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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环境检测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环境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中的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保证产地环境检测、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由具备法定检测资格,愿接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条 产地认定机构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的选定、考核、委托和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有满足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的能力; 有熟悉农业和农业环境检测工
2、作业务的专业队伍。 第五条 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产地认定机构提出承担检测任务申请,经产地认定机构考核、确认并签定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 产地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中的产地环境检测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定检测机构,并及时将选定的检测机构情况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 第七条 产地认定机构应当与选定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未能通过计量认证复审的检测机构,委托协议终止。 第八条 协议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履行申请和委托手续。 第九条 检测机构名称、体制、业务范围、检测能力等
3、方面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产地认定机构,及时调整和补办有关手续,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 第十条 检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接受申请人、产地认定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中的产地环境检测与评价任务。 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可以查阅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和评价工作,及时准确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向产地认定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时反映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承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产地认定机构委
4、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过程中,受检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测机构、产地认定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接到检测委托任务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抽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出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一式两份分送受检单位和产地认定机构。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参数由产地认定机构依据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并结合当地的环境污染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和评价结论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同。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到受检单位提出的
5、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受检单位和产地认定机构。 第十六条 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的检测机构,业务上接受产地认定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情况报产地认定机构,产地认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及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九条 产地认定机构在选定检测机构和安排检测任务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检测机构的作用和检测能力。 第二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指定专业技术机构作为产地环境检测技术支撑单位,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过程中产地环境检测费用由检测机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任务委托方收取。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抽检所需费用,由任务下达单位解决。 第二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验报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