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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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内蒙古锡林浩特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

2、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内蒙古锡林

3、浩特 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

4、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

5、一的,在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内蒙古锡林浩特 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属重大、情节复杂给予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提交集体研究的案件,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或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于当日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集体讨论要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在审核不予通过的当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案件调查人员,说明不予提交集体研究的理由。 如因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需立即提交集体研究的,法制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并报告领导后,可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与集体讨论其他成员沟通,形成决定意见后马上予以办理。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应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进行记录,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参加研究的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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