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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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科技工作管理,实施“科技强局”战略,推进海事科技发展,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科技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工作管理坚持“突出行业特色,发挥整体优势,实现重点突破,支持技术创新,立足应用开发”的原则,以“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海事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宗旨,推动海事科学发展。第三条 科技工作管理目标: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开放创新的管理机制,提升海事科技水平,全面推动海事科学发展。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系统科技工作管理,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科技工作管理实行“

2、统筹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是海事系统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海事科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指导各直属局和地方局的科技工作;(三) 指导海事系统科技研发机构、科研基地的科技工作;(四) 组织编制、实施海事科技发展战略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五) 负责组织海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科技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项目归档、项目后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六) 负责组织海事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鉴定、成果登记及成果应用转化等工作;(七) 负责跟踪、收集、整理、发布

3、海事科技信息;(八) 负责科技引进、交流与合作工作;(九) 负责海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十) 负责科技普及的技术支持工作;(十一) 负责开展科技奖惩工作;(十二) 负责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十三) 承担部局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六条 各直属局和地方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局科技工作管理,主要职责:(一) 贯彻落实上级科技工作的有关规定;(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工作相关制度,拟订本单位科技发展目标、科技工作计划;(三) 组织本单位科技项目立项申报、实施、验收、成果应用转化和科技奖励申报,协调处理科技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四) 负责本单位科技信息和科技成果的统计、分析、审核与上报;(五) 承担

4、部局交办的科技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部局成立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海事系统提供科技相关咨询服务,主要职责:(一) 围绕海事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和政策,对海事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提出咨询建议; (二) 对海事系统科技管理、人才引进和培养、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合作等提出咨询建议;(三) 参与海事科技资源配置的评审工作,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海事的科学发展;(四) 参与海事系统科技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并提供意见。根据需要推荐高级海事科技顾问协助重大项目实施;(五) 参与评鉴海事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价值,提出推广应用实施建议;(六) 推荐申报

5、交通运输行业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项,并向部局提出奖励建议;(七) 承担部局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管理内容第八条 科技工作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战略管理、科技资源管理、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科技普及管理、科技交流与合作管理、科技信息管理、科技奖励管理及专家委员会管理等。第九条 科技战略管理包括:科技发展战略、制度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第十条 科技资源管理包括:科研机构和科研基地等科技支持保障机构、科技装备及科技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管理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项目归档、项目后评估、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的鉴

6、定、登记、归档、发布及应用转化等工作。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及保护等相关活动。第十四条 科技经费管理包括:科技经费的来源、支持范围,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申报和审批等。第十五条 科技普及管理包括:科普宣传与培训活动的技术支持。第十六条 科技交流与合作管理包括:国际国内、系统内外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战略合作机制建立。第十七条 科技信息管理包括:科技信息采集、分析、评估、发布以及海事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第十八条 科技奖励管理包括:科技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奖等。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管理包括:专家库维护及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等。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条 科技工作

7、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二十一条 加大海事科技投入,改善科研条件,设立海事科技专项经费,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的资金支持,构建多渠道的资金保障格局。第二十二条 科技工作管理的保障措施:(一) 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机制;(二) 建立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的交流合作机制;(三)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四) 建立评估机制;(五) 建立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六)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七)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第二十三条 部局定期组织召开海事科技工作会议,总结科技工作经验,展示科技工作成果,表彰科技工作先进,研讨科技工作方向和目标。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科技工作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

8、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部局负责解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局)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项目指列入部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应用推广等活动。科技项目分为部局科技项目和直属局科技项目两个类别。(一) 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实施或指导实施的科技项目;(二) 直属局科技项目:由直属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整

9、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原则,避免低水平和重复性建设。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指具体承担科技项目预算,对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的直属海事系统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指具体承担项目主要任务的单位,包括系统内研究单位(机构)和社会研究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指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承担项目部分任务的单位。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部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科技项目的管理。对于纳入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除按照相应规定组织实施外,同时应将执行、验收、成果登记等情况及时报备部局,部局对项目实施过程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其它科技项目,对项目的立项和成果在部局实行报备制。第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工作

10、、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项目归档、项目后评估、监督检查等。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七条 科技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科技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科技项目征集、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与批准、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和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第八条 科技项目指南编写与发布。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和专家委员会拟定的业务发展方向、科技发展重点领域,组织专家组编制年度科技项目指南,于每年年底前采取公开和定向方式发布。第九条 科技项目征集。各局、合作伙伴、社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科技项目指南,向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建议书。第十条 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与批准。(一) 部局

11、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需要评审的建议科技项目进行评审;(二) 对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议科技项目,由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三)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形成科技项目立项结论,立项结论分为:立项、暂缓立项和不立项;(四) 对立项的科技项目,由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经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及项目研究方式等;(五) 对暂缓立项的科技项目,在本年度科技项目调整计划中优先立项;本年度未能立项的,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六)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形成下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初稿,经部局审批后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上报

12、,完成下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第十一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部局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于下半年下达补充、调整的科技项目计划。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式分为系统内研究和社会化研究。系统内研究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海事系统内单位(机构);社会化研究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海事系统外社会研究单位。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原则。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统一选取项目承担单位;直属局科技项目,由各直属局自行选取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选取方式:(一) 招标:应招标的科技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二) 比选: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可参照招标的形式和方法

13、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提出项目建议的单位;(三) 委托:对涉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的方式,选取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单位或研究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选取。根据科技项目研究方式和项目规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选取项目承担单位:(一) 研究方式是系统内研究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二) 研究方式是社会化研究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及以上

14、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项目主体研究工作,自行承担的工作量不得少于总工作量的50%。项目承担单位因故确需转包或分包科技项目部分工作量的,须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回复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合同签订。社会化研究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并及时报备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任务书签订。系统内研究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

15、担单位为同一单位的,由部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应遵从的原则:(一) 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必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政策;(二) 签订合同前,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履约能力、资质和信誉情况以及履行科技项目合同的条件和能力,防止盲目签约;(三) 科技项目变更申请批准后,科技项目合同应进行相应变更;(四) 科技项目合同因故中止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向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及时通过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手段维护单位利益。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

16、进行监督,对实施效果负责,并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项目组。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为部局的部局科技项目,部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管理单位为直属局的部局科技项目,部局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具体包括指导各项目的研究需求、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组织检查。直属局科技项目由直属局自行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实施进度、经费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重大问题,要认真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组织研讨活动。第二十三条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协调并处理项目变更等相关事宜;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接

17、受委托参与科技项目咨询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季度报告制度,项目管理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执行情况报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进度、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等方面及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变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并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变更申请表,报部局科技主管部门:(一) 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实施条件不能落实;(二) 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科技项目无法正常执行;(三) 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科技项目无法完成;(四) 科技项目必要性消失。第二十六条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专

18、家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并审批。第二十七条 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或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部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或单位组织实施,并出具中期检查报告。第二十八条 部局根据变更申请表、中期检查报告及其它方式获取的信息,向项目管理单位下达科技项目变更通知。第二十九条 变更通知包括调整执行和中止执行两种结论,项目管理单位须按变更通知及时组织实施。中止的科技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资产、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将相关文档资料,提交部局。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执行情况报告表、擅自变更任务书或合同内容、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管理单位,

19、部局将要求项目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验收;直属局科技项目由各直属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备部局。第三十二条 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或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必须通过财务验收后才能进行项目验收。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填写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与验收材料一并提交组织验收单位。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材料一般包括:(一) 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二) 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三) 项目工作报告;(四) 项目研究报告;(五) 项目已获成果、专利等清单;(六) 研制样机

20、、样品的图片及数据;(七)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八) 用户应用报告;(九) 社会经济效益报告;(十)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十一) 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财务验收报告;(十二) 其它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按照批复组织验收,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通知项目管理单位继续完善后重新申请项目验收。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主要是对下述方面内容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一) 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二) 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三) 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

21、;(四) 科技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的经验与教训;(五) 科技人才培养情况;(六) 科技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第三十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组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第三十八条 验收形式。科技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网络(通信)验收和用户应用报告验收。(一) 会议验收是通过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的验收;(二) 网络(通信)验收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进行的验收;(三) 用户应用报告验收是根据应用部门出具的用户应用报告进行的验收。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或网络(通信)验收,软科学项目还可以采取用户应用报告验收的方式。第四十条 验收组专家在审阅

22、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必要时还可进行现场考察,收集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之后,独立提出意见,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第四十一条 部局审批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需要复议”项目:(一) 提供文件资料不详,或未按要求进行系统整理,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二)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第四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项目:(一) 项目主体目标任务未完成;(二)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三) 擅自变更任务书或合同

23、考核目标、研究内容;(四)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组织验收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出具验收证书。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复议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为“不通过验收”项目。第四十六条 需要成果鉴定的科技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可在申请项目验收时一并提出,组织验收单位在项目验收时,按照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技项目任务中止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部局将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通报,并记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

24、人的信用记录,项目承担单位下年度不得承担部局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部局科技项目负责人。第五章 项目归档第四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组织完成科技项目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参照下列材料提供:(一) 综合文件汇编:1.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2. 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大纲);3. 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4. 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二) 项目研究工作汇总表(含以下表格):1. 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2. 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3. 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统计表;4. 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授权/申请情况统计

25、表;5. 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情况统计表;6. 科技成果统计表。(三) 项目研究总报告;(四) 各个研究分报告;(五) 项目室内、外实(试)验报告(附原始数据);(六) 项目开发的软件及样品样机测试或检测报告;(七) 项目研制的软件使用手册、样品、样机、产品设计图纸资料;(八) 项目依托工程的试验、示范效益分析及用户报告;(九) 项目研究有关的录像、照片等;(十) 研究报告简本; (十一) 验收证书;(十二) 完成成果登记的,一并提交成果登记证书;(十三) 通过鉴定的成果,提交成果鉴定证书;(十四) 项目成果宣传报道稿;(十五) 项目相关的声像、影像、图片资料。第四十九条 部局可根据需要调用科技

26、项目档案。第六章 科技项目后评估第五十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指科技项目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通过对科技项目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决策阶段的目标相比较,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反馈,为项目立项决策提供参考,并为被评科技项目的相关科技成果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部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中,项目经费超过200万元、实施周期超过3年或部局要求开展后评估的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估。第五十二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 技术后评估:是对科技成果的工艺技术流程、技术装备选择的可靠性、适用性、配套性、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的再分析;(二) 经济效益后评估:包括项目财务后

27、评估和海事系统、交通行业及国民经济后评估;(三) 社会效益后评估:包括社会效益与影响评价和项目与社会两相适应的分析。第五十三条 评估完成后一个月内,部局向项目管理单位发送科技项目后评估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其存入该项目档案。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验收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按期、优质完成。第五十五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相关单位和个人,部局将其纳入科技信用记录,并进行责任追究。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8、由部局负责解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事系统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工作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事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是指以支撑海事现代化建设为重点,对海事发展中的战略性、宏观性问题进行研究,为海事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科技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中软科学项目的管理,对于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相应规定。第四条 软科学项目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

29、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五条 软科学项目应围绕海事发展的实用性、宏观性、效益性、前瞻性、协调性等方面立项,主要包括海事发展理论、结构调整与资源配置优化、政策与法规、公共管理与体制机制、技术经济分析等。(一) 实用性:紧密结合海事业务发展实际,围绕海事中心工作,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清楚,背景材料充分;(二) 宏观性:围绕海事发展战略与策略、政策与法规、预测与规划、效益与管理、技术与经济等方面重要问题;(三) 效益性: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科学价值,有效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以及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四) 前瞻性:适度超前,兼顾当前急需和未来海事发展需要;(五) 协调性:充分考虑与行业

30、标准及其它科技项目的关系,避免重复。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目标不得以发表论文为目的,必须明确提出可供借鉴、使用的政策建议或决策方案。第七条 部局每年发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项目指南。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科技项目指南,向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建议书。第八条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需要评审的建议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分为:立项、暂缓立项和不立项。第九条 对立项的软科学项目,由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经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及项目研究方式。第十条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汇总评审意见,统筹安排,形成下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初稿,经部局审批后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上报,完

31、成下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软科学项目,采取招标、比选、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每位项目负责人承担的软科学项目一般不超过2个。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后的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落实项目组成员和任务分工,完成编写研究大纲报部局审批。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软科学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进度和质量负责,并为项目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五条 软科学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项目管理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

32、执行情况报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第十六条 部局可根据需要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抽查、会议审查和专家审查等形式,对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计划进度、研究经费、主要完成人员、提交成果形式等方面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第十八条 部局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后,向项目管理单位下达变更通知。在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前一个月,部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变更申请。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上报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33、项目管理单位,部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 验 收第二十条 软科学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验收;各局科技项目由各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备部局。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项目验收须由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书和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一般包括:(一) 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二) 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三) 相关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四) 反映项目研究成果的论文或文章;(五) 项目经费决算表;(六) 其它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 验收主要内容:是否达到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目标和要求,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是否清晰正确,研究成果的水平、作用、创新性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4、第二十三条 验收组专家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第二十四条 验收形式。软科学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网络(通信)验收、用户应用报告验收。(一) 会议验收是通过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的验收;(二) 网络(通信)验收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进行的验收;(三) 用户应用报告验收是根据应用部门出具的用户应用报告进行的验收。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用报告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经实践证明理论成熟,结论正确,方案可行,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 所提建议已被采纳,并予以颁布实施;(三) 所提建议、预测分析、决策方案、实施措施等已被相关部门作为决策的

35、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部局根据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及项目重要性等因素确定验收形式。第二十七条 会议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会务等相关工作。会议验收程序:(一) 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验收材料;(二) 确定验收专家组;(三) 组织召开验收会;(四) 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提交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网络(通信)验收程序:(一) 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验收材料;(二) 确定验收专家组;(三) 利用网络(通信)将验收材料送达验收组专家;(四) 验收组长汇总各专家意见后形成验收意见;(五) 验收组组长将验收意见及各专家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用报告验收程序:(一) 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验收

36、材料一并提交用户应用报告;(二) 确认用户应用报告;(三) 反馈验收意见。第三十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软科学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组织验收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出具验收证书。第三十二条 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后,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复议仍然未通过,则做出该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结论。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技项目任务中止或不通过验收的软科学项目,部局将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通报,并记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项目承担单位下年度不得承担部局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部局科技

37、项目负责人。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部局负责解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科技成果管理,实现科技成果共享,推进成果应用,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海事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海事系统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转化和业务工作中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包括:发明、发现、技术进步以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内容。第三条 科技成果管理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发布、应用转化等。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局)科技主管部

38、门负责海事科技成果的全面管理;各直属海事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系统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 成果鉴定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分为系统内鉴定和系统外鉴定。软科学研究成果一般不组织鉴定。 系统内鉴定指由部局组织开展的鉴定;系统外鉴定指经省部级科技管理机构认定的海事系统外专业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鉴定。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是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成果权属等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第

39、九条 下列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可申请系统外鉴定: (一)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二) 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 其它需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项目。第十条 申报省部级(含)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应通过部局验收或系统内鉴定后,方可申请系统外鉴定。第十一条 在海事系统进行应用转化的科技成果,应申请系统内鉴定。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应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一) 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二) 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三) 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0、(包括原始记录);(四) 设计与工艺图表;(五) 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六) 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管理机构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七) 用户应用报告;(八)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九) 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十) 发表的论文、论著或其它技术资料;(十一) 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十二)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一) 申请单位填写交通运输部海事

41、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审批表,与鉴定材料一并提交部局;(二) 部局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三) 将审查意见反馈至申请单位;(四) 进行系统内鉴定的,部局组织鉴定;进行系统外鉴定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第十四条 通过系统内鉴定的,部局颁发鉴定证书;系统外鉴定的,申请单位在鉴定后一个月内将鉴定结果报备部局。第十五条 初次鉴定未通过的科技成果,可以再次申请鉴定。两次申请仍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鉴定申请。第三章 成果登记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指对科技成果进行客观、准确、及时记载的工作过程。第十七条 列入部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成果登记。下列科技成果可向部局申请登记:(一) 承担的国家各类项

42、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二) 开展海事业务形成的科技成果;(三) 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指海事系统职工利用单位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履行本职工作及单位交付的其它工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所取得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八条 符合登记范围的科技成果,申请单位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科技成果登记材料提交部局,科技成果登记材料一般包括:(一) 评价证明(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二) 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

43、软件登记证书等);(三)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相关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第十九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第二十条 部局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成果登记,确认为海事科技成果,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如存在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注销登记并记录在案,必要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申报海事科技奖的必要条件。第四章 成果归档第二十三条 成果登记申请单位应在科技成果登记后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科技成果的归档工作

44、。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归档材料一般包括: (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登记表;(二) 评价证明(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三) 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四)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相关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五)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六) 科技成果宣传报道稿。第五章 其 它第二十五条 部局建立海事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发布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45、执行。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保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部局负责解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支撑和引领海事业务发展,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海事系统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成果。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指为提高海事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形成

46、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活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海事系统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工作,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的方针、政策;(二) 制定本系统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相关管理规定;(三) 组织本系统高新技术成果的宣传及交易活动;(四) 监督、协调本系统成果应用转化合同的签订、登记、履行、验收等工作。第五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一) 制定并提交成果应用转化方案(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市场前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用转化方式等);(二) 对受

47、让方或委托方进行考察,组织成果应用转化论证;(三) 组织、参与项目洽谈及成果应用转化合同的签订、实施与验收;(四) 按规定向部局报送应用转化相关统计报表。第六条 部局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指派系统有关部门开展科技成果应用转化专项工作。第三章 应用转化实施第七条 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二) 注重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三) 有利于海事系统监管和服务水平提升;(四)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五) 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第八条 科技成果在应用转化前必须进行评审。对于需要进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的科技项目,一般应在验收时一并开展成果应用转化评审工作。第九条 科技成果应用转化评审工作由部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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