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修读双学位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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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修读双学位实施方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修读双学位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利用学校教学资源,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社会急需的多样化、跨学科和社会适应能力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增强学生专业适应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学校决定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为规范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使双学位教育规范运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我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习确有余力可再跨学科门类修读另一个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同时获得两个门类学士学位。 第三条 招收双学位专业教育的学生总人数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人数的10%,

2、每个专业最低开班人数不低于30人。每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且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必须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双学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后实施。培养方案与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基本相同;课程由主要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组成。双学位专业必须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进一步拓宽复合性、实用性人才培养途径,建立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和体系。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五条 二级学院认真按照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安排优秀教师担任双学位专业课程教学,保证双学位专业教学质量。 第六条 双学位专业学习年限与主修专业一致,学分在50-70学分左

3、右,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可从第二学年开始参加双学位专业课程学习,上课时间一般为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双学位学生学籍纳入正常的学籍管理,但实行单独教学和考试,学生修读双学位,不影响其主修专业。双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教学安排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第八条 双学位专业学生的成绩,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管理。学生修读完毕,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出具成绩单,经教务处确认后,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1份留开设双学位学院存档。 第九条 双学位专业课程成绩,不作为其主修学位专业的必修课程成绩认定。双学位专业课程如与主修学位的专业选

4、修课名称、内容、学分、性质、考核方式相同或相近,经过教务处认定后可作为主修学位专业选修课程成绩。 修读的双学位专业课程中,如有与主修学位名称、内容、学分、性质、考核方式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时等于或低于主修学位课程时,经过教务处认定后可申请免修,其主修学位课程的成绩作为双学位课程成绩。 第十条 申请双学位专业的学生经教务处认定后可以免修全院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双学位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若补考仍未通过,需按学分缴费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选课学习。双学位修读期间,若学有余力,可申1 请跟上一级同专业修读,因时间冲突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学生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

5、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考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办理相应手续,学分予以认定。擅自中途退出者,其修读双学位的课程已获得的学分不予认可。中途退出,当年学费不退。 第五章 双学位专业学生报名及审批 第十三条 在校普通全日制、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其主修专业必修课、必选课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5以上,无补考和重修记录,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均可报名。 第十四条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双学位的招收计划,审核后予以公示。凡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二级学院

6、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修读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复审。 第十五条 双学位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修读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进行必要的选拔性考核。双学位专业选拔考核所确定的课程及其他条件,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选拔考核结果,在规定日期内公布获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学生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单独设立双学位专业奖学金,奖金不重复获得。每学年各专业按学生学分绩点从高到低顺序排名评定后,上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八条 获奖名额及奖励金额 特等奖学金占该专业学生人数的3%,

7、奖励金额1500元/人年; 一等奖学金占该专业学生人数的5%,奖励金额1000元/人年; 二等奖学金占该专业学生人数的15%,奖励金额800元/人年; 三等奖学金占该专业学生人数的30%,奖励金额600元/人年。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九条 双学位专业的学位授予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双学位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位审查工作同时进行。双学位的授予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报教务处复核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及以上,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后,方可授予双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单独颁发,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学生修读其它专业的双学位,须达到修读专业的外语等要求。 2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双学位专业学费按学分收取,每学年缴费一次。未缴清学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双学位专业学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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