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对未成人归正群体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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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分析 对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分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对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分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对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分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在重返和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遭受着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等多层面的社会排斥。导致社会排斥的主要原因

2、来自社会结构和文化两方面。为了消除社会排斥,必须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和改变人们对归正未成年人的歧视态度。关键词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回归社会;社会排斥中图分类号C913 5文献标识码A归正人员是对先前“标签色彩”浓厚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等称呼的取代,体现了对那些曾因违法犯罪而被司法机关或矫正机构处理后重回社会者的人格尊重和人文关怀。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归正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反对对归正未成年人的歧视。在各级政府中设有专门负责归正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工作的安置帮教机构。虽然有专门的法律对归正未成年人各项权利进行保护和专门机构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在回归

3、社会的过程中仍然遭受着诸多的社会排斥。本文运用社会排斥理论,来对归正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一、社会排斥理论简介(一)社会排斥理论的产生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结构经历了深刻的调整,社会阶级、阶层结构,以及利益关系出现了很大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大量的失业和两极分化问题,这一问题以一种“新贫困”现象呈现出来。新的社会现象需要新的概念来进行解释,与以往使用的贫困概念相比,社会排斥提供了一个灵活、宽泛的概念,它不仅描述一种情境,而且把注意力放在排斥的过程,这个概念正适合解释欧洲当时出现的新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社会排斥(Social

4、 exclusion)理论得到很快发展。(二)社会排斥的概念和含义不同学者关注社会问题的视角各异、研究角度也不尽相同,由此无法形成统一的社会排斥概念。1974年法国学者维莱勒内(Lenior)最先明确提出社会排斥概念,认为受社会排斥者主要是那些不受社会保险保护的人,他们被排除在社会安全网之外。这个时期的社会排斥概念基本上是指那些没有受到社会保障的保护而又被贴上“社会问题”标签的人群。约翰皮尔森则认为:“社会排斥是对个人和家庭、群体和社区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所需要资源的全面剥夺过程。这一过程首先是贫穷和低收入的结果,其他因素如歧视、教育程度低和生活环境差也对此造成了影响。通过这一过程,一个人

5、在他生命相当长的时期内被排除在社会大多数人享有的制度和服务、社会网络和发展机会之外。”(三)社会排斥的维度社会排斥的维度是指遭受社会排斥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了来自社会哪些方面的排斥,对此学界亦未达成共识。英国学者简妮珀西一史密斯(Janle PercySmith)认为,社会排斥主要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社区、个人、居住环境、群体等几个层面。她还列出了每一层面的具体指标。例如,社会排斥经济层面的指标就包括:长期失业、无业游民或没有稳定的工作、无工作家庭、收入贫困。吉登斯认为社会排斥的维度,主要可以归纳为经济、政治、社会三个方面。经济排斥表现为劳动力市场的排斥、消费模式的排斥等。政治排斥指受排斥

6、者可能会缺少参与政治过程所必要的资源、信息和机会,而不大可能会主动参与政治。社会排斥指在社会和社区生活的领域中经历的排斥。社会排斥也指社会网络的有限和薄弱,这导致了隔离及与他人的联系程度很低。(四)社会排斥的原因和后果对于社会排斥原因,持文化归因论者把社会排斥归因为受排斥群体所遭受的社会排斥是由于他们自身的行为和态度所造成的,甚至是由于他们不参与社会而形成的自我排斥,这是一种自我责任论。而持社会结构论者则把社会排斥归因为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受排斥群体所面对的困境并非是他们自身不够努力、自暴自弃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有意无意地将他们排斥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而导致的,这是一种社会责任论。社会排斥使受排

7、斥的社会成员在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人际交往中处于一种不利状态,往往造成受排斥群体经济上的贫困和巨大的社会焦虑及心理压力。社会排斥还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背离了现代社会的发展目标。二、未成年人归正群体遭受的社会排斥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主要受到了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的排斥,下面分别予以论述:1,经济排斥。经济排斥是指未成年人归正群体被排除在一般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获得经济资源的途径之外,以及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低于一般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的状态和过程。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受到的经济排斥主要表现为他们就业机会受到限制,不能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社会学家

8、认为就业对社会成员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就业可以使他(她)“获得收入”、“获取技能和经验”、“增加生活多样性”、“形成日常生活的时间结构和方向感”及“获得交往友谊和社会认同感”,所以“在现代社会,拥有一份工作对于保持一个人的自尊来说是极为重要的。甚至在工作环境令人感到相当不快,且工作任务乏味的地方,工作也是形塑人们的心理,以及日常活动周期的一个结构性要素,”而没有工作则“可能会削弱一个人对自身社会价值的自信”。对于归正未成年人,在劳动力市场谋求一份工作不仅可以使他能在社会上安身立命,更是他们融进社会从而有助于其顺利进行再社会化不可或缺的条件。在就业方面,对于某些行业和职业,我国的法律法规明令

9、禁止归正人员得到就业机会,如法官法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此外教师法、公司法等法律中亦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以上法律规定直接限定了某些具体职业不能由归正人员从事,或者是某些具体职业不能由某些类型的归正人员从事,导致了某些工作对归正未成年人的排斥。2,政治排斥。政治排斥是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没有公平获取政治资源,享受政治权利和履行政治义务的状态。政治排斥主要表现为受排斥者未能正常参与选举活动;无法参加政治组织;无法获得正当的政治权利。笔者以为,归正未成年人遭受到的政治排斥主要体现在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而要担任

10、国家机关职务必须按照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取得公务员身份。但是,按照该法第6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公务员身份”。可见,归正未成年人因为不能取得公务员身份就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能享受作为公民理应享受的政治权利。3,公共服务排斥。公共服务排斥是指未成年人归正群体不能获取与其他社会群体同等的公共服务机会。公共服务排斥主要表现为:未成年人归正群体不能取得其他社会群体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医疗卫生服务;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难以获得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 利等。就教育而言,未成年人归正群体也被排斥在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群体之外,我国在普通高等

11、学校招生中实行了严格的政审工作中,如果考生曾有过犯罪行为的,就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会影响对考生的录取。就社会保障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只能保障失业者在一定时期内有基本保障,长期失业者将被排斥出社会保险制度;而从未工作过或缴纳过社会保险金的人也同样会被排斥出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由于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在劳动力市场受到的排斥导致其就业困难 对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分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对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分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对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

12、斥分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他们中的很多人都会长期失业或无法交纳社会保险金,因而也就被排除在享受社会保障的人群之外了。4,社会关系排斥。社会关系排斥是指未成年人归正群体交往人数和频率下降,社会网络分割和社会支持减弱。其主要表现为归正未成年人由于受到偏见、习俗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其与其他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社会关系方面出现了断裂,无法进入其他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受到相当大的限制。由于归正未成年人由于有被处罚的经历,罪犯的标签就

13、象温疫一样使人们畏而远之,使前科者很难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归正未成年人受到的社会关系排斥主要来之两方面:一是在家庭内受歧视、冷遇、训斥辱骂。二是其他社会成员的排斥。比如在邻里受人猜疑,邻居见面不搭话,背后则闲言碎语、指指点点,挖苦讽刺。在工作或生活中,人们也不乐意与归正未成年人交友,甚至以前的朋友见面也不答话、绕着走等等。三、社会排斥的原因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归正群体的社会排斥的原因可以从社会结构和文化两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结构方面可归结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制度是导致归正未成年人受到排斥的一个原因;文化方面是人们对归正未成年人所持的消极态度和观念是导致他们受排斥另一个原因。(一)社会结构方面的

14、原因:前科制度的存在犯罪前科作为一个学理上的词汇,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规定。在我国对前科的规定散见于刑事、民事、经济等部门法。同时,国家还十分注重对行为人前科记录的档案管理。根据我国档案一般终身跟随行为人转移的现实状况,可以说我国的前科是终身制的。这就意味国家对归正未成年人的排斥也会伴随他们终身,“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结果往往会是,我们的精神往往能够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体现

15、了国家的意志,由此可见,前科是国家在制度层面对归正未成年人的歧视和排斥,是国家公权力对未成年人归正群体的一些正当权利的剥夺,它导致了归正未成年人在求职就业、人际交往等方面受到了排斥。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和政府对归正未成年人的态度还会对其他社会主体造成暗示和引导,影响到社会上的其他成员和组织对归正未成年人的态度。(二)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观念上的歧视任何一定的行为都受一定心理的影响和支配。归正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所遭遇的排斥也可以从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上找到原因。归正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就意味着刑事执行终结、国家对其否定评价的消失、作为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罪犯身份)的消灭和完全人格的恢复

16、。但社会大众仍从刑罚执行前的认知出发,忽略归正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转变,以罪犯身份与归正人身份为同一,没有从观念以及本质上区别罪犯与归正人。在人们观念中,凡是存在着的罪犯似乎就应该是烙上了刑罚烙印的罪人,其身上永远贴着罪犯这一“标签”。“进了监狱劳改门,一世不是清白人”。这就是长期隐存于人们思想中的一种观念意识。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就会对归正未成年人产生歧视,如拒绝与归正人接触、拒绝为归正人提供帮助等等。四、消除社会排斥的对策(一)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有前科制度即应有前科消灭制度,以便使有前科的人感到并非受过到罚宣告,便印记在身,永无出头之日。”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根据“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有利

17、于归正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宗旨,在归正未成年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前提下予以消灭。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遵纪守法没有再犯新罪的,可以向原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消灭本人犯罪前科的申请。至于对未成年人的考察期限应根据不同案件而有所区别,笔者以为以下规定较为合理:对于相对不起诉、免予刑罚处罚的,经过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缓刑执行完毕后,经过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的,经过3年。申请人在具备法定条件后,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裁判,确认申请人前科消灭,同时将生效的决定或裁判送达申请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前科消灭后,申请人

18、的犯罪记载将从其人事档中清除,各项权利全面恢复,不再受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门法的其它有关前科规定的限制。(二)转变观念,消除歧视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消除人们对归正未成年人的排斥和歧视也要设法改变人们对该群体的观念和态度。首先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有个科学的认识,对于心智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来说,犯罪往往不是罪大恶极的表现,绝大多数是偶犯,没有不可饶恕的主观恶性。正如德国学者克罗伊策尔所说:“对儿童来说,有时候游戏、幻想世界和严肃现实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儿童与青少年固有的犯罪行为的动机常常可以在游戏、胡闹、冒险、体育活动、自我发泄、恶作剧、捣蛋中找到。”这段论述相当精辟,说明了未成年

19、人虽然事实上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并不知道或者说不可能意识到他们行为的不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其次,我们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变人们对未成年人归正群体的看法和态度:(1)加大宣传的力度,多报道未成年人归正群体的正面新闻,努力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从而使得人们对他们的认识更加全面和客观;(2)严格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归正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大力宣传以上法律法规,使全社会更多地关注这一群体,更多地识到对该群体进行保护和帮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得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对未成年人归正群体进行帮助的行列中来。 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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