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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共61项)序号类 别事项名称子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 注1行政处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63号)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
2、00元的,并处5000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6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63号)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 擅自停止实施经
4、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4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计算机违规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未予制止违法行为并举报等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
5、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5行政处罚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6、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6行政处罚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
7、1号)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
8、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见下页)(续上页)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7行政处罚经营进口互联网文
9、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或擅自变更名称、增删内容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
10、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行政处罚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备案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9行政处罚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互联网文化
11、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10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有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
13、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11行政处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二
14、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12行政处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
15、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等情形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
16、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13行政处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等情形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7、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
18、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14行政处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规定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
19、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15行政处罚国产网络游戏未向文化部履
20、行备案手续、未建立自审制度等情形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
21、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
22、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16行政处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符等情形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
23、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第十二条第三款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17行政处罚艺术考级机构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相关规定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
24、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第三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5、,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第三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
26、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18行政处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27、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
28、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
29、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8行政处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见下页)(续上页)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
3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19行政处罚娱乐场所内播放、表演含有禁止内容、擅自变更场所点播系统的等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1
3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
32、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2. 娱乐场所管理
33、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
3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行政处罚违法设立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情形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1.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
35、号)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36、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
37、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20行政处罚违法设立的出版物
38、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情形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5.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五十七条第一款 (见下页)(续上页)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6.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6号)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7.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
39、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8.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
40、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9.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21行政处罚对进口、印刷、复制、制作、发行违禁出版物等情形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
41、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
42、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2.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3.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
43、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21行政处罚对进口、印刷、复制、制作、发行违禁出版物等情形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见下页)(续上页
44、)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4.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八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现为六十二条):(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
45、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5.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3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
46、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九条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
47、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22行政处罚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3行政处罚印刷业经营者擅自兼营或变更业务,违规转让许可证的处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