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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第一部分: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
2、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3、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
4、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 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 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 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 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 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未作法
5、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采用的是特征履行方法。19种涉外合同详细规定。 三、我国有关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 第四部分 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票据行为使用行为地法。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使
6、用付款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第五部分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46“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民通意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使用。“ 总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选择适用。采取双重可诉原则。 三、特殊侵权行为:海商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
7、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 结婚: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
8、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 离婚: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三、 收养:收养法“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9、。 四、 抚养:民法通则148“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五、 监护:民通意见“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第七部分:继承 一、法定继承:民法通则149“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继承: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 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民通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
10、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第八部分:国际私法主体部分 一、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二、中国关于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主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三、中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
11、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特别认许制,即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需要到有关部门履行批准登记程序。 四、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坚持绝对豁免;将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与国家行为区分开来;赞成以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若外国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 第九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 一、外国
12、人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二、诉讼代理: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抵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纠纷提起的
13、诉讼,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司法协助: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
14、全挥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五、司法文书送达:双轨制:我国法院对外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不受限制。外国法院向我国领域内的受送达人送达的途径包括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反对邮寄送达和个人直接送达。 六、取证:领事取证方式和请求书取证方式。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向我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调查取证。 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15、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判决做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利益。离婚判决并不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关系;该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诉讼程序公正;没有诉讼竞合。 八、我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各级法院。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合同关系;涉外扶养;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法人营业所的冲突; 国际仲裁部分 1、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仲裁法适用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
16、,适用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2、 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有最高裁定权。但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未有仲裁协议;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未能申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4、 对撤销仲裁裁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5、 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法院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6、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