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精简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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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区2016年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办法开发区2016年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谋项目、抓项目、促项目的积极性,激励和促进项目建设工作,推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服务保障开发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对象 (一)考核范围:开发区2016年投资支撑项目安排表所列区级重点项目的建设推进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1、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策划、项目报批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等阶段的文本编制、

2、评估、审查和审批,以及资金筹措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工程投资。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施工图预算控制,按审核的最高控制价进行招投标控制;制定投资控制的措施;在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情况(竣工节余除外)等。 3、工期控制。按照2016年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分解一览表,统筹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按照项目进度清单推进工期实施。 4、质量管理。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完整的项目实施管理规划;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情况;竣(交)工验收等。 5、安全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3、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安全责任落实;人员伤亡事故和文明施工情况;工程评优情况。 6、廉政建设。建立项目班子廉政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有力措施,杜绝腐败现象;自觉接受监督,没有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拿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 7、其它要求。项目进度月报、信息报送情况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经济发展局(重点办)关于做好2016年区重点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所列的其它要求。 (二)考核对象:开发区2016年投资支撑项目安排表(市开管8号)中所列各区级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和挂钩单位。 二、考

4、评标准和内容 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别就形象进度、项目管理、质量安全、廉政建设、月报制度进行考核。 (一)形象进度(50 分)。包括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工程投资、工期控制情况。完成项目建设节点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任务得满分。对提前或滞后完成节点要求的项目分别加减3分;对超额完成或没有达到计划投资任务的项目分别按比例增、减分,比例为每增减 10%加减 3 分。最高加减分不超过20分。 (二)项目管理(10 分)。项目领导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管理措施到位得 10分,否则不得分。 (三)质量安全(10 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得 10 分,

5、否则不得分。 (四)廉政建设(10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得10分。出现违法违规案件本项不得分。 (五)月报制度(20分)。每月按时向办公室、区重点办及区效能办报送月报表,且上报情况准确、完整的得20分;未及时报送或报送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每次扣5分。未及时报送报表累计超两次或虚报数据,本项不得分。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采用年度常规考核和重点突破考核的形式由办公室、区重点办会同区效能办统一组织进行,考核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考核程序如下: (一)年度常规考核 1、每年年初管委会下达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目标。 2、原则上每年考核通报一次。每年月底各重点项目建设

6、责任单位向办公室、区重点办、区效能办报送考核自评报告。 3、考评前,考核对象要按照考评标准和内容认真做好自评工作,整理汇总考评验收相关资料,做好迎检准备。 4、办公室、区重点办会同效能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分类汇总,结合各考核对象自评情况进行初评,并将有疑义的事项和问题反馈给各考核对象进行核查。 5、考核小组对照考评依据和办公室、区重点办、效能办的初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验收。 6、考核结束后由办公室、区重点办、效能办汇总考核结果并提出奖惩通报意见,并报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二)重点突破考核 对重点建设项目在征安拆、手续报批、融资、开工建设等各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提前或超额完成节点进

7、度要求或计划投资任务的,经项目责任单位申请,办公室、区重点办会同效能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党工委、管委会审定。重点突破考核时间、次数不限。 四、奖励办法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年度常规考核奖励类别设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协作先进单位和重点项目工作先进个人;重点突破考核奖励设项目建设重大突破奖。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奖状和一定数额奖金。 (一)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授予综合考评总分排名前列的项目责任单位。奖励设一等奖 1 个、二等奖 2 个、三等奖 3 个,奖励标准依次为 30000 元、20000 元、10000 元。 (二)重点项目建设协作先进单位:授予综合

8、考评总分排名前列的项目持钩单位或支持配合重点项目建设成绩较大的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额原则上控制在5名以内。奖励标准为 10000 元。 (三)重点项目工作先进个人:授予工作表现突出的项目工作班子成员,以及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名额原则上控制在10名以内,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项目建设重大突破奖:授予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责任单位,奖励设一等奖 1 个、二等奖 2 个、三等奖 3 个,可空缺,奖励标准依次为 30000 元、20000 元、10000 元,名额。 以上一至二项考核均可达到奖励时,只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奖励金由获奖单位

9、按相关财务规定支配使用。 五、奖金来源 以上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六、惩罚规定 1、在概算编制和决算编制过程中高估冒算,或在基建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或有行贿、受贿和拿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3、对因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工期拖延、质量低劣、资金浪费、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不足70%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项目工作班子成员年终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4、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重大特殊情况影响项目进度,允许考核对象书面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区重点办、效能办审定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酌情处理。 七、考核纪律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比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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