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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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上区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处罚超越业务范围;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章程和合伙人的,擅自分离、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聘用不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的人员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

2、行为;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章程和

3、合伙人的,擅自分离、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的人员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4、,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的给予较重处罚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复议权和诉权。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上缴违法所得或停止执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机关实

5、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6、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13、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14、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

7、人、执业场所、章程和合伙人的,擅自分离、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罚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聘用不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人员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2行政处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

8、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入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入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在调解、代理、法律

9、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

11、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入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12、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3、。1、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的给予较重处罚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14、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复议权和诉权。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上缴违法所得或停止执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

1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13、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14、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曾担任法官的

1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入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故意泄露当事人的

17、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8、的处罚3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

19、,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警告决定前,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负责人

20、决定;制作警告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复议权和诉权。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7、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8、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

21、、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处罚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处罚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4其他权力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22、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司法部59号令的要求实施审核。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送达许可决定,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授权开展正常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越法定条件初审通过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初审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初审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初审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6、初

23、审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5其他权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注册备案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

24、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司法部60号令的要求实施。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注册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送达注册决定,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正常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管理职责;2、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3、侵犯其合法权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6其他权力对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培训、考核、评

25、比和奖惩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考核工作;(三)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四)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评比和奖惩;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领导组织决定,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考核责任:按照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要求实施。3、决定责任:作出合格或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据授权开展正常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按法定标准进行考核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越法定条件考核通过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考核不予通过的;4、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5、考核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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