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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十条的规定徇私舞弊案 刑法第 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情节严重的; 4.海关、工商管理、税务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者裁决,情节严重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收受贿赂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6.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 7.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