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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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電子商務面面觀,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有何不同?人:提供電子商務進入門檻低事:本質上都是交易,但電子商務缺少面對面的信任感時:電子商務通常是24/7,最好是即時回應地:電子商務提供範圍廣物:可能是傳統商品,亦可能是新型態的商品(ex.網路服務、資料庫、其他資訊服務等),電子商務的技術面,科技如何因應電子商務的需求?人:便利的電子商務平台(線上開店、網路拍賣)、提供身分確認的機制、個人資料的蒐集事:安全的交易平台時:提供自動回覆、成交、溝通的功能地:Internet無遠弗屆物:新型態的商品的保護及管理(ex.DRM、資料庫保護問題)

2、,電子商務的法律面,電子商務引發哪些法律的思考?人:商家是否有足夠資力提供服務、交易相對人資格及是否存在、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是否合法、稅賦的處理事:交易詐欺的避免、契約是否有效成立(電子交易、電子簽章)、消費者保護法時:何時成交?標價錯誤、無法出貨?地:物流的配合與交易限制、跨國的稅賦物:廣告、資訊刊登的管制、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民事契約面契約是否有效成立?得否撤銷?未成年人的網路消費?網路詐欺、不實廣告消費者保護法電子簽章法行政管制面電子商務的稅賦處理電子商務資訊、廣告的限制、不實廣告處理,電子商務所涉及之法律問題,競爭秩序的維持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平行

3、輸入問題不公平競爭的防止公平交易法網域名稱的註冊、使用其他隱私權的保護、個人資料蒐集、利用、傳遞等網路犯罪的處理,實務常見的法律問題,廠商面網路交易的否認(信用卡刷卡的偽卡或消費否認風險)廣告、資訊的管制法令(醫藥、化粧品、健康食品等廣告限制、兒少法的資訊分級制度)消費者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的限制智慧財產權、公平交易法刑事責任的問題,實務常見的法律問題,消費者面網路交易的安全性物流、金流交易詐欺的風險消費者保護的問題中間商(平台或軟體提供者)面智慧財產權代收代付業者定位民事連帶責任刑事幫助犯廣告刊登的行政處罰,智慧財產權的分類,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商標法第一

4、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公平法第一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電子商務的特性,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有何不同?人:電子商務進入門檻低、交易對象廣事:本質上都是交易,但電子商務缺少面對面的信任感時:電子商務通常是24/7、即時回應地:電子商務提供範圍廣、跨國或區域物:可能是傳統商品,亦可能是新型態的商品或服務(ex.網路服務、資料庫、其他資訊服務等),電子商務常見的智權議題,著作權議題:網站建置、經營與

5、著作權、ISP責任限制、新興商業模式或科技應用與著作權侵害問題電腦軟體及電子商務方法專利電子商務、企業連網的營業秘密保護數位、網路環境的商標保護與侵害避免、Domain Name與商標、公司名稱電子商務與不公平競爭(資料庫盜用),智慧財產權的分類,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專利法第一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一條: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6、,智慧財產權的分類,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商標法第一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公平法第一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專利法,專利權保護技術方面的精神活動成果專利的申請是二面刃,一方面透過國家公權力給予強大的專利獨占權;另一方面又要求申請人必須公開專利技術內容,使他人得據以知悉技術發展狀況,提昇國內技術,避免重複投資等專利保護可延伸至相同技術思想之創作,也禁止平行創

7、作,屬於智慧財產權中保護最完整的類型我國在民國92年3月31日起,即全面廢除專利刑罰,目前主要透過民事途徑,發明、新型、新式樣,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能為物、方法或用途發明方法發明保護的範圍及於利用該方法所製作出來的產品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一定是物品,須有形狀、構造、功能等方面的改良,不能單純是外觀的美感變化,亦稱小發明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保護的並非功能,而是可視的外觀,專利制度的利弊分析,專利保護的強度最高專利權具有絕對的唯一性,同一技術在同一國家僅存在一個專利權,即使其他人獨立發明相同

8、的技術,仍然不能使用專利技術公開的要求專利權可說是以專利技術的公開換取法律的保護,專利技術必須公開至該領域專業人士可自行實施的程度,因此,專利一旦保護期間經過,就會失去競爭力專利須經申請、審查時程較久專利並非發明完成即受保護,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才能給予,對於生命期較短的產品,常常因為專利審查較久,導致產品已下市後,專利才核准(新型專利採取形式審查,約半年即可),商標法,商標的保護源於人類對於標誌的使用,與精神創作較無關係商標識別性商標(文字、圖形、聲音、顏色組合、立體形狀等),須可作為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區別的標識商標保護的例外善意合理使用:非作商標使用功能性設計:商品外觀或包裝發揮功能必要

9、範圍善意先使用: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即已使用該商標,商標法,商標權保護的範圍商標註冊指定的類別商標權保護的範圍,是該商標註冊時所指定之類別,欲跨類別保護時,應於註冊時申請註冊於不同的類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商標在防止混淆誤認,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故若以近似商標作商標使用,亦屬商標權保護範圍所及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商標權保護範圍可能擴及至所定類別以外之商品或服務,但與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似者商標淡化或減損(dilution),商標保護的利弊分析,商標權易於申請取得,但除著名商標外,限於商標申請時指定之類別,在多元化經營的情形,容易遭到困難Ex.台塑企業跨足汽車業時,才發現台塑在汽車製造、服務領域

10、,已被一家修車廠註冊很久了,只好改名台朔商標權侵害訴訟較容易,但若非屬知名商標,則他人仿冒時只要不要標上商標,即可規避商標侵害的責任可申請商標權的範圍擴張,Burberry的經典格紋已取得部分商品類別的商標,著作權保護的利弊分析,著作權法原為偏向文藝性質的創作保護,但隨著軟體、數位、網路科技在產業的普及利用,其重要性大幅提昇著作權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完成後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須另行登記或註冊,保護取得較容易,且有跨國保護的優點著作權侵害證明較專利、營業秘密等容易,因此,也常透過著作權來維護公司無形資產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因此,無法防止他人以其他方式另行表達相同的思想Ex.獨立開

11、發與Word相同功能的文書處理軟體,並不會侵害著作權,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法主要的作用在對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加以定義,由於缺乏刑事責任的直接規範,因此,使用的機會較少營業秘密的保護在其他國家的立法例上,大致可分為二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強調不當取得或利用他人營業秘密在商業道德上的非難獨立的營業秘密法:強調營業秘密亦屬智慧財產權,將侵害行為的處罰拉高至刑事責任,公平交易法,我國公平交易法主要可分為:限制競爭的管制:獨占、寡占、聯合、結合等不公平競爭的管制:仿冒、竊取營業秘密、搭便車、技術授權的不當限制條款等不公平競爭的部分,也會被認為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環技術授權的管制:飛利浦案線上資料庫的保護:1

12、04人力銀行著名商標的保護:Yahoo!與雅虎電子商務公司網域名稱:家樂福案,網路活動與不公平競爭,著作權侵害與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主要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單純競爭對手間的著作權侵害,理論上公平會不應受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處理原則:判斷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諸如: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及是否為針對特定團體或組群所為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事項)或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之案件,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始有本條之適用。至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則應尋求民事救濟,而不適用本條之規定。,網路活動與不公

13、平競爭,資料庫盜用與不公平競爭目前我國並未針對資料庫特別立法保護。人力、房仲網站資料庫之單筆資料,僅是單純事實的描述,因不具有創作性,原則上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就資料庫的整體而言,若其選擇、編輯有創作性,則亦可能以編輯著作的方式受保護盜用競爭對手資料庫內容,以吸引使用者利用自己之網站,屬於公平法第二十四條不公平競爭中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之類型,網域名稱的性質,網路上的地址或指標使用權即對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依契約主張得使用特定網域名稱之債權並無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網域名稱之權利可能與其他法律保護重疊或相關民法姓名權商標法商標權或其他標章的保護公平交易法註冊管理上並未禁止網

14、域名稱移轉,網域名稱爭議產生背景,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採取先註冊先取得政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政策上並未就網域名稱註冊設定任何實質要件實質要件難以規範實質審核將加重管理單位責任經濟效益的考量網域名稱在某種程度具有稀少性與獨占性網域名稱經常性被用於個人、企業、商品或服務之宣傳或表徵,經常發生網域名稱爭議之類型,搶註他人姓名、事業名稱、商標、其他標章或表徵之網域名稱註冊類似於他人姓名、事業名稱、商標、其他標章或表徵之網域名稱註冊對他人姓名、事業名稱、商標、其他標章或表徵有所減損之網域名稱數人就同一網域名稱擁有不同權利或利益,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制度設計精神,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專家小組的決定,不影響既有的訴訟

15、權益民事途徑(依據商標法、姓名權、公平交易法等,向法院請求)快速及相對低廉的解決機制約4560日內可獲得專家小組決定結果程序的追求較實質正義排序為前具有相當的強制性透過契約強制遵循、TWNIC直接移轉或取消註冊人與申訴人間適當的公平性的追求,網域名稱搶註問題,消費者保護法的特殊議題,網路交易的特殊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

16、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的特殊議題,定型化契約的審閱三十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間,違反者無效(消費者仍得主張其有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幾乎所有B2C的電子商務型態,契約都是由廠商事先擬定,電子商務的消費型態,又是即時下單成交,若因部分條款約定有失公平之虞時,則無論在審閱期間或是違反誠信原則方面,都是風險,這是消保法需要再思考的部分,消費者保護法的特殊議題,網路交易的困境線上服務(線上遊戲、付費電子郵件、付費廣告等)數位商品(電子書、電腦程式等)提供試用機會能否免除退貨責任?特殊實體商品(時效商品、貼身衣物等)能否拒絕退貨?退貨的成本

17、(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特殊議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商品(服務)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而且無償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本規定。要求各主管機關配合公告ex.圖書禮券、電影禮券、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等,未公告之商品或服務,是否適用?是否所有預付型交易均須適用?Ex.遊戲點數卡,交易資訊與消保及公平法

18、,消保法: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商品標價錯誤?是不實廣告亦或僅是民事責任?企業是否有依標價銷售之義務?,Dell事件的教訓,電子商務機制建立時,除了考慮簡化交易流程,提高使用者的易用度,以促進成交之外,也必須考量到內部上稿或上架機制的檢核機制;電子商務機制應設計有系統對於異常成交數量或網頁流量的自動通知機制,例如:系統可支援單一商品成交數量

19、的控管,超過一定數量時,即時通知負責工作人員之行動電話、電子郵件等;避免以系統自動成交之方式處理電子商務交易,例如:即使在提供信用卡交易的情形,收到使用者訂單後,系統所發出的電子郵件,仍應該標明已收到您的訂單,本公司於上班日將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將再以電子郵件通知您本公司是否接受訂單及出貨時點等類似用語。,資訊的管制,資訊的分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違反的效果是罰鍰及公布姓名執行的成本與成效?分級成本與內容管制,資訊的管制,兒

20、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3條第1項: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資訊的管制,廣告資訊的限制主要為醫、藥、健康、食品等法律菸害防制法: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

21、、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醫療法: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資訊的管制,藥事法: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食品衛生管理法: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健康食品管理法: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化妝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廣告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

22、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與公平交易法,第22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23、公平之行為。通常商品或服務廣告經常被檢舉的案件,包括:故意隱匿資訊或誘導消費者、訊息完整度不足、缺乏證據支持等,不實廣告,查系爭廣告中刊登數個第一部分,按主觀性形容詞涉及極至程度之用語者,如最佳、最好、傑出、優良等,因觀其文義即知係屬誇大或修飾性推薦用語,倘不致產生錯誤認知者,尚不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然廣告內容用詞具體誇大脫離事實或缺乏事實根據,致足以引發一般消費大眾錯誤認知,產生錯誤決策者,則應認已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要件,而應施以必要之規範。本案被處分人在廣告上標榜其服務內容為第一,核其具體程度已足以引發一般消費大眾特定認知進而產生購買決策,應提出足可證明該第一之具體數據資料,證明

24、其廣告之真實性。,不實廣告,惟查被處分人自活動期間開始即一再於電視及報紙平面廣告以系爭優惠內容吸引消費者之注意,且一再傳達只要有信用卡,即可以一千八百元輕鬆前進澳門,而上開補充說明均係於本案檢舉人申訴,並經本會發函請其答辯之後,被處分人方於廣告上所為附加,雖其事後更正,亦無礙於所檢舉廣告不實之成立,且足證被處分人亦自認其廣告有不實之情事,又依被處分人提出之廣告單及報紙平面廣告,雖均標示保留變更活動內容之權利,詳細活動辦法,以提供之活動說明書為準等語,惟查系爭廣告內容既為被處分人規畫並刊登,該等說詞均無礙其於系爭廣告上對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尚不得據以為卸責之詞。,電子商務規劃應考量法律風險,實體、虛擬商品、服務,應依其性質不同,而有不同之設計電子商務網站、平台、工具提供者,應有不同之規劃刑事風險最優先考量,故有關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散布猥褻物品、媒介性交易、賭博等,應採最嚴謹之處理方式網路已被政府機關視為媒體,故有關廣告相關規範,均須注意,THE END,歡迎各位來賓踴躍提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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