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小区业主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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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明小区业主公约文明小区业主公约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望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推选出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

2、益。业主代表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根据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本物业小区实行自主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 共有部分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

3、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外部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五条 专有部分所有权与相邻业主的权利与责任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相邻业主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业主委

4、员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协调由公共维修基金承担,公共维修基金不能承担的由相邻业主协商负担。 第六条 物业用途 1、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2、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如下: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3、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共用部位、共用

5、设施设备依法经营 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装饰装修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6、,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2、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修垃圾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时自行运出。 3、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7:3011:30;13:0018: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4、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2、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

7、处理。 3、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 公共秩序维护 1、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种菜、堆放物品;不得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2、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3、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不得制造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在

8、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5、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 1、所有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文明驾驶、缓慢行驶,保证安全; 2、业主车辆出入应按要求悬挂、张贴、出示出入证件,听从门卫管理、指挥。 3、机动车应停在业主自己的车库内,没有车库的业主应在对应车号的专门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在指定车位停放的业主要按规定缴纳车辆管理费

9、。 4、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禁止占用他人车位。 5、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6、外来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入小区,需要进入的首先应在门卫处做好登记,注明访问的楼号、单元、户号和户主姓名,方可进入;在共用车位按进入顺序停放,车位占满后请停在小区外或访问业主车位或车库内。 7、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原则上放置在储物间或车库内,禁止放置在楼梯间、机动车指定停车位上;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0、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业主如委托业主委员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1、本物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2、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五条 物业的转让 1、业

11、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 2、业主转让物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定义 1、本

12、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2、本公约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3、本公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八条 公约通过 本公约经_年_月_日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公约修改与补充 业主代表大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第二十条 公约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公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约保存与执有 本公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小区物业管理业主代表大会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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