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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名称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对企业合同的专用章管理,规范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保管,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第2章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第3条 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并指定专人保管。第4条 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由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总裁等)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第5条 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务部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第6条 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第7条 印章
2、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1未经编号的合同。2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3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第8条 原则上,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应经总裁批准,并到印章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第3章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第9条 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第10条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总裁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第11条 合同专用章存放在配锁的办公抽屉里,节假日放在安全处,并贴封条,重新使用时应先验锁和封条。第12条 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停止使用并交综合管理部予以封存或销毁。第13条 合同专用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予以处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第14条 废止的合同专用章保存年。第15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4章 附则第16条 本制度由企业综合管理部和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17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