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7.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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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副教授 2008 年 6 月 22 日目 录目 录I摘 要Abstract前 言1一、取保候审在我国的现状2(一)取保候审在我国的发展2(二)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2二、英国保释制度的考察6(一)英国保释制度的历史演进6(二)英国保释制度的基本内容81.保释的适用范围82.保释的保证形式83.保释的决定主体94.违反保释规定的法律责任95.保释的救济程序10(三)英国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101.自由理念102.无罪推定11三、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的比较12(

2、一)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的相似之处12(二)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的不同之处12四、借鉴保释制度,完善取保候审15(一)取保候审改革的宏观思考15(二)取保候审改革的微观思考161.适用范围方面162.保证形式方面163.决定权方面174.制裁举措方面175.救济程序方面18结 论19参考文献20致 谢21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针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我们有必要引进英国的保释制度。英国的保释制度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拟就保释制度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便能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3、权当抛砖引玉。本文正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取保候审在我国的现状。包括取保候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英国保释制度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英国保释制度的历史演进、英国保释制度的基本内容及英国保释制度的理念基础。第三部分将我国的取保候审与英国的保释制度进行比较。为借鉴英国保释制度完善我国取保候审作铺垫。第四部分笔者就如何借鉴英国保释制度,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论述。笔者先对我国取保候审改革进行宏观的思考,在转变诉讼观念的前提下将取保候审的性质从强制措施的权力性质转变为保障人权的权利性质;然后笔者对我国取保候审改革进行了微观的思考,具体从五方面来借鉴英国的保释制度,完善我

4、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使之与我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相适应。关键词:取保候审,保释,完善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in ChinaAbstractAs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has something inadequate,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5、 recommend bail system used in England. The bail system in England, as a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suit, plays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guaranteeing suspect, defendants personal freedom rights, and guaranteeing the normal process of judicial proceeding, etc.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mparison be

6、tween the bail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in China. In such a way,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will be more perfect. It is just like a volunteer to give an opinion so that others m

7、ay follow suit.There are four parts in body of the paper. In 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n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in China, including its development and problem at present. In the second part, the author mak

8、es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in England, including the development of its history, the basic content of it, and the idea basis of it. In the third part, a comparison on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

9、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is made between China and England, which makes a preparation to the next part. In the fourth part,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way how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in China by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bail sy

10、stem in England. It will be discussed from two aspects in the following: On the one hand, the author thinks deeply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from a macroscopic perspective. In the basis of transforming lawsuit concept, the

11、 author aims to transform the nature of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from mandatory measures to the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On the other hand, the author thinks deeply on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

12、f moving from a microcosmic perspective. The improvement on the system of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in China, which benefits by Englands experience, is revealed in five aspects in detail, so that the system will be adaptable to the goal of Chinas establishme

13、nt of a modern country with perfect law.Keywords:Bail system,Bail out,Perfect前 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羁押、超期羁押等现象屡见不鲜,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没有很好地被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接受讯问以及等候审判,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常态。普遍适用羁押不但增加了我国执法和司法的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庭生活及社会关系紊乱,还会为执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羁押权的滥用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顽症。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由于我国在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设计上存

14、在缺陷,难以达到“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这一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纵观西方英国的刑事诉讼法,为了防止司法机关长期羁押、超期羁押等重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发生,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公民所应有的合法权利,以免因制度缺位造成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害。在英美法系国家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强制到案以后,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都能够获得保释,即“保释是常态,羁押只是例外”。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健全的保释制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受来自司法机关的非法侵犯。一、取保候审在我国的现状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定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15、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法律措施。1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9250.1(一)取保候审在我国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对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规定首次出现于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综合而言,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如何执行及其期限怎样、被取保候审人享有何种权利及需遵循何种义务、公检法机关如何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取保候审的裁量均没有规定。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

16、,这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进行了很大程度的完善,涉及取保候审的法条增至十六个。虽然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取保候审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具体实施中仍有许多法律空白,于是我国公检法各部门相继独立或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监督等进行细化。据笔者统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到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金的条文就不下150条,虽然其中有的是重复规定,但也可见我国相关机关对取保候审的重视程度。综合以上的法律规定,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进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对取保候审增加了交纳保证金的条款,由过去的

17、单一保证人保证增加到保证人保证和财产保证两种保证方式;明确了保证人的资格和保证人的义务;明确了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措施;明确了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提起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新增加的这些条款,使得取保候审的措施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助于促使有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防止过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为健全法治所采取的一个实际措施。(二)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有相当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弊端: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18、性的”,可适用取保候审。这使得取保候审适用范围的规定弹性过大,同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又难以统一把握,而且相关法条、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社会危险性”给出一个客观标准。而“社会危险性”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这一概念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是否适用逮捕措施的重要依据。但是,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不但没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没有做出任何解释。造成实践中司法机关采用取保候审的随意性很大,本该取保候审

19、的而不被取保候审,不该取保候审的却被取保候审,而且无需为此提供理由和证明,这使取保候审成为办案人员手中的“遥控器”。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该规定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严重疾病”的概念也未作出明确的定义。1林兆波,王砚图.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出路A.见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49352.12、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得不明确。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期限,但是规定过于简单,不明确,实践中不好把握。我国修改

20、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8条这样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这一期限的规定,我们难以把握,究竟这12个月的期限是公、检、法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期限的总和还是各自适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更便利、更及时的办案,一般均认为这12个月的期限是对单独的各个机关而言的。这样,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期限可长达3年。取保候审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以此作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但这一司法现状不仅违背了立法的原意,更重要的是它忽视了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这显然与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精神相

21、悖。3、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不一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决定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享有。然而我国的公安机关中,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的公安机关人力、物力资源差距很大;并且公安机关本身事务繁多,当检察院、法院对管辖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时,作为执行机关的公安机关往往无暇顾及,这样就可能造成取而不保的现象,使得取保候审流于形式而不能达到保证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的目的。4、公安机关既作为决定机关又作为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其唯一的约束机制也仅仅是其内部的,即办案人员在采用取保候审措

22、施前,先取得部门负责人的批准,然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签字,而无需任何其它机关的审查。这一运作程序显然缺乏有效的监督,而权力的滥用也就在所难免了。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也就为司法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正如有的学者说的那样:“当前的腐败实质上是一种体制性的腐败,权力缺少有效的监督,监督机制是腐败产生的政治根源”1林苗.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6125.15、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只在第52条规定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23、人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时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但却没有为其设置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一旦审查取保候审申请的司法机关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无论该决定是否正确或合法,该程序都将结束。仅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为不批准决定错误时没有任何法定的诉讼手段保障自己的取保候审权利。2邱小梅.有关保释制度的一点思考D.载于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80292.2从法理上讲,既然法律赋予了诉讼主体一定的权利,那么它就应当同时赋予该诉讼主体相应的程序性救济权利,以保障该权利的不受侵犯或最终实现。然而,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只能

24、向作出羁押决定的司法机关提出,但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完全由办案人员决定,虽然最后要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审批,但这种审批多是形式,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最低程度的公开性。3任寰.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J.法学,2003(5)1619.3这样申请人别无选择,无法保障被取保候审人这一权利的实现。虽然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审查制度,但仍然是由作出原决定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属于“自我审查”,这也违背了最起码的正义观念,从而给恣意裁决留下了生存空间。4李佑安,安永勇.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比较研究J.载于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419423.4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取保

25、候审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以保代侦、以保代审、以取保候审结案、取保候审适用比例较小、实行人保与财保并用的所谓“双保险”制度、1栗克元.刑事诉讼法学M.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151155.1保证金数额不明确、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返还不规范以及保证责任不明等问题。对我国的取保候审措施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措施存在诸多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性的原因就是价值观念上还是强职权主义的打击犯罪模式,思维方式上还是有罪推定,对保障人权的价值和无罪推定还在根本上没有理解和接受,这主要体现了立法者的“权力本位”思想,取保候审措施的设计理念主要是从如何保障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

26、有效行使出发,而当事人尤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往往在程序设计中居于次要的地位。2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61166.2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被规定为是一种强制措施,而“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3张建良.刑事强制措施要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154160.3换言之,我国设立取保候审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有效行使刑事司法权力,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对于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还未从根本

27、上理解和接受。由此观之,我国取保候审措施的性质是一种“权力制度”,取保候审措施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4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57368.4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界对取保候审措施的研究,片面强调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属性,从而导致在刑事诉讼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中,均偏重于规定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使用取保候审时所享有的权力以及被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却很少,而且在这本就很少的保护性规定中还存在着一些内涵不明确的概念,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的犯罪

28、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基本得不到保障。由此造成了取保候审措施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二、英国保释制度的考察保释制度,又称“权利保释制度”,即被羁押的被告人有请求保释的权利,当被告人提出保释的请求时,除特定情况外,必须准予保释的制度。1陈光中.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153161.1根据英国学者的解释: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2英LB科尔森.朗文法律词典M.(英文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37.2也有的学者解释为:“在被羁押人向法庭支付金钱作为其将出庭受审的担保后将其释放的制度。”3英PH

29、科林.英汉双解法律词典M.(英文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4446.3这些表述揭示了保释两个方面的基本涵义:一方面,保释是一种非羁押性的措施,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像羁押那样被剥夺自由,而是从羁押状态中获得释放,保持着行动自由;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释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放任不管,而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或承担法律责任,以此来约束与限制其行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压力,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因此,通过对保释制度系统的阐述和分析,领会与理解其制度背后的运行机理,对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英国保释制度的

30、历史演进保释作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一项制度。英文中的保释(bail),源于古法语“Baillie”,意为“释放”,指将被逮捕的人犯的人身从“官方监狱官”之手移交给“私监狱官”(保证被告人当法院传唤时按时到庭的人)。当时的理论认为:一般说来,保证人无权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法庭传唤时,负责敦促被告人到庭受审;但是,当“私监狱官”即保证人认为只有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才能确保其按时到庭时,也有权限制其人身自由。4周振想.论金钱保释制度J.中外法学,1994(3).4西方的保释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左右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但

31、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保释制度大约出现在1213世纪。当时,案件必须由国王的巡回法官处理,由于巡回法官数量有限,根本无暇顾及,所以被羁押者需要等待很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期间,由当地司法行政官郡长负责看管这些被羁押者。作为承担看管被羁押者责任的郡长为了避免被王室罚款或处罚,减轻其承担的看管责任,就逐渐创造出一种通过由被羁押者家人或者当地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具保将被羁押者释放回家,并保证其在开庭时出庭受审的做法。为规范保释制度的适用,1275年英国制定了威斯特敏斯特条例。167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人身保护令明确将保释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该法令扩大了保释法律的适用范围,并明确规定,“在押人犯,其中颇多应予交

32、保释放”。但因对保释条件并未具体限定,使得即使面对可保释罪,若存在过高保释条件而不可达到的情形下,被羁押人仍无法获得保释。针对实践中滥用保释权力,保释金过高的做法,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英国权利法案该法案指出,“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缴纳过高保释金的做法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并强调“不能要求过高的保释金”。1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36140.1其中的过高保释金条款阻止了法官和司法官员设定过高释放保证金滥用保释政策的行为。这样,保释范围的法定,高额保释金的限制规定以及相应的程序保证,标志着现代保释制度的形成。英国学者凯勒福特认为:“英国保

33、护公民不受非正当羁押的发展史包括了三个方面:第一,从威斯特敏斯特法开始,法律将犯罪分为可保释罪和不可保释罪,限制了法官和行政官员对保释的自由裁量权;第二,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发展限制了在没有具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监禁;第三,1689年权利法案关于禁止收取高额保释金的条款防止了司法官员通过要求交纳过高的保释金才能获得释放而滥用保释权力。”2徐静村,潘金贵.论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政治与法律,2004(1).21826年通过的刑事司法法,从本质上对保释制度进行了改造,将保释权力从郡长手中移交给法官行使。此后,英国又把保释制度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并把其作为被保释人的一项保障权利。1976

34、年颁布的保释法规定被告人可以从被羁押时起到定罪判刑时止整个诉讼过程中均可提起保释,同时对不准保释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3房国宾,邱俊芳,齐玥.两大法系保释制度比较研究及我国保释制度的立法和构建J.法学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05(4).3随着时代的发展,英国保释制度得到了跨越式发展,保释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律有:1980年治安法院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3年保释法(修正案);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1995年刑事诉讼法(苏格兰);1998年人权法;1998年刑事犯罪与妨害治安法等等。4徐静村,潘金贵.论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政治与法律,2004(1)

35、.4这些法律,逐渐演变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避免其受到不正当羁押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并且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今日较为完备的一项以保障人身自由为目的的制度,它们基本上构建了英国的现代保释制度。(二)英国保释制度的基本内容1.保释的适用范围陈卫东教授曾经指出:从理论上说,在英国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而不考虑罪行的严重与否。在英国,由于有特别注重个人自由权利,追求无罪推定及权利保障的传统,故法律对保释适用范围的规定很宽松,几乎所有的被羁押人都有机会获得保释。保释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被逮捕但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内曾有学者认为“英国

36、保释是以羁押为前提”。笔者不赞同这样的观点,理由是英国法实行的是“逮捕前置主义”,虽然大多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先被羁押此后才获得保释的,但并不排除在逮捕同时可以获得保释的权利。英国青少年司法委员会关于适用刑事司法法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规定,允许警察在逮捕时,现场给予被捕人保释,而不需要将被捕人带到警察局。这种保释不能附有其他条件,只能要求被捕人在特定的时间到警察局报到。”1徐静村,潘金贵.论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政治与法律,2004(1).1由此可见,在英国,被逮捕人和被羁押人均有获得保释的机会。2.保释的保证形式英国的保释制度有三种保证方式:具

37、结释放、保证人担保、财产担保。具结释放:具结释放是指某人在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签署的一种保证书或者承诺书,通过签署具结释放保证书,该人将保证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某一特定的行为,或者将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该保证书或承诺书的担保。2see:the Bail SystemPrison Service OrderNo6100,issued 02091999from:http:/2这种方式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自己的名誉或金钱为自己进行的一种自我保证。保证人担保:保证人负有同意担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下一次开庭时自动到庭,并承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按时到庭的,将被法院决定没收一定数额的金钱

38、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能提供保证人或者其提供的保证人不符合要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继续被羁押。这种保证人担保的方式,除了依靠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对后者形成约束外,更多的是以财产责任作为其担保的后盾,但保证人不需先行将财产交付到法院,只有在被告人违反保释义务时才由保证人根据先前约定的数额向法院承担财产的责任。财产担保:指要求被保释人为其免受羁押提供财产的担保。担保物通常是现金、支票或者任何其他容易保管、在违反保释义务被没收时能够兑换成英国货币的有价物。1 see:the Bail SystemPrison Service OrderNo6100,issued

39、 02091999from:http:/1与保证人担保不同的是,财产担保可以由别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自行提供,但担保的财物必须预先交给法院,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按要求自动到庭的,将被全部或部分没收。同时,英国保释法对财产担保做了限制性规定,如果被保释人不可能在英国停留至指定的自动归案期日,只能提供具结释放担保或保证人担保,不能提供财产保。例外,英国法中除了规定“不允许收取过高的保证金”这一原则外,对保证金的数额没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3.保释的决定主体3.1法官。法官是最主要的保释决定主体。英国法规定,治安法院、刑事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等法院的法官

40、可在权力范围内作出保释决定。将保释决定权赋予法官,有利于实现法官对保释这一重大诉讼行为的司法调控,是“司法令状主义”的一种体现。例外,英国法还具体规定了法官在决定是否准予被告人保释时通常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些规定保障了保释决定的客观公正。3.2司法行政官员。1995年刑事诉讼法(苏格兰)第23条第1款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向司法行政官申请保释。3.3警察。英国法规定警察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作出保释决定。一是在逮捕现场可由逮捕嫌疑人的警察做出保释决定;二是在逮捕后可由羁押警察作出保释决定。3.4验尸官。根据1787年验尸官法和1976年保释法的规定,验尸官在勘验控告某人犯有谋杀罪、过失杀人

41、罪或杀婴罪,如果先前未签发逮捕令,验尸官应当对该人签发逮捕令。验尸官可以准予受该指控的人保释,被保释人应当在刑事法院出庭。4.违反保释规定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保释后,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保释条件和要求来履行相应的保释义务,如果违反了规定的保释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与保释有关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律后果有:4.1撤销具结保释,并责令其重新具保。4.2逮捕归案。英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具结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在指定日期向监管法院自动归案或向监管法院自动归案后,但在法院开始听证程序之前有任何一次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签发逮捕令;同时警察有合理理由证明该人可能不会自动归

42、案,可能违反保释义务的,警察有权对该被保释人无证逮捕。例外,对警察局有报告义务的被保释人,在指定的时间未到警察局报告的,警察可以对其实施无证逮捕。4.3没收担保物。1976年保释法和1980年治安法院法对没收担保物这一法律后果作了相应规定。4.4构成“潜逃罪”或“藐视法庭罪”。被保释人不自动归案且无正当理由或未在指定期日之后合理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自动归案的,法院可以“潜逃罪”或“藐视法庭罪”来追究其法律责任。4.5担保人违反保释法的制裁措施。1976年保释法规定,如果某人与另一人约定,由他对另一人作为担保人而承担的保证被保证人自动归案责任进行补偿,则承诺补偿人或担保人均构成犯罪。5.保释的救济

43、程序首先,如果保释申请人的保释申请在治安法院未获通过,且正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付刑事法院审判的过程中,治安法院有依法说明拒绝保释的书面理由并将该书面理由送达给保释申请人的义务;同时治安法院有告知其可以向高等法院或刑事法院申请保释的义务,如果有其他情况,应当告知他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其次如果保释申请再次被高等法院或刑事法院拒绝时,还有救济的途径,一是保释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复审;二是保释申请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在此情况下,高等法院应当告知总检察长。提出上诉时,上诉人同时应当将上诉状立即送交检察官。(三)英国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关于保释的理论基础,英国学者指出,那些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

44、被告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罪的,将那些在法律上无罪的人拘禁或羁押在监狱里是需要正当理由的。我国学者分析认为,英国保释制度深深根植于对抗制诉讼模式和自由主义的历史传统中,自由理念、无罪推定是保释制度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基石性理念:1.自由理念自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人身自由权是仅次于生命健康权的公民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应尽可能地给予保护而不是剥夺。在刑事程序中,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自由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英国伦敦大学John Pitts教授进一步阐释说,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它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

45、天然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既然是权利,就不是司法机关恩赐的,而是依法享有的。1晏向华.陈卫东教授谈英国保释制度:借鉴,不存在法律障碍N.检察日报,2002. 1笔者认为,作为保障审前自由的保释制度,是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保释制度所保证的刑事诉讼中的自由之所以如此重要,不仅是因为它实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前非法定理由获得不受羁押的最低层次的自由即人身自由,而且它还保障诉讼参与人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获得保释申请提出权、保释请求复审权、上诉权的高层次的自由,并通过对这些诉讼权利的行使,从而使自己尽快从诉累中解脱出来。2.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

46、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26134.2贝卡利亚曾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3黄风译.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3133.3“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4黄风译.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3133.4无罪推定的意义在于使国家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包括对国家、政府怀有敌意的犯罪者,在未被确认为有罪之前,公权力不得武断地对其某些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现代

47、保释制度所保证的保释权,正是基于这一理念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与一般公民同样的权利。因为对尚未被确定为有罪或者尚被认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实际上是有罪推定的思想。毕竟“放过一个有罪的人总好过惩罚了一个无罪的人。放过一个有罪的人只犯了一个错误,而惩罚了一个无罪的人却犯了两个错误:既放过了有罪的人又冤枉了无罪的人。”5周伟.保释解读与我国取保候审的改革J.法学,2004(12).5应当说,保释制度保证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同时,无罪推定所拟制的无罪状态,又促进了被追诉者主体地位的确立,进而保证了保释权的普遍化。依据上述两个理论基础设定的英国现代保释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权利制度,“保释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特权”是对英国保释制度性质的精确概括。三、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的比较基于上述对我国取保候审措施的分析及对英国保释制度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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