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刑诉法ppt课件1.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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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王琳,刑事诉讼法,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章 概论,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

2、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问题】 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不仅为李家所不容许也为国家所不容许。应分清纠

3、纷的性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宜的诉讼或其他解决途径。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村干部的建议出于维护安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诉讼的性质。霸占水源、侵害李家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加以赔偿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协商解决纠纷。但王家兄弟故意伤害他人、肆意毁坏集体财产,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触犯国家刑法,很有可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应通过刑事诉讼加以评价和处理;且从这一纠纷的性质

4、看已超出了由被害人自诉的轻微刑事犯罪范围,适用国家公诉原则,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的村干部,更应意识到法律的尊严国家利益和的重要性,主动动员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纠纷进入刑事诉讼的轨道,这才是真正维护大局和社会安定的做法。李家老二的做法基本得当,但仍应分清不同诉讼的性质;当然,诉讼在本案中的意义已不仅仅“给个说法”、“讨个公道”了。,诉讼,“诉,告也”;“讼,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讼。” 许慎 说文解字 “诉”“言”“斥”即控诉、告发、控告对方“讼”“言”“公”,可以指将彼此间各执一理而相持不下的争辩、纠纷等提交公共权力机构,以求在公共权力机构就彼此间争辩、纠纷等的是非曲直,并得到公平、

5、公正的裁断,第一节 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1、诉讼(1)从文字上讲:以言词表现的纷争。形式上:两相争执内容上:争执的起因及名自的主张和理由,诉讼,诉:告知、倾诉,即诉说、控告、控诉,讼:争也,即纷争、争执,形式,内容,裁判者:氏族首领或德高望重者,阶级社会里的司法官。构成: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诉方(审理)。定义:诉讼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2)从法律意义上讲: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争讼的全部活动。即按照法定的程序,完成诉讼任务,实现社会的正

6、义与民主。,(3)分类:A、历史类型为标准: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社会主义国家诉讼。B、诉讼程序的特征:控告式(弹劾式)、纠问式(审问式)、混合式(审问辩论式)。西方国家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C、诉讼纷争的内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2、刑事诉讼(1)定义: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A、广义: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B、狭义:专指审判程序。,(2)特点:A.刑事诉讼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B.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C.刑

7、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D.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的活动。,二、刑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链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划分标准: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构成。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刑事诉讼阶段侦查 - 起诉 - 第一审 - 第二审- 执行特殊阶段:死刑复核 审判监督,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

8、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A、广义: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B、狭义: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概念的外延范围,2、性质:A、程序法B、公法C、基本法,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表现形式):A、宪法B、刑事诉讼法典C、有关法律规定E、司法解释F、行政法规G、地方性法规H、国际条约,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和相关部门法的关系,1、刑诉法与宪法关系:“子法”与“母法”。具体体现:宪法第37条、第126条等。2、刑诉法与刑法刑诉法和刑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方法与任务的统一。3、刑诉法与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共性:程序法,为了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有许多共同原则、制度

9、和程序。,案例: 2005年3月7日18时50分左右,在湘潭县107国道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伤者张衡生5天后死亡。死者张衡生,系衡阳市人,患有精神病。3月3日与继父吵架后,张衡生流浪至湘潭县107国道茶恩寺镇。3月7日傍晚时分,当地居民发现其蓬头垢面、精神不正常而将其逐出。他蹲在107国道衡阳通往湘潭方向的机动车道上,被过往车辆轧伤左腿,肇事者当即驾车逃逸。当晚9时36分,当地村民彭某拨打110报警,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朱京燕(聘用人员)接到报警后,让彭某拨打湘潭县交警大队的值班电话,彭某两次拨打接通后,告知县交警大队临时聘用人员张罗山,张又让其拨打交警二中队电话,彭某因其手机

10、信号不好没有拨通而作罢。3月8日上午9时许,村民罗某来到“超然药店”告诉医生蒋某,蒋某随即用诊所电话向茶恩寺派出所报案,民警郭学军接警后告知蒋镇政府值班电话,蒋随即与镇民政所所长王清文取得联系,解决了医药费问题,于下午2时至3时为躺在稻田里的张的伤口进行了包扎处理。派出所民警郭学军随后电话通知县交警二中队民警冯建湘,冯又报告队长刘光正,刘即安排李建平和周畅出警。两人在事发地段来回巡查,没有发现有价值的情况后返回。民警李建民随后又到了三院了解是否有受伤的人到医院就诊,医生答复没有。3月8日18时左右,几个村民将张从稻田里抬到离国道10米左右的一村民屋檐下。21时许,户主因害怕张死在自己家门口,将

11、其移至国道边一棵树下,有的村民为张送饭、送旧衣服等为其御寒。,11日下午,当地下了大雪,气温降到零度以下。12日早上,村民李某去送饭时,发现张已经死亡,经湘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衡生的死亡原因为空腹、饥饿时,在寒冷的环境中发生体温调节失衡。随后,镇民政所将尸体运至殡仪馆。 3月22日起,有关媒体陆续对“3.7”事件进行报道。25日,湘潭县交警大队以交通肇事立案调查。3月30日,死者家属已提交行政起诉状,控告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县交警大队、湘潭县公安局、湘潭县民政局4个部门“行政部作为行为违法”,索赔人民币30万元。问题:比较一下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区别:(1)诉讼主体不同:刑诉法:人民法院

1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附民诉的原告、被告。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2)证据制度不同:举证责任:刑控诉方,民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被告举证;证明标准: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合法证据优势;行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诉讼原则不同(4)强制措施不同(5)诉讼程序不同,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研究对象(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2)刑事诉讼实践(3)刑事诉讼法理论二、研究方法坚持马列主义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1)辩证思维(2)理论联系实际(3)比较与借鉴,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

13、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四)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五)诉讼效率,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除了通过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以外,主要指:1、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和惩罚;3、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案例1: 被告人:张某,男,36岁,某市下岗工人。 1997年5月4日李某(女,张某的妻子)晚上没有回家,儿子小明到外婆家找寻自己的母亲,这么晚了女儿没有回娘家又不在自己家,会去哪里

14、呢?于是小明和外公外婆到处去找,没有找到李某。张某也说不知道李某去哪里了。大家让张某去公安局报案,他说,不用着急,她那么大的人自己知道回家。但小明外婆却有一种不祥的预感,到公安局报了案。5天后,李某的尸体在离其家不远的山上被发现了。经勘验、鉴定认为李某是被人用菜刀砍伤头部和胸部后导致死亡的。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经询问得知,被害人李某和张某的感情一直不好,经常打架,特别是近两个月来,由于张某下岗在家,心情郁闷,而李某又总是骂他没能耐,连老婆孩子也养活不起,所以两人经常动手打架。有一次它们打架邻居劝架时听张某说:别整天烦我,小心点,说不上那天把我惹烦了就杀了你。 据此,5月2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拘押

15、,进行讯问,张某否认李某是自己所杀。在此期间侦查人员曾对张某实施刑讯,使其身体多处受到重伤。同时,侦查人员对张某说:你招供吧,如果你招供如何杀害李某,我们就让你见儿子,否则你就别想见到儿子。,张某一方面身体上承受不了拷打,一方面想见自己的儿子,承受不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于是便招认了自己杀害妻子李某的经过。原来,5月3日,李某骂张某:“你怎么整天呆在家里,就不能出去赚点儿钱?你还是不是个男人?”张某实在忍无可忍,顺手举起身边的菜刀朝李某砍去,连砍数刀。当张某停下来时,发现李某已经气断身亡。也许是由于张某与李某打架是常事,所以即使听到李某的叫声也没有人来劝架。张某赶快找来麻袋将李某的尸体装进去,用自

16、行车将尸体运至山上埋起来,然后将菜刀扔到附近的河里。5月4日,当儿子小明发现李某一夜未归,又找寻不到时,亲戚、邻居让张某报案,他却找出各种理由迟迟不肯。根据张某的供述,侦查人员找到了凶器。经过进一步的勘验、鉴定,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移送某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某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某没有上诉,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交付执行。 问题: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讯,并且最终获得了口供,并根据口供找到了作案工具,及时侦破了案件,试问侦查人员是如何对待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刑事案件的

17、程序公正: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前审判程序的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6、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作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在 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方面作出处理4、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5、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

18、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程序的价值 1、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2、独立价值3、终局性4、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案例: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家电影院工作的18岁的女孩下班回家。下了公共汽车后离家还有一段路,就在她步行往家走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的面前,一个男子从车里出来,走到他的跟前,抓住她的胳膊,并告诉她不要叫喊,他不会伤害她,同时用一只手捂住她的嘴,把她塞进汽车的后座里,然后把她的手脚都捆住。这之后,这个男子开车走了大约20分钟后停下,并在车内将女孩强暴之后,又把车开到另一个地方把女孩放了。女孩跑回家后给警察打电话,警察根

19、据女孩的描述在3月3日将米兰达逮捕。逮捕后经查将被告进行了“排对”,受害人当场指认出米兰达就是罪犯之后,被告人供认自己就是强奸者。然后按照警察的要求写了一份供认书,并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这份供认书和米兰达招供的情况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经审判,米兰达被判抢劫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20年和30年监禁,米兰达不服,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他就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最后终于成功,联邦最高发言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宣告米兰达无罪,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告者:(1)他有权保持沉默;(2)他如果选择回答,

20、那么他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3)他有权在被讯问时有律师在场陪同;(4)如果他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提供免费的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问题: A 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的是实体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还是正当程序的刑事诉讼目的? B 如果此案发生在我国,这样的结果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客观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通过证明活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案件客观事实相一致的内容。法律真实,又称形式真实或形式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求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真实程度。,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1、目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条(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1、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案例:王某、李某重大抢枪案 某年6月10日上午,A市发生一起重大抢枪案。该市S公安分局警察田某在一小胡同内被凶手用铁锤袭击,1支手枪和3发子弹被抢走,田某抢救无效死亡。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8月5日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员张某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从卷宗材料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具有作案的可能性;二人都刚下岗尚未找到新的工作,在家无所事事,有作案时间;二人都对犯罪事实作了有罪供认,而且二人的口供吻合。但张某为慎重起见,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了几个疑点:1、被抢的枪支被告没有交

22、待清楚;2、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过程的交待过于简单,一些细节问题经预审人员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未做供述;3、一些案件事实与证据不符。如,现场目击者证明一犯罪嫌疑人穿蓝色上衣,而该犯罪嫌疑人始终供认其当天穿白色上衣;目击者证实凶手行凶后迅速逃走,而犯罪嫌疑人则供述当时周围无人,其作案后是从容走脱的。张某认真考虑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真实,证据也不充分,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8月25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移送检察院起诉。张某经阅读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再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察。同年九月中旬,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田某经过仔细审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23、诉条件。田某向检察委员会汇报了案情,提出不起诉的意见,检察委员会经过研究,同意了田某不起诉的意见,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决定作出后,被害人家属认为司法机关打击不力,意见很大。公安机关也努力扩大侦查范围。 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公安机关终于在侦破另一起持枪杀人案时发现了线索。犯罪嫌疑人供认了同年6月发生的抢枪案系其所为。经辨认,该犯罪嫌疑人用来杀人的枪正是前案中被抢的枪支。犯罪嫌疑人的供认与案情也完全一致。王某、李某的作案嫌疑彻底解除,从而避免了一起重大错案。 问题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保证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24、。从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刑事诉讼具有双重目的,即:惩罚犯罪的目的与保障人权的目的。惩罚犯罪目的的根据首先在于,犯罪的本质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有义务保护社会成员不受非法侵害。当犯罪发生时,国家有义务采取法律手段来惩治并预防该种行为再次发生。同时,这也是程序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刑罚权作为公权,犯罪发生后,纯粹报复的私力救济为现代国家所禁止,只有国家才有权力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惩罚犯罪。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诉讼程序就是国家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的活动,刑事诉讼程序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专门程序。 在该案中,田某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充分的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

25、审查职能,严格把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避免伤及无辜,保证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并最终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达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任务:刑事诉讼法第二条(1)准确及时查明犯罪,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案例: 犯罪嫌疑人吴某,男29岁,农民。1998年6月,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吴某立案侦查。

26、同年7月4日以吴某涉嫌故意伤害向武强县检察院报捕。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事实如下: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某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某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某家喝起酒来。喝酒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存彪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打破,当葛存彪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时,被同去的朱大娃拦住,啤酒摔了一地。此时吴某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存彪不但不听还对杨某非礼,当杨某躲入里屋后,葛存彪追至里屋在杨某身上乱摸,吴某见状上前阻拦并将吴某拽开时,葛存彪被撞

27、到墙上,葛存彪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吴的腿部,吴跑出院外,葛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血”。葛、吴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吴为了抢夺葛存彪的剪刀用尽全身力气与葛存彪打到院外台阶下,其左手无名指、小拇指及右手掌多处被尖刀所伤,后来终于将剪刀夺下,吴某在葛存彪身上乱扎数刀,后来吴某于18日凌晨3时12分向公安局电话报案自首,审讯中吴某对于所犯事实全部供认不讳。1998年7月8日,武强县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于7月10日,对吴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998年7月11日,武强县公安局将吴某无罪释放。问题:结合本案谈一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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