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的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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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认知情况的调查报告赵毅超(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 253023) 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为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也得到了较高的重视。我国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以来,就开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1993年我国修改了商标法,同年7月修订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从正式的法律上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1996年,这一年是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最为重要的一年,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行政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出台了,该规定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首次扩大到

2、了非类似产品和服务上。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局正式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是对暂行规定的一个大的修改,它完善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使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更为完善,从此,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建立了起来。所以,现在就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在公众中的认知情况做一个调查报告,以期发现在社会公众中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这对于我国良好商标制度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都具有莫大的意义。 一、调查报告的概况 (一)本次调查的研究背景在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我国的学界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

3、保护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其中对驰名商标内涵的界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以及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研究尤为深入,成果也颇为丰富。其中,驰名商标禁止淡化是最为核心的方面,在美国,反淡化的理论可以追溯到1927年的斯科特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1按照他的理论,商标淡化的发生是因为非权利人借助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将驰名商标用在非竞争的商品上,从而利用该商标的身价或声誉,20世纪以来,美国不断的一判例的形式来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防止对商标权的“淡化”侵权,最终,1995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一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在欧洲,1971年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统一商标法按照欧共体协调

4、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完全抛弃了混淆理论,明确将是否有“联想的可能”作为解释商标是否近似的标准,继而作为判断侵权的唯一标准。由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国都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为商标制度的重要方面来对待。在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我国要推进法制建设,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足够的重视。所以在社会公众中普及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有关常识,树立其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强烈意识也就变得十分重要,是摆在所有从业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本次调查的研究意义 驰名商标凝聚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长期努力的结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国的一些商标,特

5、别是世界上颇具影响的十大驰名商标如: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等都随着其商品在中国的销售而为国人所熟知,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并得到良好的实施已变得刻不容缓。因为驰名商标不仅发挥着商标识别出处的基本功能,而且具有表彰消费者的身份和品位的功能,例如一支几千元的名牌钢笔和一支几十元的普通品牌的钢笔可能在质量上是差不多的,而之所以有的消费者会情愿多花几十倍的价钱去买名牌钢笔这就是彰显了驰名商标的表彰性,名牌钢笔彰显的就是消费者的品味,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满足。因此在我国民众生活条件日益提高的今天,驰名商标的表彰性征原来越明显的发挥起作用,民众的日常生活业余此密切相关,所以驰名商

6、标更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本次调查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认知情况,是对研究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有益尝试,有利于了解社会公众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方面的实际情况,对以后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三)本次调查的方法1.调查时间2012年11月23日到2012年12月8日2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的形式,受访者为一般的社会公众,即无特定的年龄、职业、专业背景的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众群体。现对德州市的120名受访者进行了随机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收回11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08份,现对此108份有效问卷进行分析。二、 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一)受访者的概况本次的受访对象中男

7、性占54.7%、女性占45.3%,受访者的职业多为企业员工和在校学生,分别占35.3%和35.3%,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员工占11.8%和17.6%,(如图一)其中年龄也主要分布在18到50岁之间,占到了47%和35.3%,十岁以下占11.8%,50岁以上占5.9%。(如图二) 图一 图二 (二)受访者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行为 本部分主要调查了受访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相关的驰名商标产品或服务时的行为,这样可以较为真实反映出社会公众日常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识,涉及了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程度及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数据显示,在调查中仅有23.5%的受访者信赖驰名商标的产品和服务,不信赖和无所谓的受

8、访者分别是35.3%和41.1%(如图三)而在被问到是否在意所购商品为驰名商标时也只有11.8%的受访者回答肯定,不在意和无所谓的受访者分别占到23.5%和64.7%(如图四)。 图三 图四 有近96.5%的受访者表示遇到过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没遇到和没注意的受访者只占1.2%和2.3%,(如图五)更严重的是有94.1%的受访者表示购买过假冒驰名商标的产品,没有购买过的只有5.9%,这说明我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实际实施中存在较大问题,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只有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才可以降低交易中的社会成本,从而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才会提高,而数据显示我国的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严重,问题较多,这

9、就是信用机制缺失的体现。 图五但值得庆幸得的是只有5.9%的受访者表示允许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反对的占到了82.3%(如图六),这表明我国的公众是有对驰名商标基本保护意识的,只是在市场监管中和商品流通中的存在较大漏洞,使得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日益严重。 图六 (三)社会公众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法律条例的认知在这一部分就社会公众对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法律条例的了解程度做一调查,涉及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案例和此方面的较为专业的知识,如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机关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以期发现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方面的基本知识宣传上存在的问题。数据显示为仅有11.8%的受访者表示关注关于驰名

10、商标保护方面的案例,不关注和偶尔关注的分别占70.6%和5.9%(如图七)具体案例为沃尔玛公司诉童小菊等商品侵权案中表示关注的为11.8%,针对这一较为典型的案例的社会关注率如此之低,表现了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冷漠程度,也是驰名商标保护意识没有很好树立的体现。 图七 针对社会公众对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知识了解程度方面做了如下调查,数据显示在宏观的层面受访者表示了解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有关法律条例的占到50.2%(如图八),看似也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状况,然而在微观具体常识方面却于此相距甚远。 图八数据显示为在受访者被问到不同的商品是否可以注册为同一商标的时候,回答可以的占到了17.6%,不可

11、以的占到35.4%,不清楚的占到47%,也就是说正确率为35.4%。(如图九)而被问到其他的相关的法律常识时,其正确率就更加的低,其中受访者被问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时正确率仅为17.6%,其中选择行政机关的占到了80.5%,而选择司法机关的只有10%,这显示我国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司法机关的作用被淡化,行政倾向强烈。在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时正确率为11.8%,其中选择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关注程度的占到了89%,也就是说公众在理解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时知名度是其最看重的因素。当被问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时受访者回答的正确率仅为5.9%,这表明社会公众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措施了解的程度过低,对其中

12、的有关措施完全处于不了解的状态,对有关概念更是一无所知。图十表示了在这几个问题中受访者回答的正确率。 图九 图十针对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上有80.5%受访者选择了行政处理,90%的受访者选择了司法解决,而对于仲裁解决和当事人协商解决,受访者大都不选择,这表明我国的社会公众对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片面化的理解。 三、 调查中总结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的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度较低 标有所谓驰名商标的商品应当是质量品质较好,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产品,而相对应的公众就应对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具有较高信赖程度,这应是一个正常的结果,然而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的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程度较低,这很明显的不利于对

13、那些真正具有较高商誉和雄厚实力的驰名品牌的保护。对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应主要有以下几个:1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空间性问题还不明确。针对这一问题,根据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驰名,也可以理解为是在全中国广为知晓才被认定。所以,一般社会公众不会明确理解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真正的意义,即对认定权威性是有怀疑,造成对驰名商标的商品信赖度较低。2我国所确立的认定和保护模式,在社会公众中遭到了部分的曲解。2社会公众往往曲解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是一种提升品牌价值的手段,而忽略了它作为法律保护手段的实质,结果是部分企

14、业忽视产品和服务品质的提高,盲目的追求认定,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一定程度上掺入了许多主观因素,导致驰名商标名不符实,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降低了对驰名商标的信赖度。(二)驰名商标的商品被假冒的问题较为严重 在调查中发现,我国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比较严重,社会公众中大多数也购买过假冒的驰名商标的产品。这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与我国建立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严重影响了我国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和诚信社会的建立。对于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是市场准入和监管存在较大问题,我国现在的市场准入秩序较为混乱,这是假冒驰名商标的产品日益猖獗主要原因。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较低,市场进入信

15、息不对称,市场进入规则不完善,加之主观方面我国政府工作机关市场准入监管机构功能定位不明确,短视行为严重。 (三)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相关认知严重不足 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的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相关知识严重短缺,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问题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关注度较低,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尚不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虽然近几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总体的水平还是不高,这就决定了我国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较低,维权意识严重的不足,相应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法制知识也存在短缺。 2公民法制教育滞后。驰

16、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没有及时转变思路。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制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研究对策 (一)加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方面的立法理论研究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理论研究上,在我国加入WTO后有了深入开展,但是面对新形势还应解决一下几个问题: 1.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的空间梯度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

17、才能保证我国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统一性的问题,才能使社会公众更好理解驰名商标认定权威性,更好的促使其信赖驰名商标的产品,更好的维护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的空间梯度问题,表现在一个驰名商标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在所有地域都驰名,面对这类问题,需要采取“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保护原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保护。 2.明确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3驰名商标即使被注册和使用在非竞争产品上,也可能导致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第一,将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人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是“联想”因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第二:有可能降低或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第

18、三,将不合理地利用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信誉优势。上述侵害行为也被称为商标淡化。在商标领域,商标淡化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倍受关注。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对来源的区别而是体现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因此,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混淆而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即防止商标被冲淡或玷污。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淡化一词,但不能否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如暂行条例第8、9、10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2)的规定都有所体现,只是这些规定都仅拘泥于防止“混淆”,而没有走到反淡化的核心,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及显著性受到

19、损害,因而须进一步明确。 3.增加无过错责任原则为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4现时我国商标侵权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但基于商标权具有权利无形,地域性和市场性强,受法定时间、地点限制等特点,被他人无意及无过失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实际机会也较多,权利人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困难,而侵害人证明自身无过错容易。TRIPS协议实体条款中多处指明把过错责任作为例外,可以推断其他未指明之处含无过错责任。第45条第(2)款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为侵权,成员(国)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要求成员国划定一定范围,在该范围内,不仅

20、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要无过错侵权人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因而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也未尝不可。 (二)切实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 做到这一点对于防止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其中以下两点尤为重要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加大监管力度。驰名商标的保护最终的体现是在市场中,只有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使监管机关的职能得到准确的定位,加大对假冒行为的惩处力度,才能有效地防止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 2优先查处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现在不少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有的起诉后到一审判决就拖了一年多,直到二审结果要等到两、三年,法院片面强

21、调调解结案。驰名商标权人因觉“成本”过高,有的不通过诉讼程序,而转向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这就不利于对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打击,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竞争秩序的整顿。因此,在众多商标侵权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主动、优先及在法定审结期限内优先审理并确保最终执行。 (三)加强法制教育,普及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相关知识 在这次的调查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关注度较低,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的基本问题的认识有较大偏差。这就要求所有从业人员调动社会一切积极资源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而且必须要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建立良好的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也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假冒驰名商标的

22、行为和购买假冒驰名商标商品的行为,使我国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得到完善,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产品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应有的信赖。 五、结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重要阶段,建立市场信用机制势在必行,而完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其中重要方面,提高全社会公众的驰名商标保护意识尤为重要,这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的树立也有重要作用,这一点就现在的调查情况来看做的还远远不够,这是一项需要整个社会一起努力的事业,与我们的经济改革、法制改革、教育改革等息息相关,必要从现在做起,从每个人做起。 参考文献1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黄晖著,法律出版社2驰名商标认定之我见,梁书文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3知识产权法专论,丁丽瑛著,科学出版社4论我国驰名商标的几个法律问题,武瑞涛,河北法学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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