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013754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依法快速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障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撤、保险快速理赔,切实方便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山东省境内道路上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仅造成车物损失,且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

2、的情形。上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财产损失赔付标准各市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等候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或者拍照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三)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

3、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一)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四)发生单方或一方当事人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第六条 适用快速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中,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事故责任。双方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

4、偿责任:(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八)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未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行的;(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

5、道的;(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十七)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十八)在高速公

6、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溜车或者在匝道上违法超车的;(十九)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第七条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快速进行办理:(一)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二)当事人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文字记录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等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三)当事人填写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

7、速处理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认可上述材料。最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记录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后签名确认;(四)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个工作日内同时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或“保险理赔服务网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行业协会(保监局)要加强密切合作,本着快速、高效、便民、畅通的原则,因地制宜,通过建立具有本地特

8、点的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理赔网点等方式,共同促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开展。第九条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印制,并通过车辆投保受理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窗口免费进行发放。第十条 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办理保险理赔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逃避赔偿责任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9、部门依法立案处理,并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如发现有诈保骗赔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保险公司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如发现被保险人有诈保骗赔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部门报案,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保监局和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监督实施。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

10、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甲乙丙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当事人签名联系电话保险公司报案号甲有 无有 无乙有 无有 无丙有 无有 无事故经过: 约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同时到 市(区)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办理理赔手续。注意事项:1、本记录书仅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山东省境内道路上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2、当事人有无过错行为及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在“”内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或拍照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碰撞建筑物

11、、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事故车辆的。 3、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

12、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4、发生事故后,当事各方应当先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填写记录书,约定具体时间到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办理理赔手续。5、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后撤离现场。6、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出具事故认定书。7、发生适用快速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机动车通过路口

13、时违反交通信号的;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未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行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或者在匝道上违法超车的;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本办法快速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