备关闭与主动链轮接触

40、的外表面的保护装置。行驶过程中可能与骑车人身体接触的自行车部件不应当有锋利的突出边缘。长度超过8毫米的突起应当钝化。框架的上部管件不应当有突起物。手刹制动的学龄前儿童自行车的制动力应当不小于50牛顿,此时加在制动手柄上的力量为90牛顿。脚刹制动的自行车,加在踏板的力量与制动力的比例相应地不应大于2:1。少年使用的自行车的制动系统试验时,载荷为70千克时制动系统应当起动,对于小学生载荷为60千克。不得完全闭锁车轮。松开加附在制动器上的力量之后制动系统的所有部件应当复归原位。方向操纵应当保证对自行车稳定可靠的操控。自行车把末端应当配备经得起不小于70牛顿拉紧力的把手或者塞子。自行车的零部件和连接件

41、应当牢固。进行自行车的“舵-前叉”部件试验时舵轴不应当有可见的裂缝和损坏处。进行学龄前儿童自行车试验时,附加30牛米的力矩、静态载荷500牛顿的情况下,100毫米长度上永久变形不应超过20毫米,从自行车舵两侧附加130牛顿的载荷时舵相对于轴不应有偏移。进行学龄儿童自行车试验时,部件附加130牛顿和不少于13.5千克的下垂质量时,永久变形不应超过40毫米。对于少年使用的自行车,部件附加200牛顿和不少于22.5千克的下垂质量时,永久变形40毫米。进行学龄儿童自行车试验时,附加不少于50牛米力矩的情况下舵轴不应毁坏,进行少年自行车试验时,附加不少于108牛米力矩的情况下舵轴不应毁坏. 进行学龄儿童

42、自行车试验时,“舵轴-前叉”附加15牛米力矩的情况下不应出现裂缝、折断和试验轴偏移大于4毫米的现象。对于少年自行车附加不小于25牛米力矩时不应出现裂缝、折断和试验轴偏移大于4毫米的现象。进行学龄前儿童、学龄儿童和少年的自行车试验时,对车座分别附加不小于300牛顿、600牛顿和700牛顿的垂直力和100牛顿、150牛顿、200牛顿的水平力时,车座相对于支架和支架相对于车座不应出现偏移现象。进行学龄前儿童的自行车试验时,质量22.5千克的重物从50毫米高度落下、部件“叉架-”与30千克的重物一起作自由落体时,不应当有可见的裂缝,车叉和框架端部测得的部件永久变形应当不大于20毫米。部件“踏板-连杆”

43、应当能承受动态载荷。在动态载荷试验中不应当有过热和踏板或者连杆螺纹明显裂缝的现象。进行学龄前儿童自行车试验时,在向踏板附加不小于600牛顿垂直力后,自行车的驱动应当保持其工作能力。进行少年自行车试验时,在向踏板附加不小于1500牛顿垂直力后,自行车的驱动应当保持其工作能力。学龄前儿童的自行车负载情况下偏离水平位置20度,此时自行车的踏板不应当接触到地面。学龄儿童和少年的自行车负载情况下偏离水平位置25度,此时自行车的踏板不应当接触到地面。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时应当有反光镜。自行车的结构应当保证可以安装照明系统、信号装置的反光部件。附加30千克的垂直载荷时,学龄前儿童自行车上安装的支撑轮不应当有大

44、于25毫米的弯曲,永久变形不应大于15毫米。自行车对称面与每一滚轮内端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175毫米。7. 出版物(教科书、书籍和杂志)、电子教学出版物、学生文具和桌面印刷游戏的安全性要求32.通过字体成形和根据出版物种类的文章成形参数、一次阅读文章量、阅读者年龄并根据少年儿童视力器官的生理特点确定出版物的生物安全性。如果出版物针对两个或者三个年龄组,该种出版物应当符合对上述阅读对象最小年龄组的要求。无论出版物为何种类、阅读者年龄如何,都应符合下列要求:彩色、灰色背景和(或者)带多彩插图的正文印刷时背景光密度应当不超过0.3,印刷品字体反转时不小于0.4;印制印刷品时不得使用洁白度指标小

45、于74%的纸张和报纸纸,不重复利用的出版物(考试卷、习题卡、测试题、填词游戏)除外;出版物中不得使用窄字体;字母、数字和化学公式成形时,公式主要部分的字号可以比正文字号小两磅,公式次要部分的字体应当不小于6磅;出版物页面的底页边应当不小于26毫米;页面页边可以设置图例、直观的图画和不超过50个字符的文字且距离版面不少于5毫米;用黑墨印刷时,出版物中正文图画部分和纸的光密度间隔不应小于0.7;不允许字符字体印刷不清楚。学龄前和低学龄儿童出版物的词与词之间的空白应当与字号相等,多种颜色涂饰的图画元素的大小不应小于5毫米。应当根据“狄多点制”(1磅等于0.376毫米)给出出版物字体的成形参数。出版物

46、应当符合化学安全性要求,不应析出有害物质:在模型介质(蒸馏水)中数量不超过:酚0.05毫克/立方分米;甲醛0.1毫克/立方分米;铅90毫克/立方分米;锌1.0毫克/立方分米;砷25毫克/千克;铬(三价和四价)60毫克/千克。在空气介质中数量不超过:酚-0.003毫克/立方分米;甲醛0.003毫克/立方分米。33.对初等普通职业教育教学出版物的安全性要求初等职业教育教学出版物的字体成形应当符合对10、11年级教学出版物的要求。初等普通职业教育教学出版物的质量不应当超过:1-4年级300克;5、6年级400克;7-9年级500克;10、11年级600克。教学出版物中不应当使用:主要文章和补充文章字体反转和彩色油墨;为了突出文章彩色背景下的字体反转和彩色油墨;在字帖和作业练习本的书写部分彩色和灰色背景;主要文章和补充文章3栏以上的版面;无缝连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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