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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盱眙县教育现代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现代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立项。教育局作为创建教育现代化的牵头部门,要紧紧围绕江苏省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编制盱眙县年度创建教育现代化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内容、投资概算、完成时间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第三条 项目设计。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由教育局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盱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招标,中标企业与教育
2、局签订设计协议(合同),设计费纳入工程成本,按协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第四条 造价核定。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造价由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编制,审计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核定。第五条 项目招标。由教育局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盱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工程招标,中标者与教育局签订施工(采购)合同。第六条 项目监理。由教育局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盱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监理招标。中标企业与教育局签订监理协议(合同)。监理费纳入工程
3、成本,按协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第七条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主体单位为教育局。项目实施中,项目学校应安排专人配合教育局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第八条 资金管理。财政局、教育局要加强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教育债务,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工程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拖欠工程款。第九条 资金拨付。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教育现代化建设项目资金由财政局拨付。教育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向县财政局申请教育现代化项目建设资金,并向财政局报送盱眙县中小学项目
4、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首次申请支付时必须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监理报告;再次申请支付时,要提供监理报告;工程完工支付时,要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将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90%。审计决算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待满一年复验合格后拨付。第十条 项目变更。工程一经招标确定,原则上设计内容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工程量的,由项目学校按规定程序向教育局申请变更手续,变更方案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手续报财政局备案,否则变更增加的经费不得支付。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按规定履行竣工报验。首先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学校出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
5、完整的建筑技术资料,经学校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学校向教育局出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教育局在接到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由监察、住建、财政、审计等单位参加的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县级验收。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工程决算先由学校自审,再报教育局审查,教育局核查后报送审计局(或中介机构)审定。如选用中介机构审计,中介机构的确定,由审计局在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中招标选定。在竣工决算未审计认定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90%。第十三条 资产移交。项目学校负责做好本校教育现代化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结算、入账等相关财务手续,按项目单独核算。同时,项目学校建立工程资金支付台账。每项工程要
6、登记工程总投资,支付信息,做到支付一笔、登记一笔。工程竣工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学校凭验收报告和审计决算总价登记固定资产账。采购的物资由学校根据税务发票、物资清单等登记固定资产账。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教育局和项目学校要按项目建立档案,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图纸、建筑技术资料、设计协议、设计报告、监理协议、监理报告、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拨款申请表、支出报账表、工程量变更审批表、固定资产移交表等。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资金,或以扩大工程量、工程实施实绩等方法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或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 日印发