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6.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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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论文(设计)题目: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二0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XXX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论文(设计)名称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论文(设计) 来源自选论文(设计)类型理论研究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班级班一、研究或设计的目的和意义:(一)

2、研究目的证据开示不仅刑事证据法的规则之一,也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而且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要求。在我国,虽已有初步的证据开示制度,但还没有建立起实质意义上的控辩双方双向证据开示制度。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阐述证据开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而试图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性的措施。(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我国在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某些合理成分,改变了传统的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质证,同时也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的顺利开展,需要相关制度的支撑。证据开示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

3、制度。但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没有建立一种完全的证据开示制度,反而加大了律师阅卷难的问题。这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是不相符合的。正因为如此,在我国建立一种证据开示制度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如何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确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本论文以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为题目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二、研究或设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一)国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国外,尤其是英美国家,由于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向来比较重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基本上都建立了一种证据开示制度,只是具体开示的范围与程序不同的而已。从总体上看,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一是证

4、据开示的主体由控方的单方开示向控辩双方相互开示发展;二是证据开示的范围日渐扩大;三是证据开示的应用呈现多样性。(二)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我国在1996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在庭审方式上将传统的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改变传统的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质证,同时也不排除法官在特定情况下行使调查权,但与此审判方式改革相应的完整的证据开示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反而限制了律师的阅卷权,律师在庭前只能查阅到很少部分的案件材料。这一缺陷也就导致:一是开示范围过小影响了律师的知悉权,导致控辩失衡;二是开示范围不明确造成操作混乱,导致出现庭审“突袭”;三是开

5、示“主要证据”复印件造成资源浪费,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四是缺乏开示程序的规定,导致开示的无序性。为此,不少学者提出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一种完整的证据开示制度。但是,对于如何建立这种证据开示制度,却有不同的观点。这种分歧主要集中于开示的时间、地点、范围以及违反该程序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等。三、主要研究或设计内容,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思路: (一)研究内容:本文主要是从理论联系实际方法着手,首先理解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概念、功能,然后分析国内没有刑事证据开示程序所带来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以及构建经验,从理论在到实践,总结出中国刑事诉讼开示程序构建必要性,并提出相关见解。(二)需要解决

6、的问题本文解决的关键问题:理解证据开示的法理概念及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关规定,找出我国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和不足,说明我国建立证据开示程序的必要性。合理借鉴英美法系和日本等国的证据开示程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程序。(三)思路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四部分内容在逻辑是层层相结,环环相扣。在第一部分论述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概念与功能,说明证据开示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二部分论述国外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和不足,说明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四、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及

7、解决的办法:(一)工作条件:本文的写作迫切需要国内外相关的文献资料支持,以及理论研究资料和数据资料。(二)解决办法:一是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的数据库、校院两级的资料室;二是利用互联网查找相关资料;三是利用贵阳市各种图书馆、书店。另外就是寻求指导老师的支持与指导。五、工作的主要阶段、进度与时间安排:1开题阶段:2008年3月3日3月28日:阅读指导老师指定的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初稿阶段:2008年3月29日4月28日:完成论文的初稿3修改阶段:2008年4月29日5月10日: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反复修改论文4定稿阶段:2007年5月11日5月25日:根据学校要求修改论文格式,润色用词、校对数据,最

8、终定稿。六、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名称: 1 何家弘、南英.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 M.法律出版社,2003.2 江建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程序 N.法制日报,1999,12,19(2).3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 汪建成.法官在证据开示中的作用 N.法制日报,2000, 1,9(2).5 龙宗智.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J.政法论坛,1998(1).6 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 孙长永.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与证据展示 J.法律科学,2000(4).8 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

9、版社,2006.9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0陈光中、徐益初.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2 许志.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理性构建J法律适用,2003 (10).13梁玉霞.比较刑事证据开示的基础J法律科学,2001 (3) .14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5徐晓阳.对证据开示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探讨N检察日报,2000,3.16 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

10、ionary M. Thomson West ,Eighth Edition。指导师意见和建议: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而证据开示制度的合理构建是审判方式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的保障性制度。因此,在目前的语境下,虽然证据开示制度在国外已经是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在中国却仍然有研究的必要性甚至是迫切性。因此,同意该生以此题作为毕业论文进行研究。只是从该生所列举的参考书来看,该生对证据开示制度的了解程度还有待深入。另外,目前学界对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比较多,所以希望该生能广泛查阅资料的基础上深入理解证据开示制度理论基础与功能,提出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措施。指导教师

11、(签字): 年 月 日说明:1、论文(设计)类型:A理论研究;B应用研究;C设计等; 2、论文(设计)来源:指来源于科研项目、生产/社会实际、教师选题或其他(学生自拟)等;3、各项栏目空格不够,可自行扩大。目 录内容摘要IAbstractII前 言1第一章 证据开示程序的功能2一、证据开示的概念2二、证据开示的功能2(一)证据开示与实体公正2(二)证据开示与程序公正3(三)证据开示与诉讼效率3第二章 国外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5一、英美法系国家5(一)美国5(二)英国5二、大陆法系国家6(一)德国6(二)日本6(三)俄罗斯联邦7三、异同及其原因分析7第三章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

12、分析10一、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体现10二、存在的问题11(一)书面阅卷具有严重欠缺11(二)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影响11(三)对庭审过程的影响12(四)对诉讼效率的影响12三、导致目前这种问题的原因分析13(一)诉讼观念13(二)诉讼模式13第四章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程序15一、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之原则15(一)双向开示原则15(二)不对等开示原则16二、具有中国特色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17(一)开示时间17(二)开示的地点18(三)开示的范围18(四)开示纠纷的处理18(五)开示程序的相关制度保障19结论20参考文献21致 谢22内容摘要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或审判过程

13、,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之间开示各自控制或掌握的诉讼证据和与之有关资料的一种制度。它在促进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诉讼效率上都有积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都建立有一种证据开示制度,且有从单方开示向双方开示、开示范围不断扩大等趋势。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定,但却很不完整,也很不科学,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这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诉讼观念有关,也与我国诉讼模式有关。我国应当根据双向开示、不对等开示等原则,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其中,要尤其注意开示时间、开示地点、开示范围

14、以及开示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构建。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据开示 程序 构建On the Construction of Evidence Discovery in Criminal LitigationAbstractEvidence discovery is a system which means before putting on trial or during the judging the accuser and the defense according to regular procedures and mode, each other shows lawsuit proof or

15、related material they own mastered. It has played a great part in substantive justice procedural justice and litigation efficiency. As a result, both English-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y and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Country have already established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Criminal procedure. W

16、hats more, it exists an enlarging tendency from unilateral discovery to both sides discovery. So do the discovery scope.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our country exist similar regulations on criminal litigation. However, it is neither completed nor scientific. Consequently, it has brought about

17、 a great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What causes this situation? I think it is not only related to our country paying much attention to substantiality and punishing crime instead of procedure and human rights but also related to our countrys litigation mode. Our country ought to construct evidence di

18、scovery system which have a characteristic our own base on both two-way discovery and unequal discovery principles. Above all we should take notice of constructing on discovery time, discovery address, discovery range and solving of discovery dispute.Key words: Criminal Litigation, Evidence Discover

19、y,Procedure,Construct前 言我国在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某些合理成分,改变了传统的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质证,同时也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的顺利开展,需要相关制度的支撑。证据开示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但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没有建立一种完全的证据开示制度,反而加大了律师阅卷难的问题。这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是不相符合的。正因为如此,在我国建立一种证据开示制度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争议。证据开示不仅刑事证据法的规则之一

20、,也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而且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要求。在我国,虽已有初步的证据开示制度,但还没有建立起实质意义上的控辩双方双向证据开示制度。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阐述证据开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而试图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性的措施。第一章 证据开示程序的功能 一、证据开示的概念在英美国家中,“证据开示”(discovery)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1 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M. Thomson West ,Eighth Ed

21、ition现在,一般认为,证据开示又被叫作证据展示、证据先悉和证据交换,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或审判过程,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之间开示各自控制或掌握的诉讼证据和与之有关资料的一种制度。证据开示的目的在于使指控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把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全部或部分开示给辩护方;辩护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应把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全部或部分开示给控方。二、证据开示的功能证据开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形成争点。证据开示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双方证据的公开和披露,使双方争议的焦点揭示出来,而法官通过整理争点,使庭审中双方的对抗活动紧紧围绕争点而进行,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庭审将不

22、再进行审理,这就有利于加快庭审的进程,实现诉讼的高效化。其次是防止“伏击审判”的发生。通过证据开示程序,控辩双方就各自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信息交换,这就给了双方当事人准备证据答辩的时间和便利,防止诉讼一方在法庭审理时才出示相关证据,给对方以证据伏击。(一)证据开示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又称“司法结果公正”,是指诉讼活动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案件事实的发生是过去的,有着不可恢复的特点。因此对其认定只能凭靠证据。开示证据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以明辩其真伪;有利于双方做好充分的庭审对抗准备;有利于质证过程中的有的放矢和充分展开;有利于审判持续集中地进

23、行。只有建立在这些理性活动的基础之上,案件的真实才能被发现。相反,缺乏庭前的证据展示,整个刑事审判活动便会“蜕变成一种纯粹依靠当事人的诉讼技巧而取胜的类似于竞技场的竞技”,1 陈光中,徐益初.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1证据中隐藏的疑点难以得到充分的质证,证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将大打折扣,从而影响实体内容的公正。(二) 证据开示与程序公正1.证据开示与平等对抗平等对抗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价值标准和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是程序的内在价值,是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的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以维

24、护的价值。也就是说,它要求诉讼双方通过行使程序权利、履行程序义务,参与到诉讼中来,并在与对方激烈地辩论过程中表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同时要求法官中立听审,居中裁判,兼听则明,使正义能够得以真正的实现。证据开示制度使得诉讼双方通过在开庭之前开示证据,能够在法定的正常程序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享有要求对方开示证据权利的同时,实现证据信息共享,从而基于对对方证据的了解进行充分的准备,并与对方展开激烈的辩论,形成有效的对抗。所以,证据开示制度具有为诉讼双方提供充分对抗机会,以保障程序公正的作用。2.证据开示与平等武装平等武装的要求之一就是保证控辩双方诉讼武器的平等。在刑事案件中,控方为国家专门机关之

25、一,有着辩方无可比拟的资源优势,其获取证据的来源广,难度小,数量多,质量高。同时,辩护方由于辩护职责的压力和个人利益的驱动,往往也能发现一些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且不为控方所知的信息。控方承担主要开示义务的证据开示制度的设定,正是平等武装思想的体现。因为证据开示正是增强辩方防御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证据开示,一方面,辩方可以了解控方掌握的于己不利的证据;另一方面,还可以获得自己未掌握控方掌握的于己有利的证据,从而有利于弥补辩方调查取证能力的不足,实现控辩双方诉讼资源配置上的平衡,促进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实行对抗。2 梁玉霞.比较刑事证据开示的基础J法律科学,2001 (3):2312(三)证据开示与

26、诉讼效率1.诉讼效率与公正一样,效率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那种无视诉讼经济性的诉讼制度是不可取的。在刑事诉讼中,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理性。刑事诉讼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诉讼活动在一开始便需要投入成本、支出各种费用。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就必须考虑诉讼过程中的经济理性问题,即如何通过一种合理科学的程序运作方式以较低的诉讼成本获得较高的诉讼效率,这就要求制度设计者科学设计诉讼程序,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尽量提高诉讼效率。其次,刑事诉讼结果的实现必须满足

27、权益主体对诉讼效率的期望和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控辩双方还是法院都希望以较高的诉讼效率得出诉讼结果。对受害人来说,经过很长的诉讼期间才得出诉讼结果,那么即使诉讼结果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也不能称之为公正的结局。因为“迟来的正义已非正义”。对法院来说,诉讼的拖延会造成法院各种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法院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根本无法应付旷日持久的诉讼拖累。况且,诉讼的过分拖延,将会使人们对法院的公正产生怀疑,也是形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2.诉讼效率与证据开示刑事诉讼效率增长的途径之一即可通过缩减诉讼成本来实现。缩减诉讼成本可通过缩减刑事诉讼周期、减少诉讼资源浪费等方式实现。证据开示制度的效率价值可

28、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就社会总体诉讼而言,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侦查机关利用国家侦查设施取得的证据,既可以为控诉方使用,也可以为辩护方使用,相对于抗辩双方各自独立地开展调查工作,减少了社会总耗费,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就单个诉讼而言,通过证据开示制度,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控辩双方作好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保证诉讼顺利、高效地进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不必在庭审时纠缠,提高了庭审效率。在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充分的证据开示还可以促进案件的庭外解决,从根本上节省了审判的费用。 第二章 国外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一、英美法系国家(一)美国美国的证据开示体现在两个阶段,即预审阶段和审前

29、动议提出阶段。在美国,举行预审是受到重罪指控的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它一般由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和各州基层法院负责实施。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在预审开始前,要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的目录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在法庭和辩护方提出要求时进行解释和说明。但是,由于检察官在预审中对其指控合理性的证明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程度,而只需有“合理的根据”即可。因此在实践中,检察官为避免自己掌握的全部证据均在预审中被辩护方所知悉,经常有意识地限制向辩护方开示证据的范围,由此导致辩护方一般不可能在预审阶段了解控诉方的全部证据。所谓审判前的动议提出阶段,是指法院在决定对案

30、件开始法庭审判之后,在组成陪审团之前,控辩双方就证据开示、禁止某一证据等法律问题向法官提出动议和申请的阶段。1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65167 这在某种程度有利于弥补预审阶段证据开示不足的问题。(二)英国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以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为分界点。在1996年以前,英国调整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则主要存在于法院的司法判例之中。这些规则的基本要求是:为保证被告人在审判之前了解不利于他的证据并为法庭审判的辩护作准备,检察官应当将所有他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相关证据而不论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全部开示给辩护一方。而辩

31、护方除了在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之外,没有义务将其准备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预先向检察官开示。 经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改革后,英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开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开示义务。其中检察官的证据开示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应向辩护一方告知他将要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指控根据使用的所有证据,这被称为预先提供信息的义务。就对可诉罪的正式审判而言,在案件移送到刑事法院之前检察官就要将本方全部起诉证据的复印件移送给辩护一方,任何新的证据也要在以后阶段开示给辩护一方;二是检察官应向辩护一方开示其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即所谓对检察官无用的材

32、料,这种义务被称为开示的义务。1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862 相对于检控方的开示,辩方的开示范围要小的多,他们需要开示的只是关于被告人案件的性质方面的信息,通常载明在辩护陈述中。在辩护陈述中记载着本方的辩护要点以及理由,辩护陈述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辩护方提出的辩护的一般性质;二是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事项,辩控方发生分歧的理由。如果辩护方把不在犯罪现场作为辩护理由,它必须把支持这一辩护的证据细节,如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姓名和地址及可用来发现姓名或地址不明的这种证人的信息,载明在辩护陈述之中。二、大陆法系国家(一)德国德国在检察机关起诉后与

33、法庭开庭审判前有一个庭审预备程序。这一程序类似于英美的预审程序,但也有所不同。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有必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是否应当开庭,避免被告人受到不必要的审判。另一方面也给予被告人申请重新调查的机会。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和开始审判申请一并递交法院,法院要将起诉书通知被告人并要求其声明是否要申请调取一定证据或对开始审判程序持异议。这虽是书面审查程序,但给被告方提供了调取证据的机会。此外,在侦查终结后,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或公诉案中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侦查期间如无碍侦查,辩护人也可查阅案卷、查看证据。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辩护人都有权查阅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

34、,有权查阅他在场的法院的调查活动笔录,有权查阅鉴定结论。2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75177(二)日本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仅提出起诉状,相关证据要在法庭调查时才移交法院。日本刑诉法第299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请求讯问证人、鉴定人、通译人或翻译人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知悉他们姓名及住所的机会。在请求调查证据文书或证据物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阅览该项物证的机会。但对方无异议时,不在此限。”这样,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主张的证据必须预先让对方知悉。由于双方对对方欲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情况事先已有所了解和准备,

35、从而能够有效的防止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中进行“突然袭击”,确保双方都能进行有效的防御准备,以保障法庭对抗的相对公平。1 宋英辉,杨光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M诉讼法论丛(第一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02205(三)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由于第53条第1款不仅规定了辩护人具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该款第7项还具体规定了辩护人自准许参加刑事案件之时起,辩护人就有权在侦查终结时了解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从案件卷宗中摘抄任何材料的任何部分,复制包括使用技术手段复制刑事案件的任何材料。这可以看出俄罗斯的辩护律师所能够得到的控方证据与材料是相当全面的。三、异同及其原因分析从以上论述可以提出,不管是

36、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在积极建立和完善与各自国家诉讼体制和司法传统相适应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来体现或实现现代诉讼所要求的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但大陆法系的德、日在证据开示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表现出了明显区别。第一,证据开示带有明显的单向性,不注重辩护方的证据开示义务。第二,注重发挥国家机关在证据开示中的主导作用。如德国,辩方通过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查阅控方证据。尽管各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不同,对证据开示的规定也不一,但从总体上看,其基础性的理论和制度的演变发展都有相同之处。纵观各国有关立法、法院规则和判例的规定,证据开示制度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一是证据开示的主体

37、由控方的单方开示向控辩双方相互开示发展。由于证据开示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是为了平衡控辩双方实力,使控辩双方在资源占有上实现所谓的“平等武装”。因此,证据开示制度早期基本上实行的是“单轨制”,即控方向辩方开示某些证据及相关信息。英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颁布前,根据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以来只要求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证据,而辩护方除少数情况外,不承担开示责任。1996年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规定,在控诉方的初次开示后,辩护方有义务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证据开示给检控方。其后,控方再作第二次证据开示,并对辩护方未有依法向检察官承担法定的证据开示义务规定了严格的控制机制。美国在六十年代以后,证

38、据开示制度才开始受到重视,但各州仅要求检察官向被告方开示证据。现今在美国如果辩护方要从检控方获得证据开示,也必须对检控方开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证据开示制度走向对等。日本亦是如此,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1款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请求询问证人、鉴定人、口头翻译人或书面翻译人时,应当预先给予双方知悉他们的姓名及住所的机会;在请求调查证据文书和证据物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阅览该项证物的机会;但对方无异议时并不在此。该规定使控辩双方开示的范围一样,即所谓的对等开示,限于将在法庭上提出或用作指控根据的证据,在证据开示上,控辩双方的责任对等。因此,纵观各国的证据开示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走向是

39、控辩双方相互开示各自所掌握的信息,但因控诉方易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而且其搜集的证据往往构成案件事实的基础,从实际出发,检控方仍负有更大的证据开示责任。二是证据开示的范围日渐扩大。目前,证据开示的范围各国不一,比较而言,英美等国较宽,控方在证据开示中承担较多的责任,控辩双方实行对等开示,规定在审判之前控方必须向辩方全面开示一切证据。从证据开示的发展过程来看,开示的范围日渐扩大。以英美两国为例,控方证据开示最初只要求检察官开示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和信息。现在,除上述证据开示的范围外,检察官须开示控方掌握的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和信息。辩方开示由最初的只要求对被告不在犯罪现场、被

40、告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专家证据等的开示向着更大的范围发展。除特殊情况外,英美等国一般都要求控辩双方对己方所掌握的证据作证据开示。即使上述材料的不予开示,也需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予以认定。但对被告方掌握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人道主义出发,一般不要求强制开示。三是证据开示的应用呈现多样性。在英美等国的刑事诉讼中,由于成文法、法院规则或判例对证据开示的规定明确,界限清晰,而且规定了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因此控辩双方一般都会自觉地按照规定向对方开示己方所掌握的证据,而无须法院通过特别程序或司法干预的方式指导双方进行证据开示。尤其是在美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大多的案件都是控辩双方私下通过“诉辩

41、交易”的形式解决,证据开示就显得尤其重要,双方一般都会主动让对方了解己方所掌握的证据,以便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此外,在一些特别程序中,也有证据开示的应用,比较典型的是美国的预审程序。它要求法院对检察官提起的诉讼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对不具备法定理由和根据的案件予以撤销,以防止将被告轻率地交付审判。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在预审开始前,必须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在法庭和辩护方提出要求时做出解释性说明。1成文良.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1113第三章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

42、状分析一、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体现我国在1996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表现在庭审方式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庭前审查中,将传统的实体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使法官在庭前活动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在庭审中,改变传统的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质证,同时也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审判方式。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类似证据开示性质的规定,可将其分三个阶段:一是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虽仅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但因它涉及到侦查机关终结侦查后向检察机关移送案卷材料、证据,以供“开示”的问题

43、,可将其称作开示中的“证据移送阶段”。二是起诉阶段。刑诉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由于辩护律师在此阶段可了解部分证据材料,可将其称作证据开示中的“局部开示阶段”。三是审判阶段。刑诉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36条、第41条除明确了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从而得以间接地向辩护方开示的证据范围外,还规定辩护律

44、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由于辩护律师在此阶段可较为全面地了解到有关证据材料,可将其称作证据开示中“相对全面开示阶段”。以上就是我国刑诉法关于类似证据开示程序的立法体现。二、存在的问题(一)书面阅卷具有严重欠缺对于证据开示程序,我国目前是采取阅卷的传统方式,由辩护律师在庭审之前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院移送的起诉案卷,获取案件信息。阅卷的这种方式对辩护律师获取证据信息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一是证据信息细致、全面。辩护律师不仅可

45、以查阅到检察院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也可以查阅到控方不准备出示的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从而有利于在庭审中做有针对性的抗辩,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时间上限制不强。律师阅卷分散于各个诉讼程序之中,不像证据开示制度一样,进行集中统一的活动,而是根据诉讼活动的深入逐步扩大证据信息的公开度,符合诉讼发展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客观规律。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查阅,对于及时向检察院反馈辩护意见、保障检察院作出正确的决定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以阅卷的方式披露证据信息存在以下缺点:一是证据信息披露的单向性。从制度设定功能层面上讲,阅卷权设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并没有着眼于整

46、体的诉讼结构。在阅卷方式下,虽然被告方获取证据信息的权利备受关注,但控方从辩方获取证据信息的权利从未解决,从而导致庭审过程中辩方的证据突袭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可以说阅卷方式只是片面的证据开示。二是从被告方获取证据信息方面来看,律师阅卷分散于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之中,其权利的实现分别依赖于不同的诉讼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是依赖于具有追诉倾向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控,而且缺乏切实的救济措施和惩罚措施。因此可以说,阅卷对辩方信息的获取虽有制度性根据,却缺乏制度性保障,使得律师阅卷的实际效果大大折扣。更为糟糕的是,随着公诉案件庭前审方式由实体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为主,起诉不再移送案卷,辩护

47、方的阅卷权实际上已经受到很在限制。事实证明,阅卷方式已经不适应我国诉讼结构转变的需要,解决现行审判制度审前信息交流的问题,还要依靠证据开示制度。(二)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而公安机关的侦查是不受法院司法审查的,因此形成了我国“超强侦查”的现状。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不仅没有沉默权,而且还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辩护律师没有讯问在场权,没有搜查、扣押、勘验、检查、鉴定、询问证人在场权,犯罪嫌疑人受长期非法羁押现象也依然存在。侦查机关在侦查完毕后,将所得的证据和案卷全部移交给检察机关,有如此超强权力的侦查作为后盾,检控力量也变得超强,加之我国又没有相应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加强了控强辩弱的局面。就被告人而言,在诉讼中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其律师查阅案卷进行,辩护律师从案卷中发现矛后和疑点,作为线索,进一步收集辩护证据,以便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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