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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淳安县新安江库区建设投资公司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淳安县新安江库区建设投资公司的门面房及厂房。 二、投资管理科对出租房实行治安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并签订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责任协议书。 三、投资管理科及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房屋的管理力度,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安全。 四、房屋承租人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五、房屋承租人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公司,以便及时维修。 六、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属外来人口的应在10日内向公安部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七、承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可责令改正或解除租赁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淳安县新安江库区建设投资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