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618640 上传时间:2023-03-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高额保证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最高额保证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最高额保证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最高额保证合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最高额保证合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高额保证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营业地址: ,收件人: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一: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住所(即通讯地址): ,收件人: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二: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住所(即通讯地址): ,收件人: 电话和传真: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 (下称“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

2、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2.1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签订借款合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2.2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借款本金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一系列借款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3 签订本合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签订或即将签订编号为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 保证人

3、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2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4.2 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4.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

4、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6.1 保证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2 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3 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文件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

5、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7.1 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7.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传真、工作单位或其他足以影响债权人权益变更的情况发生时,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7.3 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所经营的企业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7.

6、5 保证人所经营的企业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7.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 7.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人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7.8 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

7、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7.9 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不经债务人同意,对由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7.10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7.1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8、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先后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八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无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可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但债权人是否通知保证人不影响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仍对第三人依本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8.2 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按债权人的通知

9、即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8.3 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8.4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立即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 (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 (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10、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的,保证人逾期承担保证责任,则每逾期一个自然日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9.2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债权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务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债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9.3 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权利义务的累

11、加性 10.1 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10.2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12、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 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2.1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12.2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3.2 本合同生效后

13、,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14.1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第1页载明的住所地为对方通讯及文件送达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可选择以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依上述地址向对方送达文件、通知。直接送达以法定代表人或收件人签收视为送达;邮寄送达以邮政EMS快递方式为准,自交寄日(以邮戳为准)次日起三天内视为送达(如退回也视为收到)。 14.3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债权

14、人执壹份、保证人及债务人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债权人营业执照、保证人身份证。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合同条款中的内容予以充分注意。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经就本合同所有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保证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真实性确认书致 :兹有保证人 与我公司所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已于 年 月 日履行双方面签,本人见证对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真实、有效。签字确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