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口经济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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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人口经济学) 童工问题的理论与政策研究童工并不是一个新的现象,在欧洲工业革命时期甚至更早些时候的手工工场中,就曾大量使用女工和童工,比如1816-1819年,在曼彻斯特、斯托克港以及普雷斯顿的英国早期的棉纺织厂中,18岁以下的两青少年工人占整个工人比重分别为47%,、58%、 和65% ,即使在工厂法完全生效之后的1835年,这一数字仍然达到了 39%,、36%、和 47%(Galbi,1997)。在美国,正如黑人奴隶制度的阴影笼罩在南方老区的田野那样,儿童奴隶制度的阴影也笼罩在南方新区的棉纺厂,其整个历史的3/4时间内都普遍存在童工。在我们国家漫长的封建社会历程中,童工也屡见不鲜。

2、童工的现象很早以前就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关注,马克思就较早地对童工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他从资本家对工人进行剥削的角度出发,认为机器的利用必然将妇女和儿童推入到劳动大军当中,而资本家出于对利润的追逐,也愿意用较低的工资来雇用他们。Mill、Marshall和Pigou则从教育的外部性出发来看待童工问题,他们认为,儿童过早地参与劳动必然以牺牲教育为代价,这会损害长期的经济增长。直到上个世纪末之前,这种教育外部性的观点仍然为多数经济学家所认同(Grootaer and Kanbur ,1995),他们主张政府实行强力的政策和法律干预以消除童工问题。问题是,除了贫穷之外,是否有其他因素也会导致童工的出现

3、?在消除童工的各种措施之中,什么样的政策才是有效的?本文的结构如下,在第一部分中,我们会依据统计资料对当前存在童工现象作简单的描述;第二部分介绍已经发展起来的几种主要的童工理论以及其结论;第三部分根据经济学家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所作的实证研究,来考察一下上述理论的解释力,第四部分是根据各种理论以及实证检验的结果,对各种政策尝试进行评价。一,事实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38和146号公约,儿童是: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所

4、以,童工(child labour)的定义是: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而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则属于青少年工人。我们国家的法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是16岁,所以,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在我们国家,“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但是,“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不过,ILO关于童工的定义受到了很多经济学家和国际机

5、构的质疑,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儿童从事的活动虽然具有经济性质,但却不直接获得经济收入,这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普遍,比如在农村从事家庭农业生产,或者承担家务(比如,做饭、清洁、照顾老人、小孩等活动)等等。此外,在计算上也很难分清究竟一个儿童将多大比重的时间用于有偿劳动,多大比重的时间用于无偿劳动。因此,ILO的估计有可能低估了实际的人数。于是,Udry(2003),Kathleen Beegle、Rajeev Dehejia和Roberta(2003)以及UNICEF等都对这一定义加以补充,这就出现了一个更加宽泛的定义:从事经济活动的儿童(Children at work in econom

6、ic activity ),它所涵盖的范围比童工所涵盖的范围更大。表1,10-14岁儿童的劳动参与率 单位 %1960197019801990199520002010世界24.8122.3019.9114.6513.0211.328.44非洲35.8833.0530.9727.8726.2324.9222.52拉美16.5314.6012.6411.239.778.215.47亚洲32.2628.3523.4215.1912.7710.185.60欧洲3.521.620.420.100.060.040.02埃塞俄比亚50.7548.5146.3243.4742.3041.1038.79巴西22

7、.1920.3319.0217.7816.0914.3910.94中国43.1739.0330.4815.2411.557.860.00印度30.0725.4621.4416.6814.3712.077.46意大利10.914.121.550.430.380.330.27资料来源: ILO (1996a) ,“ Economically Active Populations: Estimates and Projections, 1950-2010”在本文(也是很多经济学家的分析)中,我们不加区分地将小于17岁从事经济活动的全职(full-time)或兼职(part-time)的儿童都叫做童工

8、,做这样的简化并不会改变分析的结果,但能使对问题的描述更加简单。尽管全球反对童工劳动的运动已取得了显著成果,童工的数量从1995年的2.5亿下降到2000年的大约2.1亿,但童工问题仍然十分严重(ILO,2002)。尤其是最具危害性、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问题比我们想象的要严重得多,因为在5至17岁这个年龄段中,全世界每6个儿童中就有1个是童工。他们从事着与其幼小年龄不相符的、损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全世界童工中约有3/4,即约1.8亿儿童,从事着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也就是对儿童最具危害性的劳动。这一数字相当于全世界每8个儿童中就有1个在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约有1.1亿年龄在15岁以下的

9、童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劳动。应该立即把他们从这种劳动中解救出来。其中840万儿童陷入极其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如奴役、被拐卖、债务奴役、卖淫、色情业以及其它类似的活动。表2,从事经济活动的儿童、童工、从事危险工作的儿童 ( 按年龄段、性别计算), 2000年单位:10万人年龄段EAC童工童工占EAC的比重CHWCHW占EAC的比重CHW占童工的比重514 男孩 女孩1517 男孩 女孩总和 男孩 女孩2108109010181409751658351718411676186397888559234424824551322113388.489.786.942.045.837.769.871.867.

10、61113613500592344248170595774852.856.249.142.045.837.748.552.044.659.762.756.510010010069.572.466.0注:EAC:从事经济活动的儿童CHW:从事恶劣工作的儿童资料来源:ILO,2002,“Every Child Counts :New Global Estimates on Child Labour”。 童工的构成和分布是这样的,从性别上看,童工中男性和女性各占一半,其中男孩稍多。在从事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儿童中,男孩约占55%。从地域上看,14岁及14岁以下的童工中的绝大部分(1.27亿人)生活在

11、亚太地区。不过从童工占儿童比率这个相对数上看,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的童工比例最高。约有1/3的14岁及14岁以下的儿童(约4800万人)从事劳动。发达国家有250万童工,其中2%为14岁及14岁以下从事劳动的儿童。另外250万童工生活在经济转轨国家,如前苏联国家,约4%的儿童从事劳动。童工绝大部分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因而缺少法律保护。大多数童工在农场和种植园工作;其中,70%在农业、商业狩猎、渔业和林业部门工作,8%在制造业工作,8%在批发和零售业、餐馆和旅馆业工作,7%在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业,如在家政服务行业工作,4%在运输、仓储和通讯业工作,2%在建筑业工作,1%在采矿和采石业工作

12、。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没有哪个国家是无童工劳动的国家,所以本质上讲,童工不是一个有没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我国是一系列国际反童工协议的签约国,并且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该规定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二, 理论把家庭看作是与企业和个人一样的单独的决策单位,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来对其进行系统的经济学分析的时间并不久远 (Becker,1964),在一个家庭中,父母有天生利他主义的倾向,所以子女和父母是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利他主义的父母其个人效用函数中包含其他成员的效用,并且是正相关的。当代对童工问题的经典分析始于Basu和Van(Basu and Van,1998),

13、之所以这么说,并不在于他们为童工的存在找到了贫穷之外的其他原因,也不在于他们忽略了教育的外部性,而在于他们在两个相关假设基础上得出了多重均衡的结果,并且指出,单纯的法律禁止对绝大多数家庭而言并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这具有深远政策含义,为后来经济学家对童工市场进行分析建立了基础。所以,我们将首先介绍这个模型。1,BV模型及其改进Basu和Van在对大量事实进行观察的基础上,为童工市场的分析提出了两条基本的假设:(1)只有在从非童工资源中获得的收入非常低的情况下,一个家庭才会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劳动市场上去,也就是说,孩子不工作(non-work,包括空闲和上学)是一种奢侈品(Luxury Axiom)

14、,并且,(2)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成年劳动力和童工是可以相互替代的(Substitution Axiom)。家庭有一个成年人和一个儿童构成,其收入主要来自于成年人(父母)和儿童(未成年子女)的劳动所得,儿童要么完全空闲(leisure)要么完全工作,存在一个维持生存水平的最低消费,一旦成人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的收入高于家庭中每个人所必需的最低消费水平之和,父母就不会让孩子参加劳动,反之,则为生活所迫将儿童送到劳动力场上赚取收入。在工资与各自劳动的边际生产力相等的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两个均衡:没有童工的G(good )均衡和存在童工的B(bad)均衡,当一个国家处于B均衡的时候,禁止使用童工的法

15、律干预可以使经济走向G均衡,而且这个均衡是稳定的。这就使干预有较好的效果。接着他们又将模型一般化,允许家庭存在多个子女,而且子女可以将时间在工作和空闲之间任意分割(在空闲和工作上的时间的变化是连续的),分析的结果是,仍然会存在G、B两种均衡,但是家庭内子女的数目将会影响均衡和政策干预的结果,如果经济处于B均衡之中,子女数目的增加会使成年人和童工的工资全都下降,如果经济处于G均衡,子女数目的增加可能会将经济推向B均衡,这个结论与对一些发展中国的观察是一致的,不仅是经济增长方面,童工问题也存在着“人口陷阱”。根据BV模型,法律和政策干预对家庭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可能使其受益,也可能让它受损,但对那些

16、极端贫困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往往会令家庭的状况恶化,部分禁止(禁止某些企业或行业使用童工的 partial ban)尤其如此。没过多久,Swinnerton和Rogers就对BV模型提出了修正 (Swinnerton. and Rogers,1999),他们认为原来的两个假设(Luxury Axiom和Substitution Axiom)都是家庭微观层面上行为,应该在宏观层面上加入第三个假设:分配公理(distribution axiom),也就是,从非劳动资源中获得的收入或财富被充分地掌握在一些代理人手中。这样,如果非劳动收入的分配是足够平等地话,BV模型中的B均衡将不会存在。他们的这一灵感

17、源于一些有关童工问题的政策争论,比如Grootaert和Kanbur就注意到,伴随有公平分配的经济发展是减少童工的灵丹妙药(Grootaert and Kanbur,1995)。在Swinnerton和Rogers看来,BV模型之所以得出存在两类均衡的结论,无非是“他们专注于劳动收入,并把它看作是童工存在的一个决定因素”,可是一旦家庭能够获得一定数量的非劳动收入的话(比如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那么均衡的情形也会随之改变,除了BV模型中的B、G均衡之外,还有第三种均衡:只有那些没有股息收入的家庭才会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劳动力市场当中,有股息收入的家庭其子女不会参与工作。以此来推论,当所

18、有的家庭都获得足够的股息收入的话,市场上就只有G均衡存在了。通常而言,贫穷是童工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Fallon and Tzannatos,1998),不过,如果在一个相对比较富裕的国家中仍然有童工的话,那么一定是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问题(Swinnerton. and Rogers,1999)。Basu和Van立刻做出了回应,他们认为早先的BV模型和由Swinnerton和Rogers提出的所谓SR模型都是现实的两个极端情形,即企业利润完全不向工人家庭分配(BV模型)和完全分配给工人家庭(SR模型)这两种情形,实际情况是,企业通常只将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家庭,结果也会出现SR所预言的第

19、三种均衡,他们称其为混合均衡(hybrid equilibrium),只要分配给家庭的这部分利润满足一定的条件,混合均衡总是存在。除了多重均衡的结论之外,BV模型和SR模型都认为贫穷是导致童工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和大多数的经济学家多童工问题的看法是一致的。比如,Dessy和 Pallage发现,越是贫困的家庭往往越是居住在偏远落后、人烟稀少的地区,那里往往没有合适的学校(或者离学校较远),贫困家庭的成年男性劳动力往往缺乏从事高收入工作的技能,于是,这些家庭就要将成年女性和儿童推到劳动力市场当中来缓解贫穷,这也进一步证实了Luxury Axiom(.Dessy and Pallage,2001

20、)。Fallon 和Tzannatos 在一篇评论性的文章中也指出,童工出现的可能性和家庭收入之间有着强烈的负相关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并不非常显著(Fallon and Tzannatos ,1998)。Ray (2000) 、Kruger(2002)、Edmonds 和Pavcnik (2002)通过实证研究也发现了这种负相关关系。2,市场的不完全贫穷仅是童工出现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在市场完全的情况下,贫困家庭还可以通过借贷的方式来对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市场都市场都是不完全的,比如信贷市场、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等。从金融市场的不完全角度来分析童工问题的

21、学者很多,他们认为,即使贫困家庭,如果他们有能力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借贷的话,仍然可以通过贷款的方式来为子女退出劳动市场所造成的暂时性家庭收入的减少而进行补偿。不过,如果金融市场尤其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全,加之没有多少储蓄的话,就会导致很多收入低的家庭无法对子女进行较高的人力资本投资。Baland 和 Robinson说明了,如果存在信贷约束的话,父母可以通过代际间(以牺牲孩子未来收入的方式)的借款来进行替代。在一个2期的代际交叠模型中,父母在第一期既可以让子女参加工作获得收入,也可以让对他们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在第二期,长大后的子女的工资由前一期收受的教育决定,允许有储蓄、遗产和子女报答父母的转移

22、支付。如果金融市场是不完美的(imperfection),当父母把子女当作是负的遗产(由儿童转移到父母手中的收入)或者是借款(由将来转移到现在的收入)的替代品的话,劳动力市场就会有童工出现(Baland and Robinson,2000)。不过,他们也表明,这种无效率的现象不可能通过在家庭内签订合约(intra-family contracting)来解决,因为,这种形式的定约要么不是自我实施的,要么就是非法的。越是贫困的家庭,抵抗收入波动的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差,比如在农村,农民的收入受天气、地理位置等其他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那里尤其需要多种方式来平滑收入。经济学家们越来越认识到,子女不仅仅

23、是一种养老保险,也是平滑收入的一种方式,人力资本投资和土地所有权也都是如此(Cain, 1982,1991;sah ,1991;portner, 2001;Beegle.,Dehejia and Gatti,2003)。在金融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一旦受到了收入方面的冲击,很多家庭除了会改变消费方式之外,在子女的数量与质量方面都会做出变化。Kruger(2002)、Edmonds 和Pavcnik (2002)发现,如果存在信贷市场约束,收入的波动就会导致家庭无力长期为儿童的人力资本进行投资,加之在家庭内部还存在着代理问题,这两种机制结合在一起促成了童工的出现。毫无疑问,那些贫困家庭很少有机会进

24、入金融市场,只能从个别的垄断高利贷者借款,这就构成了向人力资本投资的一个障碍,并把很多贫困家庭的儿童推向了劳动市场。从成本角度来看,在高利率的情形下,童工未来成本的贴现值对家庭而言小于对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社会,当前童工的工资水平也会起到重要的作用,毕竟这也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机会成本。从收益的角度看,教育的收益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将来,而成本当期就要支付,所以,决定子受教育程度的父母对预期教育收益的贴现就十分重要,如果贴现率很高的话,那么收益自然很低。同样有些经济学家也认为,在没有其他资产(比如牲畜和土地)和储蓄的情况下,为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的融资就会非常困难,常常造成借款利率高于教育未来的投资收益率

25、,故而不进行投资(Parsons and Goldin,1989;Becker,1991)。除了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以外,还有一些学者从劳动市场的不完全出发来探讨童工问题。比如在农业生产中,拥有大块土地的家庭发现,由于一些原因,他们很难从农村劳动力市场上雇用到合适的劳动力,所以他们会让自己未成年子女来帮助进行农业生产,于是人们发现,越是土地数量多的家庭,子女劳动的时间越长,那些土地很少的家庭,由于缺乏劳动的机会,所以子女很少参与劳动。这种现象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中是司空见惯的(Benjamin, , 1992.;Bhalotra and Heady,2000)。同样,在土地不能自由交易的地方,农民除

26、了牲畜、农具和房屋之外,很难用其他资产作为抵押来获得信贷,迫不得已,只有让未成年的子女从事劳动以赚取收入。3,博弈论其实,即便资本市场是完美的,代理问题仍然会导致童工问题,其中的原因是,父母用童工收入来改善当前的家庭消费(Udry,2003)。最近,随着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人们又开始意识到,作为一个整体的家庭不但要和外部的经济个体进行博弈,即便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也往往不尽一致,家庭成员和家庭外部人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内部之间也在进行着博弈,这样就需要在父母和子女之间进行转移支付和协调(Baland and Robinson,2000;Dessy and Pallage,,

27、2001)。另外,父母不仅仅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收入的主要支配者,家庭内部的各种决策主要由他们做出,这其中也包括有关子女受教育的水平和参与劳动的程度(Rosenzweig and Evenson, 1977),当决策者并不是这一决策本身的(或者不是唯一的)成本承担者和受益人的时候,就涉及到了代理的问题,解决代理问题的方法往往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些显性或隐性的契约(Becker,1991;Basu,1999;Udry,2003)。在Dessy和Pallage的一篇论文中,他们认为童工的产生可能源于协调的失败,也就是,在父母对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和企业对技术密集型生产方式的投资决策之间缺

28、乏协调机制。在父母的眼中,儿童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他的工作可以为家庭赚取收入,当然对子女进行教育也要花费成本,这两者加起来就是子女人力资本投资的机会成本。这种投资也是有风险的,如果将来学非所用的话,就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受过教育的儿童将来会成为高质量的劳动力,适合技术密集型的生产方式,企业对生产设备的投资也具有风险,生产技术要尽量和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水平保持匹配,在劳动力和生产技术匹配的情况下,技术密集型的生产肯定要比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不匹配的情况下,则损失惨重。双方面临的支付矩阵如下: 企业 投资 不投资 2,-202,0 5,100-1,0 童工 父母 教育显然,博

29、弈存在两个均衡(教育,投资)和(童工,不投资),其中(教育,投资)是一个帕累托最优的纳什均衡,但是要达到这个均衡需要一定的条件,那就是双方都认为对方会进行投资,并且也知道对方知道自己要投资, 。用矩阵中的数字来计算的话,当企业和儿童的父母认为对方投资的概率大于1/6的时候,自己才会也跟着投资。但是,如果发生不匹配所造成的损失更大,或者双方在历史上都没有向人力资本和生产技术投资的习惯的话(比如,非洲、拉美和南亚的一些地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长期处于“低技术陷阱”之中),那么,这个预期就很难形成(Easterly,2002)。于是这就存在一个协调的问题,也就是政府如何进行干预来协调双方的预期,比如

30、可以通过实行强制的义务教育,向企业传递家庭必定要对儿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信息,企业就会对生产技术进行投资(Dessy and Pallage,2001)。在一个家庭内部的博弈和协调问题也可能导致童工出现,比如,子女应该承诺在父母年迈的时候给他们一定支付以补偿父母在他们年少的时候不把他们送到劳动力市场中去所承受的损失,如果父母认为子女的这个承诺不可信的话,那么将就会产生童工问题(Baland and Robinson,2000)。Basu认为,根据谈判中的代理人,可以将有关童工问题的谈判和订约模型分为两类,首先是家庭内部的家长和子女之间的谈判和订约(Intra-household),另一个是家长

31、和作为童工的儿童之间的谈判和订约(Extra-household),这样主要的政策也就分成两种,法律干预和公众行动产生的协同干预(collaborative interventions)(Basu,1999)。 让子女接受教育还是参与劳动的决策是由父母做出的,父母并不是这一决策成本和收益的唯一承担者,这就存在代理问题,即便是完全离他的父母,决策的时候也是家庭的利益而不是子女的个人利益为中心,这样,就会出现童工,或者不是最低水平的童工((Chernichovsky 1985; Patrinos and Psacharopoulos,1997;Udry,2003)。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

32、当一个家庭中有多个子女的时候,父母可能会对子女进行分工,比如,让长子或女孩来参加劳动,而让其他子女受教育,性别和长幼次序会决定童工的存在,这对个别子女本人而言显然不是最优的。4,其他原因实际上,童工作为一个普遍的、历史久远的社会经济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些学者从实证研究中还发现了一些其他的原因,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和地区,这些原因也是具有相当的解释力的(Grootaert and Patrinos ,1999 )。a,没有(或者缺乏高质量的)学校。Dessy& Pallage(2001) 在一项有关巴基斯坦的研究中发现,由于缺乏好的学校,加之父母对子女所受

33、教育的将来收益的贴现较低,这都导致了童工的大量出现。Jensen,和Nielsen(1997)对赞比亚的研究也发现,由于没有(或没有合适的)学校,相当一部分想让孩子读书的家庭都没能把孩子送进学校,这其中一部分孩子就成为了童工。实际上,越是贫困的家庭往往越是居住在偏远落后、人烟稀少的地区,那里越不可能有合适的学校(或者离学校较远),自然条件使得子女上学的成本很高。此外,如果学校的师资不够,教育的质量就会受到影响,父母对教育的预期收益打了折扣,也会导致父母将子女推到劳动市场当中。b,父母受教育的程度。除了会对家庭收入、子女的数量、家庭的营养水平有影响之外,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也会对子女的教育水平产生影

34、响,主要的原因是,一旦父母受过一定的教育,他们就会对教育的成本和收益有更加清楚地认识,也就知道进行何种程度的教育最适合自己的子女,增加了其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的可靠性。Ranjan Ray(2000)对秘鲁和巴基斯坦的研究以及Nielsen,和 Dukey(2002)对印度乡村的研究就验证了这个假说。c,社会规范、习俗和歧视。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将孩子送出去工作的决策部分是源于社会规范(Helena S. and Dukey,2002)。如果其他家庭都让孩子接受教育,而只有一个家庭让孩子工作的话,那么这个家庭的家长所面临的道德谴责就会相当大,他也很难做出这样的决策,反之,如果童工普遍存在的话,那么

35、一个家庭让孩子工作的决策所面临的社会压力就小得多了。因此我们会看到,在一些贫穷的国家或地区,童工的数量会异乎寻常地高。此外,童工的产生往往主要是在性别、肤色、种族以及其他方面(比如,因为血缘关系引起的)歧视的结果。在性别方面,很多地区都有对女孩歧视的习俗(Siddiqi and Patrinos,1996)比如印度和孟加拉一些农村地区,女孩很早就结婚,并且很少受教育,中国历史上认为承担养育父母的责任主要在男性身上,所以很多家庭不对女孩子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或者投资不足。此外,劳动力市场上,肤色和种族上的歧视会让很多家庭陷入贫困,在教育上的所受到的歧视还可能导致很多儿童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三, 实证

36、除了对童工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很多学者还运用各种截面和时序数据进行跨地区和跨国比较,从而对上述某些理论进行实证检验,也对各种政策的结果也进行了分析。从检验的结果来看,除了贫穷的因素之外,造成童工问题的其它因素在地区间存在差异,下面我们简要介绍其中的一些结论。首先,就收入而言,一系列的研究显示收入和童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Fallon and Tzannatos ,1998)。Ray (2000) 还发现,在巴基斯坦,家庭收入和入学率之间正相关,但是在秘鲁,这种关系并不显著。在越南,Edmonds and Pavcnik (2002) 发现,商品价格上升明显伴随着童工数量的减少,这

37、个结果支持了Luxury Axiom ,相反, Kruger (2002) 的研究发现,在巴西,随着咖啡价格的上升,童工人数增加,上学的人数减少。这说明价格上升对家庭产生的收入效应明显影响了父母的决策,,有关拉美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个结论(Dessy and Knowles,2001)。其次,就性别而言,童工除了在分布上具有明显的性别特征之外,收入、土地面积和家庭规模等变量都会对不同性别的儿童产生不同的影响。比如,在对巴基斯坦和秘鲁的一项跨国比较研究中,在控制了一些其他的变量之后,土地面积的增加会使女孩子的工作时间增加,但是对男孩子没有显著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对女孩子而言,替代效应更大一些(Bh

38、alotra and Heady,2000;Bhalotra,2000)对尼泊尔、巴基斯坦和越南的一项研究显示,文化因素在决定童工的供给,尤其是性别差异方面起也到了关键的作用(Edmonds,2003)。再次,儿童在工作和上学之间,一般的结论是,儿童对劳动的参与可能会影响到其本身所受的教育水平。比如,Psacharopoulos (1997)对拉美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与没有参与工作的儿童相比,参与工作的儿童的上学年数大约要少2年。不过在另一篇文章里,他又谈到,儿童工作和上学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复杂的,一方面,在时间的分配上,二者此消彼长,但是在另一方面,儿童的工作又为家庭带

39、来了收入,对于一些相当贫困的家庭而言,经济状况使得来自儿童的收入十分必要,没有这部分收入,家庭可能就无力为儿童的教育支付费用,这也就是说,工作是儿童上学成为可能(Patrinos1 and Psacharopoulos,1997)。四,政策童工的问题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出于减少和消除童工的目的,每个国家都有各种不同的具体政策,而ILO的多项公约(特别是第138、146、182号公约)则反映出了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的一些尝试。政府的干预有两种方式:强制(coercive)干预和合作(collaborative)干预,前者主要指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颁布的、带有强制性色彩的法律规定;后者主要是改变决策者

40、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进而使他们愿意让孩子远离劳动,比如收入补贴、改善信贷、保险市场等(Basu and Tzannatos,2003)。就单纯的法律规定而言,还有三种不同的干预形式:一国之内( intra-national)法律干预,这是一国政府颁布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本国内部的童工数量;超国界的(supra-national)形式的法律干预,这是要借助一些国际组织,比如 ILO、WTO以及 UNICEF, 目的是要求所有签约国都采取措施控制童工数量;还有就是针对别国的(extra-national)法律干预,比如一些发达国家拒绝从滥用童工的国家或企业进口商品,比如美国的干涉童工使用法案(

41、US Child Labor Deterrence Act,1993),虽然由美国颁布,但是主要是针对第三国的(Basu ,1999)。虽然存在多种形式的法律,但是学者们认识到,在不同的地区,应该施行不同的政策,尤其是特别贫困的地区,如果不因地而宜的话,往往会事与愿违。眼下,直接全面地禁止童工不但是不可能的(可能会让童工从正式部门转移到更加难以监督的非正式部门),而且可能会使大到某些国家,小到具体的家庭、甚至童工本人的福利状况恶化。因为通常情况下,造成童工的原因常常是极端的贫困,因取消童工而引起的成人工资上升的效应和家庭收入减少的效应到底哪个更大还难以确定,有时候,童工的工作收入不但对某些家庭

42、而言不可或缺,就是对童工自身而言,也是他维持必要的健康和营养水平、接受教育所不可缺少的条件(Ray ,2000;Dessy and Pallage,2001)。国际社会认识到了全面禁止的不可行性之后,开始专注于某些对童工伤害极大的工作形式,于是就有了ILO最近的第182号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出台,这同时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在消除童工方面的认识上的进步。不过,如果没有恰当的政策与之相配合的话,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也可能会对最贫穷国家中的某些家庭的福利和人力资本积累有不利的影响(Dessy. and Pallage,, 2001)。最低工资法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么?对

43、于在正式部门工作的童工而言,确实会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对非正式部门而言,尤其是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的童工而言,效果甚微。而且实证研究的结果也并不完全支持这种方式,比如,从历史上看,就美国而言,在上世纪初颁布的最低工资法仅对就业和童工仅有微弱的影响(Moehling,1999)。在最低工资法之外,另一种能够非常行之有效的法律形式是义务教育法,很多国家都有自己法定最低的义务教育和法定工作年龄,全世界平均约为15岁(我国这两个年龄都是16岁),通过义务教育法,强制性地规定,在一定年龄范围内的儿童必须要在学校接受教育,从而达到间接地减少童工的目的。不过,一个国家如果要实行义务教育的话,那么就必须要对所规定

44、的义务教育进行补贴,否则,就会出现一方面国家要求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另一方面贫困家庭无力承担教育费用的尴尬局面,通过义务教育来减少童工的目的也就很难达到。结果是大批儿童都被迫在非正式部门工作。而非正式部门的工作由于无法监督,往往工作形式更加恶劣的、更加危险,对儿童的成长也更加不利。除了法律形式的规定之外,因为很多情况下童工的产生是源于信息不对称或市场的不完全,所以,政府本身的某些非法律形式的合作干预也会起到一定的效果。比如对希望工程、教育券、食品换教育计划、对引进先进技术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等,一旦企业预期到家庭会对子女进行较多的人力资本投资之后,企业就采用技术密集型的生产技术,如果劳

45、动力和生产技术匹配,落后国家就有可能摆脱“技术陷阱”的问题。另外。技术进步本身可能也会在不减少家庭收入的情况下减少童工,比如农业生产中的机械化趋势以及化肥和高效农药的使用(Grootaert and Kanbur,1995)。 前面还提到,在某些情况下,童工的产生往往是社会分配不公平的结果,所以,更加公平的分配可能有助于消除童工(Grootaert and Kanbur, 1995;Swinnerton and Rogers, 1999),不过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Grootaert and Kanbur(2001)又发现,这个结论只适用于生产力水平较高的国家,对于生产率较低的国家而言,公平的分

46、配并不是消除童工的有效措施,甚至可能会适得其反。 此外,还应该注意到,有效的法律禁止可能会导致从事经济活动的儿童的人数增加,以及产出的减少,某些企业利润下降,但此时儿童的福利增加,所以对整个社会而言,仍不失为一次帕累托改进(Rogers, and Swinnerton ,2003)。关键词:童工 贫困 市场不完全 博弈Key words: child labor poverty incomplete market game内容提要:不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上看,童工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特别是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造成童工的原因多种多样,此前的研究者们一直从教育的外部性角度出发,来研究童工问题,既然父母是利他主义的,那么只有在极端贫穷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会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劳动力市场档中。他们主张完全、彻底的在世界范围内禁止童工,不过这一政策受到了处于贫困当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抵制。直到最近,人们才认识到原因的多样性,所主张的干预措施也多样化,并且要因地制宜。Abstract: Child labor is a perv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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