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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認識消費保護法令報告人:簡燕青,壹、消費者保護法(94年2月5日),第 一 章 總則1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7 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7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11 第 三 節 特種買賣18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22 第 三 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27 第 四 章 行政監督33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43 第 一 節 申訴與調解43 第 二 節 消費訴訟47 第 六 章 罰則56 第 七 章 附則63,2,104年修正,緣由:為使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等規範更加完備,並解決實務爭議,爰蒐集及整理日本及歐盟等外國立法例,回應近年來我國實務之爭議問題而修正。修法重點
2、共有27 條修正條文(修正23 條,刪除1 條,增訂3 條)簡述如下:一、強化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之授權公告目的、內容、範圍、法律效果以及增訂行政罰,3,104修正,二、考量權益衡平,因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殊,增訂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之合理例外情事,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三、增訂消保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布檢驗資訊。發表檢驗結果有錯誤時,應進行更正及澄清等措施,4,定型化契約之修正重點,5,一、業者所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論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或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約之情形,均有消保法之適用二、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於公告前須先報請行政院核定三、增訂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3、載事項之授權目的、內容、範圍及法律效果四、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增訂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之行政罰,有關郵購及訪問買賣之修正,6,一、名詞修正為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以切合實務交易形態二、業者應告知消費者享有7 日解除契約之權利,若有違反,7 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三、增訂得不適用7 日猶豫期之合理例外情事規定,並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四、解約後,原則上業者應於15 日內取回商品,於取回商品或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後15 日內返還對價五、,何以要增訂公告記載事項之授權內容及其效力,7,一、為法規之明確性及可預測性: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4、事項依現行規定係屬概括授權,依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06 號、第612 號及643 號等),授權範圍應就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爰增訂具體之授權內容二、提升法規範之位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之效力,原規定於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5 條第2 項,宜提升其位階於母法,併入消保法第17 條,業者為通訊或訪問交易應提供消費資訊,8,一、依消保法第18 條規定,原則上應以書面提供消費資訊。以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得以可供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二、應提供之消費資訊如下:(一)業者之名稱及相關通訊資料。(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5、三)7日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商品或服務已經排除適用解除權之說明。(四)消費申訴受理方式,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消費者如何行使通訊或訪問交易之解除權,9,一、行使期限: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 日內行使解除權二、行使方式:行使解除權之方式為退回商品給業者或以書面為解除契約之通知。其他以口頭或電話等方式為之者,因不易舉證,倘業者不予承認,實務上易遭敗訴之判決。三、解除權之生效:消費者於法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毋庸擔心業者拒收之問題。,消費者解除契約為何要採發信主義,10,一、考量消費者對於其已送出商品或書面之事實雖有舉證之能力,惟當企業經營者主張未收受時
6、,消費者對於非支配範圍之事項往往無法舉證,故消保法第19 條第4 項規定,消費者於7 日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二、參考歐盟指令2011/83/EU第11 條第2 項15及日本特定商事交易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消費者毋需負擔商品或書面寄出後之舉證。,通訊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想解約時業者應如何處理,11,一、原則:業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 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例外:需經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合議者為限)。二、已支付對價之返還:解約後業者遲未返還對價為實務常見之糾紛,消保法第19 條之2 第2 項規定,業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
7、15 日內返還。,業者及媒體經營者對於廣告須負何種責任,12,一、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傳單、海報、招牌、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 條)二、消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業者應確實履行。所以,業者不得陳稱廣告內容僅供參考。,媒體經營者對於廣告須負何種責任,13,依消保法23 條規定:一、媒體經營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以刊登或報導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要與業
8、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二、媒體經營者的責任是不能事先約定限制或拋棄的。,14,立法目的(消保法第1條),(一)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二)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三)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15,消費者權益,(一)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原則-商品服務的無過失責任消保法中有無過失責任原則,假如企業經營者沒有過失,但產品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時,企業經營者還是要負連帶責任,因為企業經營者運用許多社會資源,並向大眾販賣產品獲得利益,相對地要承擔較大的風險,甚至這個風險也可以用保險來轉嫁,因此,在法律上才會有無過失責任原則。,16,何謂消費?,一消費是一種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凡是基於求生存、便利或舒適之生活
9、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即為消費。換言之,凡與人類生活有關的行為,原則上均屬消費行為。二消費是一種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消費與生產為相對的兩個名詞,消費雖沒有固定的模式,惟可以肯定的是生產絕不是消費。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的情形下的最終的消費而言。,17,(三)定型化契約例如:貨既出門,概不退貨、客戶須知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一、審閱審閱期間,了解內容 二、比較簽約前停看聽 三、探聽主管機關有無提供範本,18,消費申
10、訴範圍,受理申訴範圍:日常生活中,相關食、衣、住、行、育、樂、醫等各方面之民生消費性問題。但,非屬消費問題的申訴:勞資糾紛、具賣方身份之買賣糾紛(如售屋、合建等)、投資理財之糾紛(股票)。或消費之目的為營利或生財者:計程車、貨運車、廠房、辦公室、辦公設備,或申訴之對造非為台、澎、金、馬地區者。或消費者要求顯不合理。或在現行法令中,消費者尚無權利爭取者,不在處理範圍,19,各種定型化契約範本,行政院針對以下種類,均訂有各種定型化契約範本供民眾及業者參考,建議民眾簽約前需仔細審閱合約,以維權益:1.金融保險類 7.文教補習類 2.休閒旅遊類 8.運輸通信類 3.車輛房屋類 9.保育教養類 4.電腦
11、電器類 10.殯葬禮儀類 5.電視育樂類 11.高爾夫球場 健身中心 6.醫療保健類 12.禮劵等回數票(運動服務業),20,政府落實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政府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之具體作法如次:一除依法建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如消費者保護官制度、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業務協調會報外,將利用各種統計報表或有關調查資料以瞭解各項消費者問題之所在,研擬對應措施,制定或修訂相關法規。二積極研擬消費者保護計劃,並請各主管機關檢討修訂現行法令,以有效落實消費者保護工作。,21,政府落實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續),三積極推動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工作,編印及發行消費者保護之書刊。四協調並促請各企業經營
12、者設立消費者申訴或服務中心,加強與消費者之溝通,提供良好服務,使申訴案件在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間妥為解決。,22,企業經營者如何作好消費者保護工作,消費者保護工作之目的,不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更是企業經營者為企業之永續經營所必須,企業經營者如能體認消費者權益與企業利益相輔相成之關係,落實以下工作,促進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良性發展:一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加強產品品質管理,防止有瑕疵之產品流入市場。危險產品應有警告標示,及載明使用、保存、處理危險方法及使用期限等。產品流入市場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採必要措施,或收回該產品。透過產品責任保險以分散企業經營者之責任,惟為降低保險費用,可由
13、同業公會集體辦理產品責任保險。,23,企業經營者如何作好消費者保護工作(續),二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提供消費者運用,俾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企業經營者對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等交易型態,應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俾消費者得以採取 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企業經營者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在買賣契約上明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費用負擔等規定,以防止消費爭議之發生。,24,四維護交易之公平:企業經營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檢討定型化契約,落實平等互惠、誠實信用原則,另刊登廣告
14、內容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以降低消費爭議之發生,並提昇消費生活品質。五加強消費爭議處理:為因應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調整以往對消費爭議被動消極處理之態度,宜設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申訴電話專線,專責處理消費爭議案件,俾消費爭議儘可能透過雙方當事人和解解決,或透過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避免興訟之鉅大社會成本。,25,八大權、五大義務,一九三,國際消費者組織盟(IOCU)根據一九二美國總統甘迺迪首次提出之消費者四大權講求安全、知道真相、選擇及表達意的權,再定出消費者的八大權、五大義務,而成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的共。,26,消費者八大權,一、基本需求的權二、知的權三
15、、選擇的權四、講求安全的權五、講求健康環境的權、消費教育的權七、表達意的權八、請求賠償的權,27,消費者的五大義務,一、認知二、動三、關懷四、環保五、團結,28,消費者如何維護本身之消費安全與權益,一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消費者為充實消費資訊,平時應多接受消費教育宣導。消費者從事消費前應蒐集消費相關資料。消費者有疑問應即查詢。二正確合理消費行為:不買具有危險的商品或服務。詳細閱讀商品之說明及標示等資料。不為商品之不當使用。向企業經營者索閱品質保證書或相關文件。三發生消費爭議時,應儘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申訴、調解、消費訴訟程序解決。,29,三不七要,不去 危險公共場所不買 標示不清商品不吃 問題食
16、品藥品,要充實 消費資訊要合理 消費行為要申訴 消費受害要團結 爭取權益要力行 綠色消費要參與 消保活動要記牢 1950專線,30,我國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可分為主管機關、研 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執行機關及調解機關,說明如下一主管機關: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市主管機關:省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二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四十條 三執行機關及調解機關:.消費者服務中心。第四十二條.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第四十五條.消費者保護官。第三十九條,31,年度消費者保護工作績效考之具體建議,在教育訓練及宣導方面,雖然有舉辦相關消保研習會,宣導對象應再擴大至各體育協會、公會之從業人員、行政人員,並將與體育相關的消費糾紛類型化,研議解決改進措施,並發布消費(警)資訊。,維持加強倡導健康的體育休閒活動,引導消費者不要過度追求物質的消費生活,除維護健康外,亦可減少資源耗損。有關加強各類商品、服務規格、標示等之辦理成效,有關運動用品之辦理情形,32,商業登記法第六條,33,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事先許可?區分為二類,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先專業審查許可,後登記),一般程序登記。,34,簡報完畢,請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