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十条的规定.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3512463 上传时间:2023-03-13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36.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十条的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十条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十条的规定.docx(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十条的规定徇私舞弊案 刑法第 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情节严重的; 4.海关、工商管理、税务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者裁决,情节严重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收受贿赂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6.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 7.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