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学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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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教学大纲一、使用说明(一)课程性质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基础课。主要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与理论,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学习和探讨。(二)教学目的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范内容,为学好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学习本课程对学其他专业课特别是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行为法等具有指导和打基础的作用。(三)教学时数总计51学时,每周3学时。(四)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结合多媒体的教学手段。(五)面向专业法学专业本科生。二、教学内

2、容第一章 物权概述(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是通过对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物权效力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主要是为以后内容的教学提供理论支持。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客体,了解物权的效力。为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学习打好基础。(二)教学内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重点、难点包括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理论关于物权概念的主要观点(一)对物关系说(二)对人关系说(三)权利归属说(四)关于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一)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二)物权是支配权(三)物权是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

3、(四)物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五)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六)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三、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二)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一、物权客体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当是单一物和独立物。(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三)物权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二、物权客体的分类(一)有体物和无体物(二)动产和不动产(三)主物和从物(四)单一物和集合物(五)原物和孳息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效力(一)排他的效力(二)优先的效力(三)追及的效力(四)物上请求权第四节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一、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一)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物权的行使

4、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三)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3学时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以达到从宏观上认识和把握物权法发展规律和体系构成、深刻理解物权法概念的目的。要求学生了解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条件、特点及发展趋势;了解物权法的性质,掌握物权法的体系。(二)教学内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性质和物权法的体系。重点、难点包括: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性质和物权法的体系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狭义的物权法(二)广义的

5、物权法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一)物的归属关系(二)物的利用关系(三)占有关系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和意义一、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二、制定物权法的意义(一)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二)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三)物权法奠定了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基础(四)物权法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五)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 (六)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七)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第三节 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强行法(三)物权

6、法是普通法(四)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第四节 物权法的体系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物权法的总则部分(二)所有权制度(三)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五)占有制度(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2学时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是通过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各物权制度。掌握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在物权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二)教学内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示、公信的原则。重点、难点是物权公示的方法及效力。第一节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7、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二)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第二节 平等保护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一)法律地位的平等(二)适用规则的平等性(三)保护的平等性二、平等保护与物权法的解释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一)动产的交付(二)不动产的登记二、公信原则(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2学时第四章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一)教学

8、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是通过对物权变动原因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其主要内容,把握处理好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关系,并运用物权法律关系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掌握物权变动的各种原因及其法律后果。(二)教学内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包括的种类;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概念与情形。重点、难点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含义一、物权的设立二、物权的变更三、物权的转让四、物权的消灭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一)合意(二)公示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一)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概念

9、(二)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一)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二)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的发生(三)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四)此种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变动的例外现象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几种情况(一)关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的影响(二)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三)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四)征收(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2学时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是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0、结构等主要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制度。掌握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影响。(二)教学内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登记的效力;登记机构及其审查义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登记机构的责任。重点、难点是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及效力;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登记机构的责任。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一、登记的概念和特征(一)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二)不动产登记是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的登记(三)登记在性质上是一种公示方法二、登记机构三、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一、不

11、动产登记的效力(一)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效力(二)权利特定原则(三)善意保护的效力二、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一)区分原则的含义(二)区分原则的意义第三节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节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一、更正登记(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并提出申请(二)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三)由登记机构更正二、异议登记(一)异议登记的概念和条件(二)异议登记的程序第五节 预告登记一、预告登

12、记的概念二、预告登记的类型和作用(一)保障将来实现物权。(二)保障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三)顺位保证的作用。(四)破产保护的作用。(五)对第三人的效力。第六节 登记机构的责任一、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责任 二、登记机构的责任(一)登记机构的责任性质(二)登记机构的责任类型(三)登记机构的追偿权利(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2学时第六章 动产交付(一)教学目的与要求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通过对动产交付规则、效力的讲解,使学生对动产与不动产在交易规则、权利归属上的特殊性有明确的把握。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交付的概念、内容和效力,

13、理解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二)教学内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交付的概念;交付的效力;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重点、难点是交付的效力;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第一节 关于交付的概念和效力问题一、交付的概念二、交付的效力(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二)交付是法定的义务(三)交付完成将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四)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第二节 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一、简易交付二、指示交付三、占有改定(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1学时第七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

14、理(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物权法规范所有权制度,就是要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内容和我国所有权的基本类型,了解所有制度在当代的发展。(二)教学内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法律关系;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后的所有权归属;孳息的所有权如何确定;征收与征用制度。重点、难点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法律关系;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后的所有权归属;征收与征用制度。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一

15、)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三)所有权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四)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即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第二节 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一、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财产之上依法设定他物权二、他物权的设定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三、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功能(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四)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五)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 二、拾得遗失物(一)遗失物的概念(二)拾得人的义务(三)拾得人的权利三、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四、孳息(一)天然孳息

16、(二)法定孳息第四节 所有权的限制一、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原因二、征收制度(一)征收与征用概念及其区别(二)征收的条件(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3学时第八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一)教学目的与要求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在所有制的反映,物权法规范所有权制度,就是要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内容。(二)教学内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客体和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客体和行使;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客体和行使;社会团体所有权概念、客体

17、和行使。重点、难点是国家所有权所有权的客体及其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及其行使。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一)主体的特殊性。(二)客体的特殊性。(三)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四)行使方式的特殊性。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一)物权法采取抽象概括的方式,全面地确认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二)物权法确认了国有财产的专属性原则。四、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保护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三)集体所有权的内容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三、农村集体所有权(一)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权三、城镇集体

18、所有权物权法第61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主体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只是笼统的规定由本本集体享有所有权。这样规定,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也为今后的深化改革留下了空间。第三节 私人所有权一、私人所有权的概念二、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一)合法收入(二)房屋(三)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四)合法储蓄(五)投资及其收益(六)继承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三、私人所有权的行使第四节 社会团体所有权一、社会团体所有权的概念二、几类典型的社会团体财产(一)宗教财产(二)基金会的财产(三)信托财产(

19、四)工会财产(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3学时第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教学目的与要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住宅商品化,一幢大楼内部的所有权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而形成的。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更好地理解建筑物专有权、共有权和随之产生的管理权之间的关系。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专有权和共用权的行使范围以及管理权的内容,了解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学术观点。(二)教学内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专有权及专有部分的范围;共有权及共有部分的范围和管理

20、权。重点、难点是专有权及专有部分的范围;共有权及共有部分的范围。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一)一元论说(二)二元论说(三)新一元论说(享益部分说)(四)三元论说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一)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二)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不限于建筑物(三)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四)一体性第二节 专有权一、专有权的概念(一)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二)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三)专有部分所有权在行使上具有特殊性(四)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二、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一)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又称“物理上的独

21、立性”(二)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三)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三、专有部分范围的确定(一)中心说(二)空间说(三)最后粉刷表层说(四)壁心和最后粉刷层面说第三节 共有权一、共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共有权的主体人数众多(二)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三)共有权的客体范围是较为广泛的(四)共有人应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五)共有权行使方式的特殊性二、共有部分的范围(一)法定共有(二)约定共有第四节 管理权一、管理权的概念二、管理权的内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22、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业主大会的概念和特征(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四、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3学时第十章 相邻关系(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教学,是对所有权制度的进一步深化,要求学生掌握相邻关系的一般理论,重点认识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处理原则。本章教学要求同学们掌握相邻权的概念、种类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探讨相邻权的性质。 (二)教学内容本章主要教学内容包括: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相

23、邻关系的种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重点、难点是相邻关系的种类及处理方法;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第一节 相邻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权的特征(一)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二)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三)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三、相邻的性质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一)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役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三)相邻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则较大。(四)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法

24、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五)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不需要登记便当然发生,而地役权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则以登记为要件。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一、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一)因用水产生关系的相邻关系(二)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二、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三、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四、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五、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二、团结互相、兼顾各方的利益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四、公平合理(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

25、2学时第十一章 共有制度(一)教学目的与要求共有制度是所有权的一种形态,通过对共有制度的学习,能够更好地理解所有权制度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共有形态。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分割,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种类。(二)教学内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共有的概念及其形态;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共有财产的分割。教学重点和难点是共有债权债务的行使和分担以及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分割。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一)主体特征。(二)客体特征(三)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

26、务。三、共有的形态(一)按分共有(二)共同共有第二节 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二、按份共有的权利(一)按份共有人应当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二)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三、按份共有的义务(一)管理费用的负担(二)对共有物产生的债务负担第三节 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第四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共有财产分割的

27、概念二、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一)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守当事人的约定。(二)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三、分割的方式(一)实物分割。(二)变价分割。(三)折价补偿。三、分割的效力(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2学时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概述(一)教学目的与要求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物的增值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二)教学内容本章节主要教学内容主要是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重点、难点是用益物权的性质以及用益物权与债权性不动产使用权的区别

28、。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为一般主体(二)用益物权客体主要是不动产(三)用益物权的内容主要为占有、使用、收益二、用益物权的性质(一)用益物权性质上为他物权(二)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三)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第二节 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一、用益物权与债权性不动产使用权的区别(一)权利设定上的区别(二)权利处分上的区别(三)权利客体上的区别(四)权利效力不同(五)权利期限不同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一)权利内容不同(二)权利客体不同(三)权利的变动要件不同(四)权利的实现不同(五)权利性质不同。(三)教学方法与

29、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2学时第十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教学目的与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发展我国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学习和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深刻理解我国土地制度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以及加强对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二)教学内容本章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保护。重点、难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一)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二)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通

30、常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三)客体是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等自然资源(四)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一、承包人的权利(一)对于土地的使用收益权(二)出租权(三)转包权(四)优先承包权二、承包人的义务(一)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此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目的(二)缴纳费用的义务(三)返还土地的义务第三节 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一、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一)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二)发包人依法提前终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三)国家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征用(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2学时第十四章 建设用地使

31、用权(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用益物权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了解我国的基本土地政策,加深对不动产制度的认识。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二)教学内容本章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重点、难点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也可以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还包括土地上下的空间(三)建设

32、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四)建造的标的物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一)标的上的他物性(二)内容上的限制性(三)土地用途上的特定性(四)权利本身的独立性(五)权能上的完备性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一)协议出让的概念(二)法律对协议出让的限制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

33、竞价出让(一)招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拍卖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一)转让关系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客体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四)权利义务一体转移。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3学时第十五章 宅基地使用权(一)教学目的与要求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的一项重要用益物权制度,它对农民的住宅需要和生活保障发挥着长远的影响。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更好地加深对我国农村土

34、地利用制度的理解。掌握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二)教学内容本章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内容。重点、难点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内容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权利主体的限定性(二)权利客体的特定性(三)土地用途的特定性(四)取得上的无偿性(五)没有期限限制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 (一)法律的直接规定(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授予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与评析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

35、屋能否转让的探讨四、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1学时第十六章 地役权(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地役权是和相邻权容易产生混淆的一项用益物权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更好地加深对土地的利用制度的理解。掌握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掌握地役权的设定、内容和消灭。 (二)教学内容 本章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设定与内容。重点、难点是地役权的设定与内容。第一节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地役权的概念二、地役权的特征(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三)地

36、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第二节 地役权的设定与内容一、地役权的设定(一)依合同设定地役权(二)登记对抗主义二、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一)利用供役地的权利(二)从事必要的附属行为的权利(三)建造必要的设施的权利三、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一、地役权的消灭(一)期限届满(二)供役地人依法终止地役权设定合同(三)地役权的抛弃(四)供役地被征收(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3学时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担保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为今后具体制度的学习打好基础。掌握担保物

37、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担保物权的性质;掌握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债权的范围和流质契约的禁止。(二)教学内容本章主要教学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物权的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物权的消灭和流质契约的禁止。教学重点和难点是担保物权的属性以及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一)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从权利。(二)担保物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物或财产权利进行担保的限制物权。(三)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交换价值。(四)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二、担保物权的属性(一)从属性(二)不可分性(三)物上代位性三、担保物权的分类(一)

38、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二)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三)本担保物权和反担保物权四、流质契约的禁止(一)流质契约的概念(二)流质契约禁止的立法目的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设定(二)担保物权的让与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第三节 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一、主债权二、利息三、违约金四、损害赔偿金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违约金四、损害赔偿金第五节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并从一、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概念 二、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一)混合共同担保

39、时各类担保物权如何行使应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二)混合共同担保时没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应区分不同的情形三、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追偿权(三)教学方法与形式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四)教学时数3学时第十八章 抵押权(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制度,通过该章的学习,应使学生掌握抵押权制度。掌握抵押权的概念、特征和设定,掌握抵押的效力和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二)教学内容本章主要教学内容包括: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定;抵押物和抵押权登记制度;抵押的效力;共同抵押和最高额抵押。重点、难点包括: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定;抵押

40、权登记制度;共同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一、抵押权的概念二、抵押权的特征(一)抵押权属于一种担保物权(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三)抵押权是移转财产占有的物权(四)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三、抵押权的属性(一)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二)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三)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一、概述(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二、通过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一)抵押合同的形式(二)抵押合同的内容三、抵押权登记(一)抵押权登记的概念和功能(二)抵押权登记的生效主义与对抗主义四、抵押权登记机关(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

41、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节 抵押物一、抵押物的特点二、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

42、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三、禁止抵押的财产(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节 抵押权人的权利一、对抵押权的处分二、保全抵押权的权利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四、物权请求权第五节 抵押人的权利一、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二、出租抵押财产三、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第六节 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概念

43、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一)抵押权有效存在(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三)抵押权的实现未受到法律上的特别限制三、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一)拍卖(二)变卖(三)折价四、卖得价款的分配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七节 动产浮动抵押权一、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登记(一)动产浮动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二)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三、抵押财产的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八节 共同抵押权一、共同抵押权的概念、特征(一)担保的是同一债权。(二)共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数项财产而非一项财产。(三)共同抵押权是由数个抵押权担保同一债权(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二、共同抵押权的效力(一)约定了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押权(二)未约定各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押权第九节 最高额抵押权一、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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