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原法与新法的新旧对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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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原法与新法的新旧对比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旧对比表 原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新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

2、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变化 1、增加了司法鉴定的概念; 2、将原法第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条; 3、条数依次类推。 1、原法第四条变为第五条; 2、增加了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规定。 1、原法第五条变为第六条; 2、删除原法第二款规定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

3、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1、原法第七条变为第五章第四十三条 2、增加了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作为对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

4、定程序通则新旧对比表 第十二条 第二款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十四条 第二款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

5、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第二款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第三款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四条 第二款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1、变更了对鉴定材料的规定; 2、增加了“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

6、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第十四条第二款,材料补充齐全后应当受理 1、删除原法中加黑部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

7、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1、变原法第六项为委托人就统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1、扩大了司法鉴定人回避范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旧对比表 第二十二条 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顺序: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遵守和采用该专删除第二十二条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第二款规定。 和技术方法顺序:(一)(二)(三)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

8、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

9、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增加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查阅、复制权以及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的权利。 1、将原法第一款第二款“对未成年人及妇女的规定”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2、增加新法中加黑部分。 增加了时限延长的告知义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旧对比表 第二十七条 终止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终止鉴定 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其它没变 第二十八条 补充鉴定的条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 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 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项有遗漏的; 遗漏的; 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 委托人就原委托鉴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形。 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组成部分,

11、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进行重新鉴定: 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 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重新鉴定的; 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条件

12、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技术职称。 第三十二条 委托的鉴定事项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予以纠正。 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增: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增加一条可以补充鉴定的条件。 重新鉴定的条件之四有变化

13、由“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变为“办案机关” 增加对重新鉴定人资质的要求 1、对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复核问题进行了规定, 2、增加了复杂案件鉴定后的专家复核制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旧对比表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删除对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检验报告书的规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定 书。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

14、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四十八条 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式四份。 增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正 办案机关的解释 诉讼活动外的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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