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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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各 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法规和政策,结合省联社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全体员工。第二章考 勤第三条省联社员工的考勤以部(室)为单位进行。省联社成立由各部(室)负 责人组成的考勤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各部(室)的考勤工作。第四条考勤记录是对员工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室)应严格 考勤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如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对迟到、早退、中途 离岗、病事假、旷工均要详细记录,做到日考月结,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记录表 报人力资源部。第

2、三章请 假第五条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1.填写员工请假单,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2.由人力资源部审核休假资格及休假天数;3.员工请假单报送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第六条 员工请假审批权限。1.省联社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省联社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年休假须由领导班 子集体研究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2.部(室)副职(含)以上干部请假,3天之内的报省联社分管主任批准,超过3天的报省联社主任批准;离开合肥的均要报告省联社主任。3.普通员工请假,1天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的报人力资源 部批准,超过3天的报省联社分管主任批准。第七条 女员工生育、流产,

3、除填写员工请假单外,还应附准生证复印 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休假天数。第八条 男员工的配偶计划内生育,除填写员工请假单外,凭县级以上医 院出具的证明获准看护假。第九条 员工因病请假,除填写员工请假单外,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并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批假手续。第十条 员工休婚假,应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结婚证明。第十一条 女员工子女未满周岁前,哺乳期内可享受有关规定待遇,具体时间 由当事人与部(室)负责人协商,原则上每天确定一固定时间,并报人力资源部备 案。第十二条 员工休假完毕,须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对未销假或超假者,按 旷工处理。第四章奖 罚第十三条 员工考

4、勤结果与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挂钩。全年出满勤,年终考核 合格者,一次性发给年度奖励工资。全年累计病事假15天以上(含)不享受年度奖 励工资;15天以内按实际请假天数从年度奖励工资中每天扣除50元。第十四条 员工在1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在3天(含)以内者,扣发当月100%工 资。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省联社可与该职工解除聘用合 同。第十五条 员工迟到、早退20分钟(含)以上或不经请假中途离岗20分钟(含)以上的,1个月内累计超过3次者,扣发当月工资的10%。1年内累计迟到或早 退超过20次者,省联社可与该员工解除聘用合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省联社直属二级机构及各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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