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合同模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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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合同模板1小额贷款公司合同模板目录 一、保证合同模板 . 2 二、抵押合同模板 . 8 三、抵押物清单 . 14 四、借款合同(个人) . 15 五、借款合同(企业) . 25 六、借款合同展期协议 . 33 七、质押合同模板 . 35 保 证 合 同 XX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XXXX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 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债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为保障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 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债权人依照我国有关法

2、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办理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 ;币种 ;利率: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共 月。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2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保

3、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 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

4、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六条 保证人的义务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6.2 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

5、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6.3 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

6、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6.4 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

7、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6.5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扣划约定 7.1 保证人有到期应付的债务时,授权债权人扣划保证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7.2 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保证合

8、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7.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保证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再按以下约定扣划: 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7.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由 仲裁委员会

9、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9.2 保证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9.3 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4 本合同经保证人签字、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5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10、,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保证人 债权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抵 押 合 同 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XXXX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为确保 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权利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有的 (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协商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

11、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 1.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1.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 (大写金额) ;利率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 抵押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

12、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保险 4.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 抵押物的

13、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抵押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

14、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等情况 第六条 抵押人的义务 6.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 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

15、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6.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6.5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6 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抵押人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

16、申请宣告破产。 6.7在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8 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6.9 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抵押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 抵押人未按第6.1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第八条 保

17、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抵押人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品评估价值的50%。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8.3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

18、下抵押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3抵押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抵押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0.4 本合同经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应当

19、办理登记的,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发生纠纷,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10.6 贷款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抵押人应向贷款抵押权人提供相关报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设立所发生的费用,有关抵押物评估、等级,合同公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抵押物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 抵押权人 负责人或授

20、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清单 年 月 日 抵 押 人 名 称 主合同编号: 名称 单位及数量 评估价值 产别 抵押合同编号: 权利证书及编号 存放地点 用途 保险单号码 号码 起止时间 抵押率 抵押人: 抵押权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编号: 借 款 合 同 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XXXX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商号名称: 组织形式: 商号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鉴于

21、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金额: (大写) 。 1.2 币种 :人民币。 1.3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1.5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利率及调整 2.1 利率: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

22、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

23、生效且持续有效; 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其他先决条件: 。 3.2 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 放款方式: 现金放款:借款人直接到公司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账户放款: 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 种还款法还款: 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 每

24、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每期还本额+每期付息额 每期还本额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还款期数-1 -每期付息额每期还本额=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 。 4.2 还款日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接息日为每 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3 选择等额本息、

25、等额本金还款法时: 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 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4 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5 贷款展期 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已还清贷款额)期利率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

26、五条 还款方式 5.1账户还款:借款人以第3.3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采用此种还款方式时: 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贷款人划账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冲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 5.2 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贷款人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

27、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 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6.2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0个公司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3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6.4

28、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期限重新计算。 第七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8.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

29、.2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3贷款人向借款人书面通知下列事项: 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 根据本合同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分期还款额; 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第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9.1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2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

30、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9.7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

31、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 违约 借款人有属于下列行为之

32、一的,属于违约: 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借款人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借款人出现第十条项下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

33、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 。 11.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

34、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5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依据相关担保合同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6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扣划约定 12.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

35、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2.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 12.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时,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

36、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4.1 合同的效力 借款人为农牧民城镇居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盖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4.2合同的变更 第四条约定的期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此种情形下,变更后的期还款额以贷款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贷款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

37、新的期还款额。 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缩短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延长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适用贷款期限延长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

38、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相关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编号: 借 款 合 同 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XXXX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基本帐户开户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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