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基本原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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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的基本原则doc公司的设立原则 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公司设立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设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自由设立主义指*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进行。 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

2、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 近些年对该原则也进行了完善,实行所谓的严格准则主义,如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增强公示要求等。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采严格准则主义。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 ,是贯彻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其具体种类包括 :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一)利益均衡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

3、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公司法所设定的制度安排,是以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均衡的结果。“至少可以说,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这一公平理念,早已包括在设计法人制度的初衷之中。公司制度的变化、发展也是围绕着各种

4、利益关系进行妥协、平衡的结果,最终通过公司法的变化、发展表现出来。 围绕公司这一市场经济主体,存在着股东、债权人、职工以及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之分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公司演变的漫长历史进程中,股东作为公司的缔造者、出资人,其利益从公司制度层面得到了逐渐完备的保护,社会的发展因此而大为改现。公司的债权人是股东外化投资风险的承担者,其利益的保护因交易安全、社会经济秩序而受到重视,并逐渐得到较强的保护。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职工是公司的原动力。职工利益实现与否与公司存在与否的紧密关联程度,决定了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职工利益的保护由劳动法逐渐发展到公司法。其它社会公众利

5、益,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为立法者所关注。公司作为各种利益交错作用的主体,由传统仅仅代表股东,转变为多种利益关系的代表者,并逐渐具有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的主体而受到保护。 (二)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分权制衡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的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动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

6、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这是总则里概括性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

7、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三)自治原则 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出资人对自己的决策、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的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特性: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 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公司运行中防止了国家权力的过度渗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出资人和公司在自治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弊端,国家干预就成为理

8、所当然的事情,比如对股东多数决原则进行限制(主要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采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 (四)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股权平等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东股权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东各按其交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大小、承担义务的轻重与其向公司出资的多少成正比。出资少,享有的权利小,承担的义务轻;出资多,享有的权力大,承担的义务重。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当然,股东股权平等原则也有例

9、外。比如,为防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消除股东股权事实上的不平等,对股东股权平等进行适当限制等。 (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12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

10、实际的。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股东有限责任也有缺陷,比如,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受害人的利益等。在公司法实践中,要在发展过程中,在公司法制度层面及司法层面给以适当解决既要充分认识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积极作用,又要采取适当措施来弥补其缺陷,使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尽量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14应英6班 0303140615 孔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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