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探析.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3011857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探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探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探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探析.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探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探析在现代各国的审级制度中,上诉审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重构我国刑事上诉制度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如何进一步完善上诉审程序,使之更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上诉审程序是救济程序,设立上诉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错误的裁判,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然而,现行的上诉审程序中,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经笔者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急待完善。针对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上述弊病及其成因,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上诉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变革,以更好的体现该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即保障刑事案件审理和

2、裁判的正确性、公正性和司法权威性。(一)充分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基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和完善:    其一,明确提出“检察院为了被告人利益提出抗诉”的规定并将其也纳入“不得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变更”的范围。在我国,检查机关不仅是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而且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不仅有权指控犯罪、追究犯罪,而且有责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对于初审法院作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错误裁判,它当然应该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提出抗诉,这不仅是在 维护被告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是

3、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尊严。    其二,将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修改为“不得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变更”,据此,在理论上应将“上诉不加刑原则”表述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所指的范围太窄,因为,“刑罚”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或刑罚方法,不能涵盖执行刑罚的方法。

4、如缓刑和对数罪分别判处的宣告刑,更不能包括罪名的变更。正因为如此,以往围绕上述情形才发生了是否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争论。如果改为“不得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变更”就不会发生类似的争论。    其三,规定不得通过再审变相加刑。取消解释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畸轻的案件所作的“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规定。假如刑罚低于量刑幅度的最低线,即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条件,而又没有检察机关的抗诉,那就不仅一审审判人员有失误,公诉人也是一种失职。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而

5、加刑,就会把国家司法机关的错误转嫁到被告人身上,是不合理的。  (二)保障被害人的上诉权    人权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所关注的重大课题,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为顺应国际潮流,1996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被害人列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赋予被害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享有上诉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维护,甚至影响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既然被害人是当事人,就应当享有其他当事人都享有的上诉权。上诉权是被害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才能切实维护被害人的根本利益。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与其

6、他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称为自诉人)有权提起上诉,也应赋予被害人有独立的上诉权,否则对其是不公平的。虽然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直接影响着二审判决的结果,但是,上诉是不需要理由的。因此,保障被害人的上诉权是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双重目的的内在要求,使得倾斜于被告人的天平恢复平衡,最终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益、民主,促进法治的实现。    被害人是否应该享有上诉权,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 综观世界各国的程序立

7、法,很明显,被害人拥有独立的上诉权在今天已经得到确认。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作为刑事原告人出庭,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在一些国家,特别是过去实行公诉垄断或公诉为主的国家,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开始行使追诉权;比如德国被害人保护法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国家法律保护的个人权益受到犯罪侵犯者均可作为共同原告出庭,包括强奸、绑架或谋杀等案件的被害人(但涉及被害人亲属隐私的问题,若被害人作为证人,在一些国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德国,被害人具有独立于检察官的上诉权。从制度层面上讲,为了解决我国现行法律不能公平地保护被害人一方的上诉权,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182

8、条作一定的修改:第一,赋予被害人一方上诉权,并且将权利享有或行使主体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大至与被告人同一范围。第二,将被害人一方可以行使上诉权的范围扩大到与被告人一方同样的不服一审判决的范围。第三,为协调好与检察机关抗诉的关系,确保二审程序的正常进行,在一审裁判宣布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一审裁判的,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第四,为避免被害人一方滥用上诉权,确保公诉案件的公正性和不必要的司法资源,被害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必须具有一定的诸如案件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等上诉理由。赋予被害人一方不受限制的上诉权,对于制约检察机关滥用

9、权力,保护被害人一方合法权益都是极为重要和必要的。但对被害人一方上诉权进行过多限制的观点也是不可取的,不仅可能使被害人一方的上诉权被非法剥夺,而且也不符合司法公平原则。(三)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对于发回重审制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都认为,重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发回重审制度非常重要。但是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重构?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践笔者认为,发回重审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规范、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毕竟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造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的保障和配合,否则,发回重审制度本身的修改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完善我国的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着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