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简答题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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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简答题重点1、保险的定义: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制度。 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大量风险标的具有独立、同分布的性质; 损失分布是可以确定的; 损失的发生是随机的; 损失的大小是可以确定的和计量的; 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3、分类: 按实施形式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按照保险的对象,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按经营的目的(是否盈利),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 以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4、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分摊损

2、失;补偿损失 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资金积累 5、保险的作用: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社会; 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交往: 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互助共济 6、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中介人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保险商品。 7、保险需求是指在特定时期和一定费率水平上,投保人在保险市场愿意而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 (1)风险因素 (2)消费者效用函数: (3)保险费率:与需求呈反向变化 ; (4)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与需求呈同向变化 ; (

3、5)互补品与替代品价格; (6)人口状况,文化传统与心理行为; (7)经济和法律制度。 8、保险供给是指在特定时期和一定费率水平上,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 保险费率 保险产品成本 偿付能力; 互补品和替代品的价格 保险技术:使保险供给增加; 市场监管:规模受制于监管; *政策; 市场规范程度; 保险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9、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确定的或可实现的;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计;必须是合法的。 自始至终存在保险利益。告知、保

4、证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 近因原则: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这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补偿的条件。 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补偿,或修复原标的。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补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10、重复保险必须同时具备

5、以下三个条件:(1)同样的保险利益;(2)同样的保险标的;(3)同样的保险风险。 11、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当事人双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12、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协议。 合法的法律行为。 13、保险合同特点: 双务性: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是否随机发生的基础上; 保障性:财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给付性; 条件性:只有在具备合同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

6、则,保险人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附和性:保险人依据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情况下无权修改其中条款; 个人性:财产保险合同保障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个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14、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与综合保险合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 1

7、5、原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保险中介人 16、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身体和生命。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保险期限: 保险补偿或给付处理: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7、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 交纳保险费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出险施救义务 提供单证义务 协助追偿义务 18、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确定损失补偿责任 履行补偿给付义务 19、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8、 文义解释 意图解释 有利于非起草人的方式解释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 20、保险经营是指保险企业展业的内容、方式与过程。保险经营是一种商品经营,具有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由于保险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又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 21、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同质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 22、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保证保障原则 稳定灵活原则 促进防灾减损原则 23、财产保险补偿方式: 第一损失保险 定值保险补偿方式 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合理市价 重置价值保险和补偿方式 赔款=损失 24、保险投资的原则 1、安全性

9、原则:保险公司按期回收投资资金本息的可靠性。 2、流动性原则:在不损失资产价值的前提下投入资金的变现能力。 3、收益性原则 :获取投资收益的能力,它由保险投资的目的所决定。 25、保险监管是一个国家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通过保险监督机构依法对保险参与者和保险市场实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保险经营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26、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信息不对称特性; 保险产品的独特性质; 保险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以降低外部负效应。 27、保险监管的意义 保险监管有利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有利于保证金融市场的平衡与稳定 有利于帮助*实现某些总体政

10、策目标 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实现 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 28、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防止保险经营失败。 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优化市场机制,维护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合理关系。 29、财产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划分广义的财产保险; 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分为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按保险业务内容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海上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 30、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

11、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31、保证保险是在被保证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28、信用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商品赊销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32、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含义 前者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被保证人的信用;后者是被保证人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 33、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

12、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一种保险。 31、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残废或死亡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34、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而把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 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分出公司自留的保险业务或保险责任称为自留额;分出公司分出的保险业务或保险责任称为分保额。 35、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 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再保险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有关利益和责任;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 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具有补偿性、人身险具有给付性;再保险具

13、有补偿性。 合同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多为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成千上万的合同汇聚为一个分保合同,再分给若干个、甚至上百个保险人。 36、再保险的功能 基本职能:风险分散和转移 作用: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控制保险人的责任,稳定其保险经营;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使保险人有条件承担高额保险业务。 37、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再保险合同是与原保险合同分离的独立合同 38、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分层溢额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分层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39、再保险市场的概念:从事各种再保险业务活动的再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也是指买卖再保险的场所。 40、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事件为保障内容,以*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41、社会保险的特点:非盈利性;强制性;普遍保障性;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42、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十五”目标是:基本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镇劳动者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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