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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车辆管理办法和司机管理规定医 院 车 辆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救护车和公务用车。 第三条 本院的车辆由办公室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 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报请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请人代驾。专职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车辆维修的监管。 第六条 各科室或外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后交办公室调派。 第七条 车辆出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2、;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原则上由驾驶员负担。 第八条 车辆用油实行油卡制,由办公室负责登记与统计,并安排财务室原则上按季打款充油资。 第九条 车辆维修做到请示制,采取定点维修,所换重要零配件实行双签字,维修费用由财务室统一支付。 第十条 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月填报“行车日报表”呈办公室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第十一条 例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调派。 第十二条 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医院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以防车辆被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 医 院 司 机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本院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
3、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院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司机应爱惜医院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 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四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五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人员,并向分管领导提出具
4、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臵,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七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九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条 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一条 车内不准吸烟。本院员工在车内吸烟时
5、,应有礼貌地制止;院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院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十二条 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第十三条 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处理自身的其他事务,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 第十四条 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主管领导反映。 第十五条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领导,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不论什么时间,司机手机要随身配带,24小时不得关机,以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七条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本院指定的地方,不准私自用车。 第十八条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本院车辆学开车;违章造成的后果均由司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