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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委会三资管理制度西关街道居委会“三资”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居委会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街道居委会“三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三资”的内容 “三资”指的是集体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三个方面。 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其中收入包括:1、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上级和部门的专项补助和拨款;3、投资收益;4、捐赠收入;5、救济扶贫款;6、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资金。支出包括:1、干部报酬;2、办公费;3、差旅费;4、计生支出;5、公益事业支出;6、经营性支出;7、其他经审核许可支出。 集体资
2、产:包括集体投资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建筑物、通讯工具、教育、文化等资产。 集体资源:包括集体投资和劳动积累形成的资源。 二、街道“三资”代管机构及岗位职责 街道“三资”管理设在街道经管站,分别设立审核会计、统管资金会计、资金会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三资”管理及相关规定 财务管理规定 1、按照“三资”管理的有关要求,居委会会计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将当月发生的所有收支原始单据集中起来,交由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财务审批人审批。并于次月的10日报至街道经管站审核后入账。 2、各居委会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在10天内缴存街道经管站专户,任何人不得公款私存、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
3、顶债务,凡发现截留收入的,分别对居委会三资管理工作会计、主任、书记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3、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必须按标准统一发放,年终及平时绩效工资按各项工作考核结果予以兑现,严禁巧立名目发放。 4、从严控制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按保运转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控制各项工作餐费,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化解债务,杜绝新增债务。报刊费、会议费、电话费、办公费实行限额管理。差旅费一律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车船票和住宿费,不得擅自租车。 资金管理规定 向上级争取的各种项目资金,经过街道财政所等单位时,必须开具转帐支票进街道经管站专户,原则上不得开具现金支票支付给居委会。 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1、集体
4、资产资源应进行严格管理,凡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做为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对于价值在3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不到一年的低值易耗品按用途记入有关科目,同时在帐外登记簿中登记备查。 2、集体所有的房屋、土地及动力设备等,凡被个人占用、借用、租用的,一律要收取租金且要有租用协议。 3、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有三人以上证明,由居委会书记审批。对于价值在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变卖处理时,必须先由两委研究制定方案,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上报街道经管站,经街道办事处批复后,按招投标程序或拍卖进行处理。 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工程合同、预决算表,完工有验收合格凭据,5000元以
5、上基建项目,必须报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票据管理规定 1、严格票据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一律使用统一收据收款,禁止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票据实行领用登记缴销制度,不得同时使用多本票据。 2、支出单据原则上必须是正规发票或统一监制的支出单据和原始条据。 3、公益事业集资、筹资也必须使用街道统一购置的票据,做到票款同步。 “三资”审批规定 1、规范原始票据。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示,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对数量少、金额小、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开支,统一使用“三资”代理中心专用支出票据,并注明物品、单价、金额,且金额必须在100元以下。这里不含工资及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支
6、出的慰问金,老党员、老干补助金等。工资、劳务费、奖金、慰问金、补助等方面的支出一律造表,实行清册发放,不允许出现他人打领条现象。 2、实行“三人一章”制度。所有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及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并注明事由。审批人本人经手的票据由他人审批或审核,即书记经手的由主任批,主任经手的由书记批。 3、完善大额开支审批程序。对管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由两委集体研究,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附两委会议记录,方可列支;对经营性支出、公益性事业支出、投资项目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需经两委会议研究,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形成决议后,并附会议记录、居
7、民代表会议记录,方可入帐。 4、完善支出相关附件。购买办公用品数额在100元以上的,必须发票附清单,出差必须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将该项次事情发生的所有原始凭证粘贴在报销单背后,工程项目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附有两委会议、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审核研究形成的意见及决议,按招投标操作程序签订的协议、合同、预决算清单等。 财务管理问责规定 1、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的。 2、违规违纪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流失的。 3、违背财经纪律、侵占挪用居委会集体资金的。 发生以上行为的,街道对其实行诫勉、免职或罢免,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居委会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财经制度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