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法学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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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摘要 宪法文本中涉及民族关系事务的条款,即是民族关系条款。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标准,将民族关系条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宪法序言中关于民族关系的表述是民族关系条款的基点,宪法第四条则是民族关系条款的核心条款。在宪法文本中,民族关系条款的实质内容、基本结构和数量是其具体表现形式,这些要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事实决定了民族关系条款是我国宪法文本中非常重要的一类条款。经由这一类条款而形成完善的民族关系制度是实现我国民族关系和谐的基本路径。关键词 宪法文本 民族关系条款 表现形式On Peoples Relation Articles

2、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Abstract The articles concerning to the relation among peoples in the constitutional text are the articles of peoples relation. These articles can be divided into some type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tandards. The statement about relation among peoples in the preface of th

3、e constitution is the base point of the articles of peoples relation, while the fourth article is the core article among the articles of relation among peoples. In the constitutional text, the substance, basic structure and quantity which have different manifestation in the different stages are the

4、specific performance of these articles.Peoples relation articles are very important which depends on the fact of a unified multi-ethnic country. To form perfect system through these articles is the basic path to achieve harmony relation among peoples.Key Words Constitutional text Articles of relatio

5、n among peoples Manifestation目 录引 言1第一章 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的含义2第一节 何谓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2第二节 民族关系条款的特点和分类4第二章 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的基点和核心7第一节 民族关系条款的基点7第二节 民族关系条款群的核心条款8第三章 民族关系条款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表现形式10第一节 历年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10第二节 民族关系条款的数量与结构15结论:如何经由民族关系条款实现和谐的民族关系17致谢语19参考文献20引 言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历史长河中,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关系处

6、理妥当与否亦深刻地影响了、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将来也必定深刻影响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1民族关系无小事。如何在全球性的民族分离主义复兴和民族分离活动高涨的大背景下2,妥善地处理56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如何继续深化发展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乃是摆在当前我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在于,一切重要的社会关系均须由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作出基本的、也是效力最高的规范。和谐的民族关系对我国而言,其重要性不容置疑。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1975年宪法(以下简称七五宪法)、1978年宪

7、法(以下简称七八宪法)以及历经四次修订的1982年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均对民族关系作出了重要的规范。这些规范是处理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依据。从法学的视角研究民族关系,宪法上的民族关系条款无疑是起点。研究民族关系的论文可谓蔚然可观。但是,从宪法文本的角度研究民族关系的论文却极为罕见。然而,一个基本事实是:“从宪法文本中寻找资源和依据,已然成为部门法研究的一种有力的论证方法和思考进路。”3对于民族关系问题而言,也是如此。科学制度建构的起点在于宪法文本,经由宪法文本的规定,生成一系列根本的、科学的民族关系制度,是实现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基本路径。正因如此,专注于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将

8、有益于深刻认识、领悟和评判当前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制度。曾宪义先生曾说:“这样做的目的当然不是要从本本出发,而是首先要清楚本本上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然后再来看看实践中究竟怎么样。”4第一章 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的含义第一节 何谓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一、宪法文本宪法文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研究价值。5一般而言,宪法文本是宪法内容的物质载体,主要是指实行成文立宪主义国家立宪机关制定的宪法典,客观上,这种宪法典表现为成文的文本记载形式。有学者将宪法文本区分为文字文本和非文字文本,并认为文字文本是通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以某种文字的形式表达或存在的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部分不成文宪法;而非文

9、字文本则是指不是通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以文字的形式而是以其他某种形式存在的宪法,这一类宪法并非通过制宪者以明确的宪法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又具有文字文本宪法的性质、意义和功能,它们主要出现在不成文宪法国家。6因此,在论及宪法文本时,将其限定在成文立宪主义的范围内,可能会产生遗漏。本文提出,宪法文本主要是指实行成文立宪主义国家立宪机关制定的宪法典,这一表述并未排除非成文立宪主义国家的不成文宪法文本。然而,为了方便本文论述的展开,本文对民族关系条款的讨论仅限定于成文形式的宪法文本,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及宪法观念等文本形式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宪法文本具有客观实在性。从其形式特征来看,宪法文本具有

10、统一且完整的文本形态;其内在的结构也是完整统一的,具有高度严密的逻辑自洽性。在本文中,宪法文本与宪法典表述的是同一客观对象,两者仅在名称的表述上有所差异。因此,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与宪法典中的民族关系条款所表述的亦是同一客观对象。二、民族关系在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根本法的地位,乃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以上第一个因素表明,宪法所规定是国家最根本和最重要的问题。因此,我国宪法文本中有大量条款涉及到民族关系问题。这既是新中国对历史上形成的多民族共同生

11、活、共同发展之事实的宪法确认,也是国家十分重视民族关系的直接体现。从我国宪法文本的具体规定看来,民族关系是指我国56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其中,从根本上决定着民族关系发展态势的是汉族和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所以,宪法文本重在规范汉族和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以历史的维度作为观察视角,我们可以发现,真正对国家长久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的正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任何朝代的政府,只要处理好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那么民族与民族之间就可藉由互相融合的良好态势产生推动中华民族不断发展的巨大合力。因此,就我国宪法文本来说,民族关系条款是用以调整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的宪法条款,其中主要是调整汉族和

12、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三、条款(一)条款等同于条文条款是一个更为书面化、更具有专业术语特色的名词,条文则是一个更倾向于口语化的名词,但这并不妨碍它们表征同一概念。条者,款也,项也;款者,法令、规章等分条列举的项目,与条基本同义。故此,条款在此可解释为法令、规章等分条列举的项目。从此意义看,条款与条文当属同一概念。法律文件的结构一般由以下项目组成:章、节、条、款、项,如宪法文本的结构就是这样划分的。章是最大结构单位,项是最小结构单位,条居于款之上,款居于条之下,条之下必定有款,有时一个条文仅仅有一款,此时外观上条直接等于款;在款的数目等于或超过两款时,条与款就判然有别了。以我国宪法第四条为例简单说

13、明条款之含义: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于该条,可作如下分析:1既可称上述内容为宪法的第四个条款,也可称为宪法的第四个条文。2该条位于宪法的第一章,第一章之下没有分节。3该条含有四款

14、。据此,条与款在文本结构中有着显著的不同点。条款的称谓大约也是从此演绎而来的。(二)条款与规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条款与规则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主流观点认为,法律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其中,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又分两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7由此可知,条款不等于规则。一个法律条款未必完整地包含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有时需要数个条款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条款的判断标准在于:法律文本中是否注明第某某条,如果注明了第几条,则该段文字构成一个法律条款。而规则的判断标准完全是内在的,具有

15、实质性的规定意义,只有在满足上述两个要素或三个要素时,才能将其称之为规则。其联系在于:有时一个条款因具备了规则所要求的要素,所以也构成了一个规则,有时几个条款才构成一个规则。概言之,谓之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是指统一的宪法文本中关涉民族关系的条款。此类条款调整的基本对象是民族关系,它关联着三个概念:宪法文本;民族关系;条款。分析的基本方法是:依据条款调整的对象是否是民族关系,从宪法文本的序言和共计一百三十八条的条款中择取调整对象为民族关系的条款,作一个文本角度的分析。第二节 民族关系条款的特点和分类一、民族关系条款的特点正如前述,民族关系条款是指统一的宪法文本中关涉民族关系的条款,这是依据

16、宪法规范调整的内容对宪法条款进行划分而得出的结论。换言之,凡宪法文本中所有涉及民族关系的条款都可以泛称为民族关系条款。论其特点,约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简单分析。第一,调整对象单一。民族关系条款是以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条款。有些条款直接、正面地对民族关系作出规定,如直接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而有些条款是通过规定与民族关系相关的问题来达到调整民族关系的目的,如将某些民族关系事务规定在相关国家机关的职权条款中。第二,某些条款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譬如说关于各民族平等的规定;同时,有些条款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表述也颇为具体,譬如关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

17、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的规定。但总体而言,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大多属于概括性的、原则性的规定。第三,授权性规定占较大比重,禁止性规定较少。授权性规定是赋予一定权利或自由的规定,禁止性规定是指禁止或严禁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定。8第四,宪法序言有民族关系方面的表述。自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在历年颁布的宪法的序言中,都出现了民族关系方面的表述。尽管从“条款”的含义看来,序言中的表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条款,但是仍有必要将其纳入分析范围;在某些文本中,序言中的规定甚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民族关系条款的分类民族关系条款的分类是从其含义中推衍出来的,同时也是对其含义的进一步分析和阐释。因此,以分

18、类的思维方法观察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十分有益于我们对民族关系条款的认识的深化。(一)民族关系的核心条款与非核心条款此种分类是从实质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其分类的依据是不同民族关系条款在由各个民族关系条款所构成的民族关系条款群中的不同地位、意义和功能。如果某一民族关系条款在这一条款群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起着核心规范功能,那么,这一条款就是民族关系的核心条款;相反,如果某一条款是围绕核心条款而展开的更为具体的规定,那么,这一条款就是民族关系的非核心条款。(二)抽象条款与具体条款依据条款的具体程度,可以将民族关系条款区分为抽象条款和具体条款。条款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或者只

19、用抽象的法律术语、其他词语进行表述的是抽象条款;反之,如果规定了具体的行为规则,或者采用具体的法律术语、其他语辞的是具体条款。例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即是抽象条款;关于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规定即为具体条款。(三)政策性条款与法律性条款根据条款内容是偏于政策性的号召、宣示、表态还是构建规范性的法律规则,可将民族关系条款区分为政策性条款和法律性条款。由于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其语辞表述一般具有较其他法律更强的抽象性、政治性的色彩,这在民族关系条款中也有所体现。譬如,八二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

20、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这属于典型的政策宣示性、政策表态性的民族关系条款。与此类似的条款还有八二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等条文。民族关系条款的分类不一而足,因为分类的标准有很多,根据这些标准,可以对民族关系条款作出不同的分类,由于逻辑标准的唯一性,可能导致依据不同标准而区分的不同类别的民族关系条款之间会有相互重合之处。9第二章 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的基点和核心第一节 民族关系条款的基点一、宪法文本关于民族关系条款的基点的表述2004年修正后的八二宪法的序言的第十一段对民族关系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

21、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此段文字是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的基点。谓之为民族关系条款的基点,是指序言之外的正文中的所有民族关系条款皆立于此段表述之上,若某民族关系条款不以此为基石,则不成其为民族关系条款。在结构上,该段表述为典型肯定、否定、肯定的语段结构。除中间“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属于否定性质的表述外,开头和结尾均为肯定性质的表述。同时,该段亦为典型的“总分总”结构:首句为总括性表述,中间两句为分述性质,末后一句为总述性质。二、何以构成民族关系条款的

22、基点宪法序言的上述文段之所以构成民族关系条款的基点,有其多方面的原因。首先,该段文字是对客观历史实际的描述,与客观实际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不是某一个民族创造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正在继续加强。无论民族关系政策,还是涉及民族关系的法律制度,均须维护这一历史事实,并以此为构建完善的民族关系法律制度、民族关系政策的基石。其次,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于宪法之开篇位置,起着统帅全文、浓缩精神、构造基础、设定原则的功能和意义。10宪法序言具有与宪法正文同样的最高法律效力,对宪法正文起着

23、铺垫和导引的功能,同时也对正文起着约束的作用。该段关于民族关系的表述,既有对历史事实的描述,也有对将来制度建构的安排。限于序言的性质,该文段只能确定其大致的框架和范围,确立制度发展的基石,而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统观宪法全文,该段陈述对于民族关系条款来说,实际上起着一种重要的基石作用。最后,从当前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现状来看,该段表述是我国民族关系确立、发展的基点。当前,党和政府强调社会和谐的理念,当然也包括民族关系之间的和谐状态。民族和谐是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在历史新时期的新表述,但究其实质,两者是一样的。可以说,当前民族关系依然是在宪法序言中该段表述之精神基础上朝前发展的。第

24、二节 民族关系条款群的核心条款一、宪法文本关于民族关系条款群的核心条款的描述宪法文本中的所有民族关系条款构成了关于民族关系条款的一个法律条款群。在这个群体中,有一个条款处于核心地位,是所有民族关系条款的核心条款。这里将之视为民族关系条款群的核心条款,是因为除此之外的其他条款皆围绕这一条款而展开。若说这些民族关系条款是“群龙”,这一条款则理所当然就是“群龙之首”。八二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

25、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该条是当前我国宪法文本中民族关系条款群的核心条款。从结构上看,宪法第四条一共包括四款;从内容上看,既有总括性的规定,也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二、何以构成民族关系条款的核心条款从实质的角度来说,宪法序言的规定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条款,只有宪法正文的规定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条款。一般而言,任何法律文本的结构都应该极为完整和严密,不仅如此,法律条款的位置安排也是极其讲究的。在某一类法律条款

26、所组成的条款群体中,各个条款的地位、意义和功能在各自相互区别的基础上又相互联系构成一个逻辑自洽的体系。其间既有分工,亦有合作。对于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群而言,各个条款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八二宪法的第四条之所以构成民族关系条款群的核心条款,其原因在于以下两方面:其一,宪法第四条规定在宪法的总纲一章中,其地位、意义和功能就如同宪法总纲之于其他章节的地位、意义和功能一样,而宪法总纲在整个宪法结构中起着指导性、原则性与统一性的作用。换言之,该民族关系条款对于其他章节的民族关系条款而言具有总纲的性质,统领其他章节的民族关系条款,是所有该类条款的核心条款,所谓“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其二,从内容上来

27、看,该条与民族关系条款的基石之规定有重合之处,如关于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规定,两者的规定几乎完全一致。但从总体上看,该条对民族关系的规定比前者更加具体、明确。同时,将该条与其他民族关系条款相比较,可以发现其他民族关系条款就是对该条的发散性延伸。该条所有的内容点几乎都在后面的条款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细致化。因此,该条规定是所有其他民族关系条款的一个核心点,同时也是关于民族关系的最集中的表述。第三章 民族关系条款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表现形式第一节 历年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一、共同纲领中的民族关系条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28、,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第五十一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第五十三条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

29、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二、五四宪法中的民族关系条款序言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30、分离的部分。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第四十九条(十)管理民族事务;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第六十七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应当根

31、据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第六十八条在多民族杂居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七十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七十一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第七十二条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三、七五宪法中

32、的民族关系条款序言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各上级

33、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四、七八宪法中的民族关系条款序言建国以后,在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各条战线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经过反对国内外敌人的反复斗争,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战斗,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的根本保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

34、的行为,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三十八条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三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第四十条各上级

35、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充分考虑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大力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五、八二宪法中的民族关系条款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

36、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

37、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五十九条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第八十九条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

38、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

39、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第一百三十四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

40、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第二节 民族关系条款的数量与结构一、民族关系条款的数量为了方便进行统计,本文未将宪法文本序言中对民族关系的表述计入民族关系条款数量之中。经统计,自共同纲领以来的几部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数目及其所占宪法条款总数量之比重如下:文本名称宪法条款数量民族关系条款数量民族关系条款占宪法条款数量的比重共同纲领6058%五四宪法106109%七五宪法3026%七八宪法6047%八二宪法138139%民族关系条款的数量是可以反映不少问题的。第一,如果略去文化大革命对立法工作的影响,那么总体上民族关系条款数量是呈现一种不断增长的态势。这是党和政府对民族关系认识不断深化

41、的直接体现,也是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民族关系的直接体现。第二,在文化大革命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立法工作一度停滞不前,立法质量也显然受到极大影响。民族关系条款的绝对数量虽然锐减,然而,其比重的变动却不大。这说明在任何历史时期,民族关系始终是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其重要性不容置疑。第三,单就民族关系条款的数量而言,数量最多的是八二宪法,共计13条,其次是五四宪法,共计10条;数量最少的是七五宪法,仅有2条。若仅以绝对数量作为观察维度,则八二宪法对民族关系的规定较为完善,而七五宪法的规定则是最不完善的。尽管民族关系条款数量的多寡并不与民族关系制度的质量有着必然联系,但是,鉴于民族关系事务的重要性、复杂性,

42、若无一定数量的条款作基础,则作为下位法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亦很难有建树。以八二宪法中13条民族关系条款的数量、占宪法总条款数量9%的比重来看,在宪法条款总数量不变或微调的前提下,这一数量是相对合理的。二、民族关系条款的结构民族关系条款的结构主要是指相关民族关系条款在宪法文本中的结构,以及这些民族关系条款之间的结构安排。(一)民族关系条款在宪法文本中的结构1宪法序言关于民族关系的规定。序言中对民族关系有所涉及的文本有: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共同纲领的序言未对民族关系作任何表述,其原因已难详考。严格意义上的四部宪法文本,其序言均对民族关系作了一定表述,其中,尤以八二宪法的表述最为

43、丰富,共计412个汉字。宪法序言居于宪法开篇位置,高屋建瓴,统领整部宪法文本,其意义不可忽视。世界各国宪法,有序言者居多,无序言者为少数,盖因序言对于宪法文本结构的完整、意义和功能的完善有着重要价值,甚至可谓序言是整个宪法规范体系的基础和灵魂。诚如本文开篇所说,民族关系之重要性不言而喻,必在宪法文本中得到适当地规范;而宪法序言为宪法之统领,其间亦不能缺乏民族关系的规定。2总纲中的民族关系条款。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均在总纲中规定了民族关系条款,分别在第九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四条。从位置看,民族关系条款一般规定在总纲的较前位置,这是基于民族关系重要性而作出的立宪安排。

44、宪法序言统领包括总纲在内的所有宪法规定,而宪法的总纲则统领除宪法序言、总纲之外的其他章节的规定。实际上,从总纲的内容上看,有不少是与序言重合的,譬如关于民族关系方面的规定,就存在重合之处;再如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等等。3其他章节的民族关系条款。共同纲领单列一章,章名为民族政策;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除了在其它章节中规定一定数量的民族关系条款之外,最主要的特征是:它们都单列一节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制度作出了统一和相对完整的安排。一言以蔽之,民族关系条款因其所规范的具体内容各异,导致具体条款所在的位置也不一样。目前来看,这样的安排是合理的。(二)民族关系条款之间的结构在民族关系条款群中

45、,各个民族关系条款之间并不是凌乱无序,而是有其一定的逻辑结构安排。在分析其逻辑结构时,有时要打乱其原有的条、款之顺序,有些需要拆分,有些需要整合,惟其如此,才能对民族关系条款群的内部结构有更清晰的认识。拆分整合之后,核心条款与非核心条款结合、总述性条款与分述性条款结合等结构形式均会以较为清晰的面貌呈现在这一结构体系中。因为民族关系条款群的内部结构与其外部结构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无非是核心与非核心、总述与分述等结构形式,故在此不再赘述。结论:如何经由民族关系条款实现和谐的民族关系历经共同纲领、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的演变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族关系条款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无论是在数量、结

46、构上,还是内容上,八二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都已取得相当的成就。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这是对新中国得以成立的客观历史事实的描述和肯定。众所周知,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是我国与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所不同的地方。也正是这个基本事实,从根本上决定了民族关系对我国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民族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长治久安、人民的福祉。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国家的根本法,其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事务。因此,对于国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民族关系事务必定在宪法中占

47、有一席之地。问题最终归结到一点,即:如何经由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实现和谐的民族关系?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为和谐民族关系的实现铺垫了一条可能的路径,为我国科学的民族关系制度的生成、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基础性的要件。换言之,科学合理地设计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以形成科学合理的民族关系制度,是实现民族关系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如何设计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关系条款,是其中最根本的问题。这是一个宪法文本分析的路径,也即是“根据宪法文本自身的字词推知宪法含义,通过宪法文本的形式要素获知宪法含义的过程。”11第一,民族关系条款的数量问题。如上文所述,2004年修正的八二宪法中的民族关系条款除序言中涉民族关系条款的表述外,共计13条,占宪法条款总数量的9%。这一绝对数量和比重与民族关系在整个国家事务中的位置和意义是相匹配的,因此总体上比较合理。在宪法篇幅不变的情况下,仍可保持这一绝对数量和比例。一般说来,一定数量的民族关系条款是科学合理的民族关系制度形成的重要基础。第二,民族关系条款的结构问题。八二宪法序言中涉及民族关系的表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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