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当前公安刑事执法告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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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当前公安刑事执法告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执法告知是公安刑事执法中重要的步骤,是法律规定由执法机关告诉当事人理由、依据及法律权利的一项活动。执法告知本身是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告知往往影响特定执法行为的完整性,甚至影响到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刑事执法实践中,由于一些民警平时不注重学习法律业务,不熟悉相关法定执法告知情形,特别是部分民警重实体轻程序意识的长期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刑事执法的整体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质量。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规范。一、当前刑事执法告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告知。法定的应当告知情形较多,但在执法实践中,对一些使用频率不高的告

2、知以及部分承办案件不多的民警,因不知有应当告知情况而未告知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取保候审后,须告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应负的责任,但这种告知实际履行的较少。(二)告知不全。法律不仅规定告知的要求,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告知的内容,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告知不全的情况。如一些民警办案中仅告知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但聘请律师究竟做什么未告知清楚;还有一些民警往往只告知不立案,而不告知不立案的原因,且在实践中对当事人不告知不立案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一问题也是导致群众对公安机关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三)告知不及时。刑事告知有很强的时效性,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

3、是不及时告知。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相当一部分民警未能按此规定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少数民警甚至抱有不管何时告知,只要告知了就行的无所谓态度。(四)告知不记录。实践中有些民警虽然作了告知,但未作书面记录,不能有效证明已经履行过告知程序,这种情况易引起当事人不满,使公安执法处于被动局面。如公安机关受理的一些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一些办案民警简单予以口头告知,不作任何记录,往往引起当事人的误会,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而到处上访。二、刑事执法告知的法定

4、情形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中,规定在公安执法中应当告知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三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利。程序规定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二)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三)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5、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在告知时间上:一是对于第一次讯问后未被当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应当在讯问结束后告知。但对于讯问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不能成立以及虽然犯罪嫌疑成立,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应告知其聘请律师;二是对于第一次讯问后当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讯问结束时告知,也可以在宣布强制措施决定的同时告知;三是对于未经传唤讯问而直接先行采取强制措施的,未羁押的可以在宣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同时告知,羁押的应当在正式宣布拘留、逮捕决定的同时告知。(四)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

6、参与侦查阶段。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五)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及程序规定189条规定,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六)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及程序规定第241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七)程序规定第160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

7、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按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八)刑事诉讼法86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受理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应告知其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九)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第81条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

8、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由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第72条规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三、规范刑事执法告知的对策(一)切实提高民警严格执法的意识。要通过集中办班、专业辅导、岗位练兵、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全体民警的法律业务素质。特别是各执法单位,必须切实按照市局制订的学法学分累计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扎实开展学法活动;市局法制、刑侦等业务部门要加强执

9、法调研,针对突出问题,有重点地开展法制培训工作;全体民警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自我加压,不断充电,切实提高业务素质。(二)加强案件审核监督。各级法制员及业务审核部门,必须严格把好审核关,发挥审核监督的作用,杜绝执法告知不规范现象。当前各执法单位必须扎实开展个案执法考评工作,通过审核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告知不规范现象,把执法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关业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案件承办民警为执法告知责任人,凡在执法办案中,因执法告知不规范引起当事人上访,复议诉讼导致败诉或侵犯公民权益事件发生的,由承办民警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各执法单位必须切实按照市局制订的单位和民警建立执法档案规定认真开展日常执法考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纠整改,责任到人,并与民警等级化管理考核相挂钩,严格落实奖惩制度,以切实规范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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