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高温下工作 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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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高温下工作 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劳动者高温下工作 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连日来,我国各地出现持续罕见高温,多地连续多日出现40以上的高温,上海路面惊现五花肉10分钟后八成熟,x月x日,中央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面对“史上最热夏天”,也是在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总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之际,让我们再次回顾 强令:高温作业劳动者可说“不” 案例: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职工,日前在某市政工程工地露天施工。因持续高温,最高气温甚至达到40以上,刘某感到吃不消,于是向公司提出请假,但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未予准许。 点评:该建筑公司

2、的做法是错误的,已侵犯了劳动者高温天气下的休息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中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此,该建筑公司强令刘某等工人冒高温作业,属于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56条规定,刘某对单位的强令冒险作业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有权提出批评、

3、检举和控告。 高温缩短工时不得克扣工资 案例: 由于天气炎热,某单位调整了作息时间,每天缩短一个小时工作时间。此后,在事先未声明也未取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又突然通知职工在双休日加班,当职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时,该单位却说加班是用于弥补每天缩短的工作时间的。 点评: 该用人单位的做法,属于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偷梁换柱”行为,是违法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4、报酬。” 该单位因天气炎热把每天的工作时间缩短一个小时,属于日工作时间的正常调整,而不属于调休,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就属于职工的正常日工作时间,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该单位在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之外另行安排职工加班,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倍支付工资报酬。该单位用缩短的工作时间来抵充劳动者加班时间的做法,属于变相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不对的。 孕妇及未成年工工作场所低于33 案例: 李某怀有身孕三个半月,妊娠反应与妊娠特征均不明显。因担心胎儿的发育受影响,在面对持续的高温天气状况下,李某向单位申请调换工作岗位,要求转入室内工作。单位以李某怀孕月份轻无妊娠反应为由未予同意。 点评: 李某所在单位的

5、做法,既不人性化,也是违法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7条及第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针对该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做法,李某可以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诉;若造成了损害,还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赔偿。 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

6、津贴 案例: 面对炎炎夏日,小夏所在的物流公司连续多日向员工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当有的员工要求公司发放高温津贴时,公司答复:根据公司规定,既然已用高温津贴购买了防暑降温食品,就不再发放高温津贴了。 点评: 高温津贴俗称“防暑降温费”,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福利,小夏所在的物流公司擅自剥夺员工的高温津贴是不对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该办法第11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和高温津贴都是公司义务,二者之间根本不存在谁替代谁的问题。 劳动者除可以依法享受上述合法权益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规定: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还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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