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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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社会调查报告 分 校 专 业 年 级 年 季题 目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被调查单位意见单位盖章20 年 月 日调查报告评语成绩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调查报告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企图逃避应负的责任和打击的违法行为,这类案件的发生,使肇事者心存侥幸,游离于法律的制裁和经济的赔偿之外,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发生,不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同时也给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利因素。通过这次调查笔者初步总结出几点交通肇事逃逸的特点以及成因,并对此提出一些预防、治理的对策,希望能对有效控制交通肇事逃逸的增长有所帮助,以便更

2、好的维护交通安全。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特点 交通肇事逃逸案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于这种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之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肇事车辆看,外地过境车辆居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日夜驾车,疲劳行车,车辆有故障也不及时维修保养,见钱眼开,将安全弃于脑后;个体车和承包车居多,这些车辆一般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他们首先考虑的是经济赔偿问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致被害人伤亡不顾而逃离现场;二轮摩托车居多,他们凭借摩托车体积小、机动性能好、速度

3、快、方便灵活等特点,且多数是未注册登记的无号牌车,不易被人发现和追缉而逃逸。 第二,从事发道路分布看,逃逸案多发生在偏僻山区或城市郊区道路。这些道路上由于车流量小,行人稀少,目击者很少,逃逸者利用这种条件逃离现场。 第三,从事发时间和气候看,逃逸案大都发生在二十一时至凌晨四时之间,且多发生在雨、雾、雪天气。由于在这个时段及气候条件下,路上的行人和车辆稀少,能见度低,由于视线不清,肇事车辆及逃逸者不易被人发现,被害者及目击者一般难以看清肇事车型、颜色和牌号及逃逸者的身貌等特征,加之这段时间在公路上很少有交警执勤,交通肇事后目击者少肇事者和肇事车辆都不易被人发现,肇事者交通肇事逃逸的频率也就非常高

4、。 第四,从伤害对象看,逃逸案伤害的对象多是行人和非机动车。行人中被伤害的多是老人、小孩和妇女,因为这些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差。而非机动车体积小、重量轻,发生事故后,对肇事车辆撞损轻、痕迹小,不至于影响肇事机动车的继续通行能力,因而能迅速逃离现场。 第五,从事故后果看,这类事故一般后果严重,造成当事人重伤或死亡者居多,且逃逸者一般应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一走了之。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成因 交通肇事逃逸案是一种特殊的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是肇事者心理、人、车、路、环境等诸因素的综合反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恐惧、畏罪、侥幸、对立是交通肇

5、事逃逸者的心理原因 恐惧心理:因逃逸案都是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发生的,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的内心充满着矛盾和恐惧。在目睹了事故严重的后果之后,迫使肇事者只能尽快地在报案、还是逃逸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在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害怕受到法律追究等心态的驱使下决定了肇事者必然采取逃逸行为。 畏罪心理:是肇事责任人惧怕因所负事故责任而担心受到法律追究的一种心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特别是死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虽然是一种过失犯罪,但责任人除在经济上要受到重大损失外,最担心受到法律的追究,因而感到心理压力很大,导至其加大油门尽快逃离事故现场。 侥幸心理:是肇事逃逸当事人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存在着主观自信,幻想能够

6、逃避责任的心理。一则认为自己的肇事行为诡秘不致留下证据和露出马脚;二则利用当前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相信同行人或知情者不会讲出实情和揭发,造成无人证明和不愿证明的侥幸心理;三则低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破案能力,认为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而也就不可能破案。 对立心理:是肇事逃逸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的心理,产生这种心理一般有下列二种情况:一是肇事逃逸当事人曾因违法受到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进而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极为不满;二是少数“法盲”由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以上而不知罪,产生愚昧的对立心理。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低下是肇事逃逸者的思

7、想原因 有一些驾驶人,长期忽视法律、法规的学习。他们法纪观念非常淡薄,不知或者根本不懂法律、法规对他们有什么约束力。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的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因惧怕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往往置交通法律法规和受害者的生死于不顾,一不报警,二不保护现场,三不对伤员进行及时救护,驾车或弃车逃之夭夭,造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 (三)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肇事逃逸者量刑偏轻是产生逃逸案的执法原因 目前,交警部门普遍存在警力不足和资金不足、交警的装备落后,导致交警夜间基本没有能力上路继续开展执勤执法,对道路交通的监控出现“空挡”,快速反应能力也跟不上;交警

8、部门的侦破手段落后,导致了对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不及时,破案率也不高。 此外,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人的惩罚太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是严厉的。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真正因此而被从重判决的寥寥无几,大多是三年以下甚至是判个缓刑了事。如果伤人或致人死亡,法院可能会判处重刑或死刑,但交通肇事即使是造成群死群伤这种严重犯罪行为,法院也认为这是一种意外,值得同情,大部分判处几年、十几年了事,使得对肇事逃逸者的处理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处罚畸轻等不公正现象。目前,全国还没有因交通肇事

9、逃逸而被判处重刑或死刑的案例。 (四)群众的防范意识差,不愿与交警部门积极配合。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有些目击车辆肇事经过的群众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向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报案、提供线索,有的因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甚至在接受交警调查时,仍不如实反映情况,给破案带来了许多困难;有的还在肇事者给予其一定的钱财后,甚至做伪证,做假证,为交通肇事逃逸人开脱,使交通肇事逃逸者不能早日落入法网,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交通肇事逃逸之风。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预防 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特点和成因,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工作,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制和职业道

10、路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把驾驶人作为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定期对他们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要严格把好审验关,不但要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还要审验驾驶人遵纪守法、安全行车的情况。要求驾驶人一旦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伤员负责,对社会负责。 (二)交通安全管理需综合治理 交通安全是交通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是人、车、路、环境四者之间的关系,又是社会问题,必须综合治理。我国的实践证明,只有全社会通力合作,使全社会共同承担维护交通秩序、履行交通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这样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加

11、强与各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联系,教育公民增强法纪观念,一经发现肇事逃逸车辆,有义务记下车号、车型等,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如实提供证言。当前各地实行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是保障交通安全的一项很有效的措施,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三)建立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奖励制度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经常性的交通法规教育公布案情,广泛宣传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性和不道德性,增强群众对肇事逃逸行为的谴责意识。对发现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要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线索,举报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要给予举报人表彰和物质奖励,对破案起重大作用的要给予

12、重奖, 以鼓励和调动群众惩恶扬善的积极性。 (四)依靠科技进步 现代交通管理必须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管理,要从我国的国情和混合交通的特点出发,大力开发应用交通事故的预防、交通事故控制技术,事故快速勘察和紧急救援系统,通讯网和信息网的建设,以及驾驶员心理和生理素质的研究等课题。 (五)严格执法 交通安全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必须用科学的、统一的交通管理法规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交通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维护交通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查获的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一定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办案人员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就会对逃逸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其不敢铤而走险,从而减少或避免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 (六)改善道路条件 我国现有108余万公里道路中,其中80%的技术等级在四级以下,路况差,普遍缺乏安全设施,多数地方连必要的交通标志都没有。因此,改善道路条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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