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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天然气公司管道巡线人员岗位职责和制度管道巡线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 “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高中压天然气管线、附属设施、警示桩及高中压调压站外观和阀井室外观的安全巡查管理。 第三条 管网生产运营部不定期的进行管道安全巡查和管道安全大检查,牵头组织公司力量解决管道安全问题。 第四条 管网生产管网生产运营部负责监督管理巡线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定期负责对管道运行中出现的占压、“三穿”及
2、附属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汇总、上报。 第五条 巡线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管段巡查工作,监督管理属地巡线工的日常工作,及时对发现的各类违章占压、第三方施工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解决处理,同时做好企地协调工作、管道保护宣传工作。实行“责任到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巡线人员职责及任务分配 第六条 巡线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佩戴上岗证。 第七条 根据公司现有情况将整个管网分为2个巡线组,每组一人现配置电动自行车2台。 第八条 巡线范围 巡线员所辖主管线、沿线阀井室、隧道、绿化带、主支干到、农田、建设工地等关健点等。 第七条 巡线员必须熟悉所巡查的管线及附属设备)的位置、技术参数、状
3、态、燃气走向。并充分掌握燃气管道及设施与其它地下设施的安全距离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 检查天然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是否泄漏;敷土是否完好,有无塌陷或开挖取土的现象;管线安全距离内是否有违章建筑施工及其他市政工程;有无违章用气、破坏燃气设施的现象。 第十条 管网巡线人员还应对天然气管道相邻的地裂带、电力电缆、热力、人防沟道部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巡线员在巡查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到位。必须保证每日至少对辖区内管网及设施巡视一次,重点地段反复巡查,并设专人盯守。 第十二条 巡线内容 7.1、管道 7.1.1、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是否有取土、挖塘、清淤、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
4、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现象。 7.1.2、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至500米内有无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 7.1.3、检查管道是否漏气。 7.1.4、检查管道是否漂管及埋深不够。 7.1.5、检查管道是否有裸露,裸露段防腐层是否完好。 7.1.6、检查沿线通讯光缆保护套管有无损坏现象。 7.1.7、检查“三桩”是否齐全完好。 8.2、管道穿越 8.2.1 、检查管道穿越公路、铁路、河流的防护工程是否良好,穿越处是否完好、标志桩是否完好。大开挖处是否回填完好并符合路况要求,标志桩是否完好。 9.3、阀井室 9.3.
5、1、检查阀井室内设施是否完好,检查气液联动执行机构各密封部位是否存在漏气,是否漏油,供电和电压显示是否正常。 9.3.2、检查阀井室内管件、阀门有无内、外漏现象,温度表、压力表是否工作正常。 9.3.3、检查各阀门、管件等是否完好,阀位指示是否正常,有无泄漏。 9.3.4、检查阀井室内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可用。 9.3.5、检查阀井室是否通风良好,有无积水、结冰现象。 9.3.6、检查放空火炬是否竖直,接地良好,防腐层完好。 9.3.7、各阀门上的标志牌是否误用。 第十三条 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巡线员要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 堆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等物品; 未经
6、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未经批准打桩作业或者顶进作业; 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其它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巡线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管道周边施工的协调,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并及时上报现场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巡线员所辖区域内出现施工等可能损坏燃气管网的安全情况时,应及时与施工者或施工负责人沟通,了解施工情况、工期、进度、规模,以便确定监护时间、监护范围、监护重点。根据施工情况,准确判断施工是否影响燃气管道。同时,将燃气管道位置、埋深状况向施工方交代清楚,以确保燃气管
7、网免遭破坏。 第十七条 负责及时记录和汇报日常巡线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立即向施工方说明情况或制止施工,然后用通讯工具联系公司领导出面协调。 第十八条 负责协调处理管线占压和各种安全隐患,需要领导出面协调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巡线员在巡视的一天中,必须把一天所有经过的路段、路段中各种与燃气设施相关的资料填入相关的巡线日志中,填写时要真实不得写些与巡线无关的事物,字迹要工整、认真,内容、时间、填写人的姓名一字不准缺少。 第二十条 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维护好现场,保护第一现场资料,设警戒区,疏散围观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走向、埋深、穿越、隧道、线
8、路交叉、水工保护、违章占压以及管道沿线环境情况进行现场察看了解,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不定期抽查管道(阀井室)及附属设施、阴极保护系统、各有关设备仪器设施是否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管道专业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安排管道巡护和维修人员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对管道进行相关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发现的在管道附近20米外的施工纳入重点巡查区域。对于可能交叉通过管道或在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的施工应提前告知管网生产运营部,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预防性协调与沟通。巡线人员在进行线路巡查,发现在管道25米外有施工时,就应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是否可能扩展到管道保护范围,如果可能扩展到,应告知管道保护法规的要求,获取联络人员的联系电话,确定进一步协调解决的方式和步骤,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同时报告管网生产运营部。 第二十六条 危害告知。管网生产运营部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讲清楚天然气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 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进度报告。巡线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定期上报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以便于公司相关部门制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