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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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汉朝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罪名、民事立法,掌握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刑罚种类、汉朝的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 录囚。教学重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司法制度-春秋决狱教学难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的概念及原则。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

2、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4、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5、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一、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三个时期:(一)汉初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70年内奉行黄老(黄帝、老子)的“清静无为”思想作为治为之策,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轻徭薄赋,安定百姓,以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封建经济。黄老思想在西汉初期的兴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汉初特定的社会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统治者总结历史教训,探

3、索治国之道的结果。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自参加或经历过秦末农民大起义(如刘邦、肖何、曹参),比较了解社会下层的疾苦,深知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根本原因是秦王朝的残酷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是由于秦朝专任刑罚,暴政虐待人民。所以在夺取政权以后,面临国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的严峻局面,他们特别注意总结秦朝短促灭亡的教训。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秦王朝的覆辙,特别注意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在政治上对农民阶级作出一定让步。因此,他们主要是崇尚黄老的“清静无为”思想。西汉初期的黄老思想,在继承先秦黄老思想道法兼容的传统的基础上,同时还吸收了儒家的思想,具有道、法、儒融为一体的特征。其仍以道家的无为而治作为最

4、高信条,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则主要体现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减轻刑罚),安定百姓,与民休息,以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封建经济。在此思想指导下,秦朝的繁苛法律得到不断删削。汉高祖刘邦规定田赋十五而税一,汉景帝时改为三十而税一。汉初废除夷三族之法,废除诽谤罪,均属适应这一思想。必须指出,汉初的“无为”思想,并不是无所作为,其实质就是对统治阶级的行为、欲望做一些约束,取信于民,安定社会秩序,发展封建经济。但即使如此,“无为”思想的提出与实行,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欲望也是一种自我限制,使汉初社会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出现了“文景之治”的兴盛局面。(二)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汉初以黄老为主,

5、儒法为辅,转变为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由此确立。西汉中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汉武帝个人的才智和个性、儒家思想家的极力提倡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汉初的政治、经济的发展来讲:一是汉景帝时虽平定了吴楚七国之乱,削弱了地方诸侯王的势力,但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实力犹存在,在中央长期“无为而治”政策的统治下积聚起来的地方财力和竭力摆脱中央控制的离心力,对中央集权统治和统一的法制始终是一个严重的威胁,诸侯王的拥土自重,更是希望实施“大一统”理想的汉武帝所不能容忍的。 二是外患不断,匈奴频频入侵,给汉统治者提出了严

6、峻的课题。 三是由于汉初的的休养生息政策,西汉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到汉武帝时已具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一句话,在国家经济实力大为增强、政治危机加深的情况下,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王朝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对外开疆拓土的需要。为了维护大一统局面,迫切要求统一人们的思想。就汉武帝个人的个性而言:汉武帝是一个具有“雄才大略”的封建帝王,他不仅要使汉王朝的统治长治久安,而且极力想把祖先开创的基业推向前进,因此,他不满于“无为而治”,而要对外扩张,所有这一切都表明黄老学说和“无为而治”的政策已很难适应新的形势,治国的指导方针急需改弦更张。为了统一人们的思想,他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7、的主张,采用了董仲舒在吸取法家思想基础上形成的新的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的指导思想。其基本要点是,主张“德主刑辅”或叫“多其德而少其刑”,其实质就是要求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义教化为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而以刑事惩罚为辅。自此,儒学遂成为官学,上升为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孔孟儒学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的成份而形成的,是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这种思想实际是对孔子“宽猛相济”、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它来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既有别于秦朝法家的严刑峻法,又有别于汉初道家的无为而治,是以礼为主,礼法并用。其目的就是在政

8、治上要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在政权构成形式上要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这一思想被汉武帝采纳以后,便构成了与秦朝法家严刑峻罚和汉初无为而治迥然有别的一种新的治国方案。作为一种法治指导思想,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刘姓王朝乃至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三)东汉时期章句律学的兴起章句律学是指东汉时期经学大师采用逐章逐句地注释汉律的方法,以儒家经义来注释汉律而形成的学说。东汉时期,引经注律极为兴盛,当时以律学章句而闻名的儒学大师有马融、郑玄、应劭等十余家,通过他们的注释,使得汉律的概念更为准确,语言更为简练,为魏晋时期律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他们利用律学章句的形式把儒家思想灌输到法

9、律之中,进一步推动了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二、两汉的立法概况两汉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非常重视法制建设,积极地进行立法活动,建立了比较详细的法律制度。汉朝在秦律的基础上又创造了一些新的法律形式,从而使封建的法律形式更加规范化。(一)两汉的立法活动两汉的立法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首先是汉高祖刘邦时期的立法。由于汉高祖刘邦明确认识到秦王朝所推行的严刑峻法是导致其灭亡的主要原因,所以他初入关中时,为争取民心而速定天下,就向秦人宣布:“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的开端,由于除秦苛法,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

10、遍要求,深得民心,且简便易懂,受到秦人的欢迎,对迅速打败项羽,夺取全国政权起了重要作用。(2)制定九章律“约法三章”作为国家法律,并非长久之计(维护、巩固统治仅靠约法三章是远远不够的),而是在楚汉相争、胜负未定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争取群众的权宜性措施,至他取得天下以后,为了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逐渐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担心法网太疏有“漏网之鱼”,于是命令相国肖何摘取秦法中适宜于汉朝统治者的条款,制定了九章律。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三篇,合为九篇。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

11、是指九章律,它是汉律的核心和骨干,是汉朝的基本法典。由于九章律主要承袭了秦律的内容,秦朝严酷的刑罚制度也被继承下来,使得刑罚制度的改革,依然任重道远。继肖何作九章律之后,汉惠帝时,又由叔孙通就九章律“所不及”者(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等方面)加以补充,制定傍bang章律十八篇(主要是参照先秦和秦代礼仪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吾今日方知皇帝之贵也。在肖何作九章律的同时,韩信、张苍也参加了立法工作,分别制定了“军法”和“章程”,从而为汉朝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外,汉初还发布了一些单行法令(如废除秦的“焚书令”和“夷三族”之刑的法令) 。汉初的立法活动,表明他既体现了“无为而治”“约法

12、省刑”的法制思想,又贯彻了“礼法并用”的立法原则。2、西汉中后期(汉武帝以后)的立法活动汉武帝以后,国内外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汉武帝不断对外用兵,徭役、兵役、赋税征发增多,加上他任用酷吏,使阶级矛盾日益尖锐,汉武帝就抛弃了汉初以来省刑减赋的让步政策,为强化地主阶级专政和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而大规模地增修法律。如:任命越禹制定有关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专门法律朝会律(朝律)六篇。张汤制定有关宫廷警卫的专门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朝会律6篇、越宫律27篇、加上九章律和傍章18篇,总计60篇,合称汉律六十篇,构成汉朝法律体系中最为稳定的部分。此外,汉武帝时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又制定了沈chen命法

13、和通行饮食法;为了打击对汉朝统治不满的人,制定了腹非之法;为了削弱和控制诸候王的势力,作“左官之律”“附益之法”等。总之,汉律经过汉武帝及其以后的增补、修订,条目更加增多,内容更加庞杂,本质也更加反动。自汉武帝以后,直到西汉末年,汉朝的法律基本上没有修改。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西汉末年,王莽篡权加重刑罚,使自汉武帝以后本来就非常烦苛的汉律更加严酷。光武帝刘秀建立东汉后,为缓和阶级矛盾,恢复和发展生产,本着“务用安静”的原则,对法律进行了改革,具体办法是废止王莽时的新律,重新实行西汉的旧律。此后未再进行较大的立法活动。(二)两汉的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基本上可分为律、令、科、比四种。 1、

14、律律是汉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汉朝法律体系的主干。汉代凡是国家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重要方面,都有律加以规范。除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以外,还有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秦时的金布律置吏律徭律效律等在汉代继续沿用。由于汉律是汉朝各代君主不断增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始终没有经过全面的整理与修订,因此各律之间相互重复矛盾,内容体系比较庞杂,这是它的一个重要特点。2、令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所临时发布的诏令,是皇帝于法律之外所发布的文告,令和律一样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违犯。皇帝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至高无上的权威,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补充法律、代替法律。这是古代中国法制的一个

15、重要特征。由于令是皇帝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随时颁布的一种极为灵活的法律形式,所以汉朝的诏令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多(数量多,从高祖刘邦至汉昭帝已达359章。至汉成帝时,“律令烦多,而有余万言”);二是广(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狱令”、“棰令”等是关于监狱管理和刑具等的规定;“宫卫令”是关于皇帝警卫的;“祀令”“斋令”是关于宗庙祭祀的;“田令”是关于租赋的规定)。诏令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3、科汉朝的科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一类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也叫“科条”、 “事条”。其内容多涉及行政管理和定罪量刑方

16、面的规定。大都是弥补律令之不足的专门规定。汉王朝为了扩大某些法律条文适用范围,或改变原来的规定的刑罚,常在一条法律条文之下增加若干科条,如汉“轻侮”罪的科条达四、五百条。汉武帝以后及东汉,颁布了种类繁多的具有单行法规性质的科条,这是东汉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4、比也叫决事比,指经朝廷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断事成例或断案判例。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附援引以往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它是由秦朝的“廷行事”演变与发展而来的。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由于援引判例审理案件是统治阶级进行司法镇压的一种灵活形式,所以被广泛采用,汉朝的比不可胜数,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

17、事比就有13472事。东汉时更是不断增加。魏晋南北朝仍不时沿用,并成为北宋末年“例”兴起的先导。三、汉朝的行政法律制度(一)皇帝的神秘化和皇权的加强两汉沿用了秦朝以皇帝为核心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制度,而且将其进一步加强,西汉地主阶级思想家董仲舒、东汉班固提出了“君权神授”思想,强调皇帝所以叫“天子”,是体现了“天意”,把皇帝说成是上天在人间的代表,能沟通天与人的关系,他所掌握的生杀予夺大权是“受命于天”的,以此使人们树立忠君思想,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蔡邕在独断中则从称号上对皇帝作了明确的界定:“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

18、曰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这些规定,体现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尊严和权威。(二)中央行政机构沿用秦代的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制,只在名称上略有变化。汉朝中央行政机构设置最具特色的是为加强皇权,削弱外朝官(三公九卿不能随时出入宫廷)的权力,设置尚书台,尚书令从办事机构设在宫内、侍候皇帝的中朝官(可以自由出入宫廷)中选任。(三)地方行政机构汉代地方行政与秦不同,且前后变化很大,西汉前期郡县与王国、侯国并存;中期以后,王国、侯国与郡县实际没有区别;东汉末期“州”成为一级政权,形成州、郡、县三级制。(四)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选任制度汉代选拔统

19、治人才和任用官吏,大致有如下几种途径:一是从开国功臣中选拔,主要是建国初期。二是通过学校培养,在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者入学学习,经过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此外,主要还有如下几种:征召。征召有两种:一种是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面试(即“对策”)后,任用为官,叫诏举(即皇帝下诏书推举),也叫“举贤良文学”。一种是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这是选拔特殊人才任官的制度。皇帝所下的特诏聘书,叫做“辟书”,由皇帝派遣使者专程聘请。辟举。辟举,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管内对有名望而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20、。察举。察举制度始于西汉而盛于东汉,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一定数量的人才选用为官。被举人的条件和选拔科目,往往因时因事的需要而定。主要有“孝廉”“秀才”“贤良方正”“孝悌力田”“明经”“明法”“文学”等。汉代在官吏选任中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交互为官)。即指甲州人士不得到乙州做官,乙州人士也不得到甲州做官,有婚姻关系的官吏也不得到亲家所在地做官。目的是为防止在任官过程中,亲属间互相庇护,结党营私。2、考课制度汉代对官吏考课,主要考核其政绩。一般官吏,主要按照法律考核其所担任之工作完成得如何,即课其职守、考其功效的意思。对地方郡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

21、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代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即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等。考课结果,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3、致仕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退休叫致仕,即还禄位于朝廷,告老还家。这一制度时随着官僚制的出现而产生的。汉代致仕年龄规定为七十岁。关于退休后的待遇,汉代多给予一次性的很高的赏赐,以示养老尊贤。有些功高望重的老臣退休以后,仍可按时朝见皇帝,皇帝有重大问题,也可请教他们,以备顾问(五)监察制度汉初废除秦朝常驻地方的监御史,由丞相府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这种把监察置于行政之下的措施,反映了监察体制的调

22、整。汉武帝时,为了有力地控制地方,对监察体制又作了调整,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废除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除京师所在的州长官称司隶校尉外,余十二州,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其主要职责是监察强宗豪右和监察郡国守相。这些规定,主要防止郡国守相与地方豪强勾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制的统治。四、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废除肉刑汉朝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首先表现在文帝和景帝时期对肉刑的废除(实际上废除残损肢体的刑罚)。(一)刑罚改革的背景肉刑是奴隶制度下的刑罚制度,包括有墨、劓、刖、宫等侵害犯人肢体的酷刑,进入封建社会后,战国时期各诸候国继续沿用

23、。秦统一六国后仍然沿用,只是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又补充增加了新的刑罚种类,这样一来,新旧刑罚混杂,刑罚制度显得杂乱无章。西汉王朝建立之初,完全采用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对犯人使用黥、劓、斩左趾等肉刑。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些野蛮的刑罚越来越遭到人们的反对。汉文帝即位以后,统治者倡导“以农为本”,采用休养生息政策,推行轻徭薄赋政策,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出现了安居乐业、畜积岁增、人口增加的繁荣景象,社会矛盾比较缓和,这就为汉文帝废除肉刑创造了一个比较好的社会条件。同时,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刑罚改革的重要原因。因为肢体刑,特别是割脚的刑罚,严重地破坏社会生产力,是与当时迫切的经济发展要

24、求背道而驰的。而且肉刑阻塞了犯人悔过自新的道路,并由此而产生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改革肉刑,成了当时法律改革的一个主要问题促成汉文帝进行刑罚改革的直接动因是“缇ti莹上书救父”。缇萦的父亲是齐王府管理仓库的主管,复姓淳于,名意。人们有时也称他为“太仓令”、“太仓公”或“淳于公”。被人诬告私通诸侯,按照汉律规定官吏犯此罪当押送京师审理。 淳于意没有儿子,一连生了五个女儿,长女、次女业己出嫁,只剩下三个女儿在家。淳于意万分伤感地对夫人说:“你为我生了五个女儿,紧要关头却没有男丁可以派上用场,奈何!” 幼女缇萦年方十五岁,挺身而出,愿意随父起解西入长安,一路上照顾老父的行程,更要上书皇帝,愿入官为奴,

25、以赎父罪。她选定灞桥作为她犯颜上书的地方。状纸上写道:“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 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家奴婢,愿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文帝为这种胆识与孝心感动,于是当面赦免了她父亲的刑罪,第二天就下了一道诏书:“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从此,缇萦上书救父的孝行,传遍宇内,留下千古美名。 (二)内容文景时期改革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用笞刑、徒刑和死刑来代替三种肉刑:即黥、劓、斩左右趾。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

26、年苦役,将犯人剃去头发用铁圈束颈服役的刑罚);劓刑文帝时改为笞三百,后景帝时又改为笞一百;斩左趾者,改为笞五百,后又改为笞二百;斩右趾者,改为弃市,即死刑。其次还表现在废除了“刑徒”终身服劳役的制度,对每种徒刑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如髡钳城旦舂为五年苦役,完城旦舂为四年苦役(将罪犯剃去鬓须服苦役的刑罚),鬼薪、白粲为三年苦役;司寇为二年苦役;罚作(强迫轻罪男子作苦力)、复作(经赦免解去囚衣、项钳的刑徒又犯罪不再加刑,只需再为官府服劳役满其本罪年月称复作)为一年苦役。再次还表现在:为保证废除肉刑后刑罚得以稳定的实现,制定棰令,对笞棰的长短(五尺)、厚薄及加笞的部位和执行的方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

27、)意义通过文景时期的改革,夏、商、周以来以肉刑为核心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以笞刑、徒刑、死刑为主体的封建刑罚体系初步形成,为其后隋唐使其封建五刑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促进了封建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划时代的事件,具有不可否认的进步意义。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其阶级本质和时代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刑罚的残酷性。肉刑在汉代并没有被彻底取消。西汉以宫刑作为减死之刑而广泛使用。东汉时,又恢复斩右趾以代替死刑。五、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定罪量刑的原则为了保证刑法的应用和执行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意图,更加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汉代在秦朝刑

28、法原则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一些新的刑法原则。这些原则大多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随着引礼入法深入,这些原则的内容也潜移默化地发生着变化。其主要内容有:1、上请原则也称为“有罪先请”,它是汉朝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和定罪量刑原则。指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及其子孙犯罪之后,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断的制度。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罚。它源于儒家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原则、刑不上大夫原则的体现。汉高帝七年,“令郎中(皇帝的侍卫官)有罪耐以上,请之”,这是汉朝实行“上请”制度之始。从史料看,汉朝上请制度

29、实行的特点是适用面越来越宽。这说明汉朝比秦朝更为注重保护地主官僚贵族的特权。2、恤刑原则(矜老恤幼原则)恤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先秦儒家继承了周初统治者“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思想,主张在适用刑罚时要矜老怜幼,以体现仁恕之道。受此影响,汉朝在处刑问题上,对老、幼等人都有宽免规定,以标榜统治者的“仁慈”。而更主要的原因则是,这些人的存在,并不具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类恤刑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除特殊的犯罪如诬告及杀伤罪外,符合年龄规定的老、幼犯一般罪都可免刑。如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汉书宣帝纪载:“

30、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这实际上是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比秦朝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更为科学。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替重刑。汉书惠帝纪:“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以完刑替代肉刑;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服刑或羁押中免戴刑具。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颂,音容,意为宽宥)。这是在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等人给予免戴刑具的优遇。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这是指法律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罪外,均应相互首谋隐匿包庇犯罪的亲属,不得告发,不向官府作证;对于亲属之

31、间容隠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源于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孔子在论语子路中,已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之说。(秦简法律答问也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但不很严格。)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董仲舒据春秋经义,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性。至宣帝时,正式把“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刑法原则确定下来。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祖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规定,首先是限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其次是卑幼首匿尊长一概不论,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者,一般犯罪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

32、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个刑法原则不仅一直延续到清代,而且时有发展。这一原则名义上标榜以仁孝治天下,实际上是以礼乱法。伦理与法律的冲突 私德与公德得冲突 事父与事君的冲突 (二)改革后两汉的刑罚种类(刑罚种类的变化)西汉初期文帝废除肉刑以后,汉朝的刑罚种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总的发展趋势是刑罚的残酷程度大为减轻,刑罚制度更加规范。其中,以下七种刑罚变化较大:1、死刑:汉代的死刑沿用秦制,如族刑、磔、枭首、腰斩、弃市等继续使用。但汉朝采用较多的是“殊死”,即用斩首的方式处决死刑犯人。2、肉刑文景刑罚改革时,除宫刑外的肉刑被废除,至东汉初期,斩右趾又加以恢复。3、笞刑。笞,击也,指用竹板或荆条挞打犯罪

33、人的脊背、臀部。根据犯罪情节有笞一百与笞二百两种。笞用竹板。当笞者笞其臀,笞完一种罪才得换人(执刑),但酷吏往往不遵守这种规定,滥施笞罚,导致罪犯不死则残。文景刑罚改革后,笞刑成为汉代最主要的刑罚制度之一。4、劳役刑。汉代对于劳役刑明确规定了固定的刑期。依刑期及待遇不同分为:(1)髡钳城旦舂:五年苦役,罪犯去发并以锁(铁锁)束项,男守城服役,女为官家舂米。(2)完城旦舂:四年苦役,罪犯剃鬓须去项钳,劳役内容与上同。(3)鬼薪白粲:三年苦役,男为宗庙砍柴,女为宗庙择米。(4)司寇:二年苦役,男伺察寇虏于边地,即于边地服劳役,并以防御外寇,女服劳役。(5)罚作、复作:轻罪罚作苦役、戌守,谓之罚作,

34、一年刑,男劳作戌边,女于官家服苦役一年。5、徙边。本着所谓“以全人命,有益于边”的双重目的,徙边多作为减死罪一等的刑罚被应用,也往往作为死刑的连坐刑适用。徙边的实质是将罪犯连同家属迁置到边疆地区定居服役。刑期不定,少数人逢赦尚可回来,大多数人只能戌死边陲。6、禁锢。即终身禁止某些犯法的人和几类人作官的处罚。西汉文帝时规定:“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东汉时期,禁锢的处罚大量适用,被禁锢的范围越来越广。凡被禁锢者,不仅本人终身不得为官,而且波及子孙。7、罚金。即对轻微犯罪者处以交纳钱币的惩罚,视情况数量不等,一般适用于对统治阶级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此

35、外,秦时的赎刑到汉代仍继续沿用,上述刑罚种类除罚金外,其余皆可以用金钱赎代。汉时一般规定赎罪要用黄金,但实际执行中钱、谷也可折用,官吏犯罪,也可以用俸禄来赎。此外,还有对女徒所实行的临时性优待赎罪方法“女徒顾(雇)山”,即女子犯徒刑定罪后,可以放归回家,不必亲自服役,可以每月出三百钱赎金缴纳给官府,由官府雇人代替上山砍伐林木或从事其它劳作,名曰顾山(这一刑制,除行于两汉外,其后未再沿用)。(三)两汉的主要罪名两汉刑法中的罪名多沿秦制,但也规定了许多新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中央集权,打击割据势力方面楚汉战争期间,汉高祖刘邦为调动带兵将领的积极性及促使各地归附汉室,大肆分封诸侯王;再

36、者,汉初统治者认为,秦朝二世而亡,是由于没有采取分封制,“孤立亡(无)藩辅”,于是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行的制度,大封子弟为诸侯王,认为这样就可使其统治坚如“磐石”。后来诸侯王国实力不断加强,少者三十四个县,多者百余城,跨州连郡,独霸一方,逐渐形成与中央分庭抗礼的封建割据势力,景帝时终于发生了“七国之乱”。这次叛乱虽然被平定下去,但是诸侯王仍有很大的势力。因此,汉王朝制定了许多单行法律,加以约束,凡是对抗朝廷,危害中央集权的行为都视为犯罪。(1)阿党附益罪。所谓“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所谓“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师古曰:“附益,言欲增益诸侯也”。阿党附益诸侯王,就是与

37、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是对中央集权制最大的威胁,犯此罪者皆处重法。 (2)左官罪。汉武帝时规定不准诸侯私自选任官吏,凡违令犯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官的,就构成“左官”罪。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又作左官律。当时以“右”为上,“仕于诸侯为左官”。 “左官”不仅有政治上歧视的含义,而且作为外附之臣,受到各种限制,如不得留住京师,诸侯犯罪左官要负连带责任等。(3)事国人过罪。事,事役,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4)非正罪。所谓“非正”,就是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5)僭越罪。两汉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

38、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6)出界罪。“出界”,即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凡出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处以死刑。其目的在于防止诸侯王彼此串通,危害朝廷。(7)漏泄省中语。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依律处腰斩、弃市刑。这些律令,有力地维护了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同时也有利于两汉社会经济的发展。此外还有酎金律。酎,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酎祭时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2、加强君主专制维护皇帝政令权威方面汉律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侵犯或削弱皇权的规定。(1)欺谩、诋欺、诬罔。“欺谩”是对皇帝不忠

39、、欺骗(如上计弄虚作假)、蒙蔽、轻慢皇帝的行为;“诋欺”是对皇帝的毁辱行为;“诬罔”是以虚假情况诬告他人欺骗皇帝的行为。汉律对这些犯罪的惩罚非常严厉,轻者免为庶人,重者处弃市刑。两汉许多朝臣和诸侯王,因犯上述罪行而被免为庶人或服刑。 (2)非议诏书,毁先帝。诏书,是皇帝的命令,对臣下有绝对的权威,“非议诏书,毁先帝”,即不仅不执行诏书,而且妄加议论诋毁先帝,当然要依律从重。(3)废格诏书。“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4)矫制、矫诏罪。假托皇帝圣旨、诏令而发号施令。3、维护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方面皇帝是封建国家的象征和地主阶级利益的总代表,因此维护皇权的神圣性、神秘性,保

40、障皇帝的人身安全,是汉律的一项重要任务。(1)不敬、大不敬。不敬,即对皇帝及其先祖轻蔑失礼。汉律要求对皇帝及已亡父祖,甚至皇帝使用的器物、牲畜等,都要毕恭毕敬。依礼,至宗庙门要下马,否则即犯“不敬”罪。(2)阑入宫殿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按汉律规定,出入宫殿须有符籍(记其姓名、年龄、官品)及卫士导引。应劭曰:“无符籍妄入宫曰阑”。宫殿是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的地方,为了保障皇帝的人身安全,门禁森严。贾谊新书等齐篇说:天子宫门曰司马,阑入者处城旦刑,阑入殿门之罪最重,处弃市。(3)犯跸(禁止通行)罪。冲撞皇帝依仗。4、镇压农民起义维护封建统治方面的犯罪西汉初,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采取了比

41、较宽缓的政策。这时的阶级矛盾相对比较缓和。此后,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农民纷纷反抗,汉统治者便采用严刑峻法加强对农民的镇压。(1)大逆无道罪。汉统治者把反抗封建统治的农民诬为“盗贼”、“群盗”,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2)群饮酒罪。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3)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汉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凡犯“首匿”罪者皆处以重刑。(4)通行饮食罪。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规定以大辟(斩首)处之。(5)见知故纵罪。“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即无

42、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监临部主”(是指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为,要及时纠举,不然“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同负刑事责任。这些法律强制人们互相监督,形成一个监视网,以防止和及时镇压人民的反抗活动。尽管如此,农民起义仍此伏彼起。于是,武帝又作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沈命”,师古曰:“沈,没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颁布此法之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追究官吏镇压不力的法律责任。六、两汉的民事法律制度两汉的民事法律关系,比

43、较集中地规定在九章律的户律、杂律中。由于两汉法典早已亡失,其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依据散见于史书中的记载作概括介绍。(一)所有权的保护两汉时期,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财物。两汉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仍分官田和私田两种。官田的所有权归国家,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凡盗卖及买官田者均处死刑。私田虽然可以买卖,但如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对其他公私财物,也严禁盗窃侵权,“约法三章”中就有犯“盗”抵罪的规定。从汉律中“盗律”的内容来看,对盗窃官物的处罚,要重于盗窃私人财物;有爵者犯盗官物,要“免爵”或令其“自杀”。吏民犯盗官物,处弃市重刑。汉律甚至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

44、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公开允许受害人对有盗窃嫌疑者,可以立即处死。后世“夜入人家格杀勿论”的规定,即源于汉律。至于盗窃皇室物品,更是构成弥天大罪,一律处死。(二)关于契约关系的规定1、买卖契约两汉时期,买卖关系比较活跃,除盐铁和对外贸易由国家控制外,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非常广泛。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券书”虽不作为买卖关系建立的程序要件,但却是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依据,一旦发生纠纷,亦可充当诉讼证据。2、借贷契约汉代的借贷关系也很活跃,不少商贾和贵族官僚通过放高利贷而大发横财。汉律对借贷关系的调整,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借贷时使用券书,其上标有物品、借数、

45、借息、归还日期等项目。凡是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汉文帝时,河阳侯“嗣信坐不偿人责(债)过六月,夺侯,国除”,功臣列侯负债违期不还,尚且夺侯除国,一般老百姓当然更要受到惩罚。 汉代放债,往往是高利盘剥。而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往往使社会矛盾激化,朝廷为缓和这种矛盾,曾明令限制“取息过律”。如汉武帝时,旁光侯殷,坐“取息过律”,会赦,免。这一规定相对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了统治秩序。(三)婚姻与家庭制度1、家庭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为了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董仲舒发展了儒家思想,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把父子、夫妇的亲属关系与君臣关

46、系并列为所谓“三纲”。封建统治者把“齐家”看成是“治国”的前提,强调“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汉律维护父权与夫权统治,严格规定男尊女卑,视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亲属关系为主从关系。为了维护父权统治,汉律规定了“不孝”和“大逆”等罪名,凡控告父母、在父母丧期发生两性关系的均为“不孝”,应处死刑。子女杀父母,则构成“大逆”罪,本人腰斩,妻与子弃市。汉代统治者为了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2、婚姻关于缔结婚姻的原则、程序,两汉基本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仍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为促进人口增加,鼓励早婚,汉初惠帝时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即出五倍于

47、常人的算赋(120钱为一算)。这是经过秦末战乱之后,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增加劳动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因此,两汉时期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关于婚姻的解除,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作为休妻的基本原则,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男方手里,丈夫、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导致妇女被休弃。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与刘兰芝的悲剧即是一例。在继承方面,从汉朝开始,对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的原则。但对贵族爵位的继承,汉初沿用嫡长子继承制。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后,将以前诸侯爵位只能由嫡长子继承的规定,改为诸侯王子弟共同继承,扩大了爵位继承人的范围,削弱了诸侯王的力量。七、汉朝的经济立法两汉四百余年,其经济立法不论调

48、整的内容和范围,较之秦朝都有很大发展。限于篇幅,仅介绍如下几个方面。(一)赋税立法1、田租秦汉时田租指的就是田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田赋的轻重,由统治阶级根据当时的政治需要制定。汉初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采取轻徭薄赋的政策,将秦朝的十税一田租,改为十五税一。后来文帝时又改为三十税一,并曾一度(12年)全免天下田租,至景帝时恢复征收田租,从此对西汉末,三十税一之制未作变动。东汉初,曾实行十税一,至光武帝时(公元30年)也改作三十税一,直至东汉末年。2、人口税-口赋与算赋口赋也叫口钱。汉代的口赋专指对三岁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所征的人口税。原定每人每年缴二十钱,汉武帝时增至二十三钱。元帝时改为从七岁起征,汉末,个别地方也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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