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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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1、为公平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原则上我院所有高级职称聘任人员及聘用律师、法律顾问均为重大案件合议专家,包括返骋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及医院学科首席专家。专家聘任周期同职称聘书、合同或文件周期。3、医疗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待定事项按本制度讨论,护理医疗纠纷经医务科处理的,可参照执行。所涉科室及个人应服从讨论结论,并为院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需要确定以下事项之一的,由医务科汇报主任委员批准,召集讨论会。3.1 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确定责任比例;3.2 医疗纠纷如何处理,及处理方式和补偿数额等事项;3.3 医疗纠纷反映出的医疗质量问题、改

2、进或控制措施;1.1 4医疗纠纷涉及2个或2个以上专业时的责任分担问题;3.5 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个人的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罚;3.6 医疗纠纷涉及的其他问题。4、人员组成。专家由医疗安全科在医疗纠纷所涉专业范围内推选,但应排除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确定。医疗安全科通知所涉科室参会,预约专家并发送材料;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主任委员请假,但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应包括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专家。专家可在参会时临时推选1名专家为组长,负责解释专家组的结论,及其他有利于推进讨论的工作。5、保密制度。讨论会前,所有知情人员包括专家本人要保密。不得私下组织交流。违反本规定的按第10条

3、处理。6、回避制度。参会人员对专家有权提出回避,所涉人员应回避,有异议的通过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决定。专家中需要回避的人员属于医疗纠纷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可经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临时由重大案件合议专家中的其他相同或相近专业人员替代,否则推迟或取消讨论会。回避的范围包括:6.1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为同一科室的人员;6. 2与医疗纠纷所涉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6.3 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有切身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7、讨论流程。6.4 医疗安全科、所涉专业人员依次汇报医疗纠纷情况。6.5 当场答辩。专家可就医疗纠纷所涉事项,当场质询、答辩。6.6 补充

4、说明。答辩结束后,所涉人员现场补充说明后离场。6.7 书写结论与现场统计结果。专家独立作出书面结论现场统计结果。医疗纠纷所涉科室及个人临时不能参加的,应书面请假。无故缺席的承担不利后果,不影响讨论的召集及结果的效力。8、医疗纠纷所涉人员对讨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讨论会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说明,科主任批准签字后报主任委员决定。异议期间医院有权搁置处理,引发不利后果的由提出异议的科室承担。9、专家两次无故不参加讨论会的,本届聘期内取消重大案件合议专家资格,并不得作为专家向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或各级临床法医学资格培训班推荐。10、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地独立履行职责。有如违反情形的,向主任委员举报核实后,本院在岗人员永久性取消重大案件合议专家资格;造成经济损失或行政处罚的,应补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罚,且不少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或行政处罚种类。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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