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产品生产企业须知(李改0311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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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用电器产品生产企业须知各家用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2001)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相应的质量体系,并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同时,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对于不能有效满足本须知1、2、 3.4、3.6要求的企业,其获得的3C产品认证证书将可能被暂停或撤消。1. 产品一致性的要求1.1 企业应确保获证产品的安全结构符合相应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相应型式试验报告的描述保持一致。1.2 企业应确保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与相应的型式试验报告中关键零部件清单的描述保

2、持一致。1.3 企业应确保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认证证书一致;相关标志如接地、电源连接,所附文件如说明书等应符合相应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相应的型式试验报告的描述保持一致。1.4 如以上方面发生了变更,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在得到认证机构书面认可后才可实施变更。2. 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2.1 企业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对以下质量活动作出文件化规定,并按规定予以实施: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供应商管理、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及定期确认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不合格品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标志管理、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工序控制等。2.

3、2 企业应按照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至少具备耐压测试仪、泄漏电流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及与工厂检测要求相匹配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应保证其数量能满足正常检测工作的需要。企业应确保这些检测设备和仪器的性能特性,诸如量程、精度等均能满足相应的检测要求;并应确保这些设备的量值的计量溯源性和处在校准有效期内。同时应确保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真实有效。2.3 企业应确保生产设备的精度、量程和数量能够持续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的需要;企业应确保生产人员的技能和数量能够持续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的需要。2.4 企业应确保产品例行和确认检验文件符合家用电器

4、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应确保相关检验人员能够按照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文件的要求实施相关的检测工作;如企业没有配备确认检验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则应委托具备能力的试验室进行确认检验。企业应保存并提供在两次工厂检查之间的各种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且真实准确。2.5 企业应确保对上次检查提出的不符合项已实施了有效整改,且无类似问题再发生。3. 其它方面的要求3.1企业应配合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包括确保获证产品或类似产品在产,确保有足够品种和数量的获证产品用于进行目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3.2 如有监督抽样的要求,企业应确保有足够品种和数量的获证产品用于监督抽样,其基数应为被抽取样品

5、的20倍以上。如企业在监督检查实施期间无足够的样品以供抽样,则应在监督检查之日起半年内安排获证产品的生产,并通知认证机构实施抽样;如在半年内无法安排获证产品的生产时,证书将被暂停。所抽样品,企业应在抽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或寄)达指定检验机构。样品未按时送(或寄)到的,将被暂停认证证书。3.3企业由于特殊原因要求延期实施监督检查时,理由应充分且须递交书面申请,得到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证书暂停手续,但在年度内必须接受监督检查。拒绝监督检查的工厂,证书将予以撤消。3.4企业应确保CCC标志的使用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其要求主要包括:3.4.1 企

6、业在产品获证后,应向“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的认证标志申请文件,在得到批复确认后,按要求使用认证标志。3.4.2 如获证产品产生了涉及到本须知第1条的变更时,在未得到认证机构书面确认前,不得使用产品认证标志。3.5 企业如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3.5.1 生产企业的厂名、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相应的认证证书。3.5.2 生产企业的地址搬迁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搬迁后的新生产地址必须接受工厂检查,并换领相应的认证证书。3.5.3 生产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认证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发生变化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机构。3.5.4 企业如发生以上变化而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将可能造成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3.6 企业应及时缴纳相关认证费用。本须知中引用的各类文件,可查询相应网站:或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检查处 200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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