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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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质押合同最 高 额 质 押 合 同 编号: 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质押物清单”的质押物及/或其权利凭证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质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

2、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质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质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业务总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第 1 页 共 7 页 的业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 本合同第

3、一条规定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 种: 。 。 。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质押物 质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物清单”。 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

4、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五条 质押登记 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质押物的交付、占有和保管 除依法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外,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

5、将质押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物。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质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第 2 页 共 7 页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八条 孳息 质权效力及于质押物所

6、生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主债务,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九条 质押物的保险 出质人应向与质权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投保,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质押物的账面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质权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质权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约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出质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质权人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质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并可与因此可能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债权余额。 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

7、,出质人须向质权人提交该质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质权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质权人执管。 第十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支付,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最高额内就质押物优先受偿。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质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第十一条 质权行使方式 在担保责任发

8、生后,质权人有权就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对质押物行使质权。 第十二条 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 3 页 共 7 页 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物。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

9、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质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出质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债务人清偿主债权,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押物。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若主合同包含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出质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质人同意或出质人拒绝的,出质人仅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对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单项

10、协议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第十四条 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

11、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出质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若在质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物涉

12、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出质人应及时第 4 页 共 7 页 通知质权人。 第十五条 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办理或拖延质押登记,或因出质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物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所述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出质人

13、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出质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

14、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7、行使质权; 8、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八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第 5 页 共 7 页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

15、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6、1、质押物清单; 2、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或出质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质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6 页 共 7 页 出质人: 质权人: 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质 押 物 清 单 编号: 质押物名称 数量 评估价值 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权利凭证号码) 登记机关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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