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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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产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08-7-1 9:44:17 被阅览数: 179 次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1、全校校产(包括校舍)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及其它公共设施均指定专人负责,并由各处、组、各班分室包干,定物到人,严格管理。总务处每周组织校产管理人员和木工、水电工,对主要设施及门窗、课桌椅、水电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申报维修。2、增添固定资产,由部门提出申请,校长批准后,方可购置。新增校产,由保管室验收、登记(教学仪器设备由各有关处室验收登记)统一保管使用,使用部门每学期末向总务处填报,固定资产增减表一份,每学期清点校产一次,必须校对帐目,做到物物有帐,帐物相符,校产如有损坏或遗失,及时书写调查报告,报领导审核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处理,凡属责任事故,追究责任人并按价赔偿。3、每年根据学校财力,作出校舍维修计划,由行政办公会决定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安排维修,需申请上级拨款的,报校领导批准后,落实维修任务。4、消耗物品由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领导批准后,由采购员统一购买保管员验入库,保管室按照实际需要将教学及办公用的消耗物品分发给各部门。5、学校资产报损、报废必须办理申批手续,凡因使用时间较长或因故损坏的校产,既无法修理,又不能再使用的,须由部门或管理人员提出书面报告,经有关人员鉴定,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损、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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