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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监控中心管理细则114号 (4月18日)为加强监控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内控管理、预防不法侵害和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和公安、银监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一条 总行安全保卫部是监控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监控中心所有信息资料的对外披露,未经总行安全保卫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提供或披露。第二条 严格遵守监控中心进出管理制度。监控中心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未经批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因检查等工作需要进入监控中心,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三条 遵守保密规定。监控资料为本行的重要机
2、密资料,本行所有人员不得随意向外透露监控中心位置、设备与防护设施配置情况、录像资料内容等机密情况,不准在监控室拍照、摄像。第四条 严格遵守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监控的一般操作,由监控中心当日值班人员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及要求进行操作。监控的特殊操作由联社保卫部指定专人进行操作。任何人不得违章操作。禁止随意拆卸、移动、挪用设备及设施,禁止随意调试监控、报警设备及改变设备的各种参数。不得私自使用设备、设施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不准擅自复制录像资料,不准删减录像资料,不准随意关闭设备、设施。经总行保卫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关闭有关设备、设施、视频。第五条 遵守劳动纪律。监控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在值勤期间不准有饮酒、娱乐、看报刊杂志、电话聊天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行为。严禁在监控中心室内会亲友、接待无关人员。第六条 不准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等带进监控中心区域,不准在监控中心室内吸烟、焚烧纸屑等杂物、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第七条 不得在监控设备操作台上放置腐蚀性、高磁性等物品,不得人为损坏设备、设施,保持设备、设施的整洁卫生。当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第八条 对违反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及本细则或因工作失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九条 本管理细则由总行负责修订、解释第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